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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_百度百科
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碳税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carbon tax-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中文名碳税外文名carbon tax定 义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 的保护环境目录1具体含义2主要目的3实施背景4碳税效应5中国实施6经济影响7税收制度8相关区别9相关公约10专家观点11碳税输赢12各国碳税13中国碳税14征收状况▪美国▪加拿大▪北欧▪欧盟15征税内容▪征税目的▪征收方式具体含义播报编辑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在理论上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例如欧盟就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主要目的播报编辑碳税促进发展清洁能源1、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排碳量进行征收。所以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和个人均将努力减少使用由化石燃料产生的能源。个人可能会放弃私家车,改乘公共交通,并使用节能灯(CFL)来代替白炽灯。商业组织可通过安装新型装置或更新供热/制冷系统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事业机构可使用废弃洗涤塔、低氮氧化物燃烧器或气化法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由于碳税为碳排放设定了一个明确的价格,因此为提高能源效率进行的高昂投资可以得到相应回报。2、碳税使得替代能源与廉价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竞争力,进而推动替代能源的使用。3、通过征收碳税而获得的收入。这项收入可用于资助环保项目或减免税额。实施背景播报编辑“碳关税”倒逼行业绿色转型从全球来看,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成为潮流。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开始推行产品的碳标识,比如生产服装时,要求在最终的服装产品上标注整个生产链中的碳排放量。这其中包括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能源消耗,甚至连种植棉花所用的化肥消耗也算在内,越低碳的产品越具有市场竞争力。据易碳家了解,有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征收碳关税,出口的纺织产品将按整个生产链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来征收关税。因此,纺织行业的税率将会提高3%~5%,对低附加值的出口企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纺织服装业的绿色转型也是节能减排的要求。纺织服装业的资源来自于大自然的储存和消耗,比如化纤产业的主要资源来自石油。因此,如果化纤产业进行节能减排,每年行业企业所使用的石油类能源也将有所降低。按我国现有13.7亿人口计算,如果平均每年每人废弃3件服装,那么我国每年将有41亿件服装被废弃。“这样一个庞大的数据说明废旧纺织品大量浪费,应该引起纺织服装企业、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希望行业企业都能行动起来,实现行业绿色循环、节能环保的目标。 [1]碳税效应播报编辑碳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征收碳税不仅应考虑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抑制经济增长,中长期将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将扩大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剧社会不公。1、减排效应不同税率下CO2减排率诺德豪斯(Nordhaus)①就众多学者对碳税减排效应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尽管这些研究基于不同的国家及具体的情况,但研究结论似乎相当一致。即随着税率的提高吗,减排效应不断增加。随着碳减排幅度的提高,税率不得不大幅上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多属于奢侈排放而中国的碳排放多属于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税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化对生产的影响较小,碳减排效应不够显著。2、经济增长效应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税可增加政府收入,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从时间角度考察,短期内碳税会影响相关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需求,从而抑制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来看,碳税将促进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3、能源消费效应碳税将对一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碳税使能源价格更高,使其成为一种更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由此企业会减少生产。与此同时,企业还会采取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采用替代能源,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燃油等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还比较高时,碳税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强度,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4、收入分配效应碳税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并不相同。与财产税和所得税能直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不同。碳税由于具有分配累退性,反而会扩大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中国实施播报编辑碳排放数据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抛出碳税专题报告指出,中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是2012年前后,且应先针对企业征收暂不针对个人。在这份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中,提出了中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中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经济影响播报编辑碳税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AndreasCarlgren)步履如飞,惜时如金。与中国环境部部长进行双边会谈,与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于庆泰大使会晤,出席温家宝总理与瑞典首相的会谈,与中国发改委、建设部高官会谈……所有这些,都紧紧围绕同一个主题展开:气候变化与中瑞环境技术领域合作。从1990年以来,瑞典成功地在保持经济增长44%的基础上,气体排放降低了9%.“中国对瑞典在环境方面精湛的技术知识有很浓厚的兴趣。”瑞典使馆有关人士透露。而最引人注目的背景则是:2009年秋季,瑞典将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国,届时联合国将对一项新的气候协议进行最终定案,中国在此轮谈判中也将成为关键角色。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百忙中接受了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他强调,气候变化是全世界的问题,减排是全世界的责任,谁都无法回避。“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如是说。碳税 "不会伤害" 全世界的穷人------[北京] 征收碳税来对付气候变化不会伤害发展中国家的穷人,这是5月15日公布的一项研究得出的结论。这项研究由印度尼西亚Padjadjaran大学的Arief Anshory Yusuf进行,他在北京举行的每年两次的第27届东南亚经济与环境项目研讨会上宣读了这项研究。碳税指的是对能源消费征收的各种税收,人们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认为,碳税是减少能源消费和大幅削减碳排放的有效手段。碳税然而,此前的研究表明,由于碳税提高了能源的价格,它们对穷人的伤害甚于富人,因为前者用于燃料的支出占其收入更大的比例。但是Yusuf这项基于印度尼西亚数据的研究表明,就能源消费而言,碳税对农村穷人的影响比对城市富人的影响小得多,因为穷人相比较而言使用了非常少的能源。穷人实际上还可能从碳税中获益。提高能源价格意味着小农能更好地与利用高能源消耗的机械设备的大型农场竞争,印尼穷人中大多数是这样的小农,他们很少使用机械设备。这项研究显示印度尼西亚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能受到碳税的影响。但是从碳税中获取的收入可以回馈于社会,例如,可以通过削减商品税做到这一点。Yusuf说尽管碳税将对高能耗工业造成影响,但是这并不会对经济造成重大打击,因为它可能鼓励企业使用更有能效的技术。Yusuf说,这项研究“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设计鼓励碳减排的政策有重要的意义。”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公共政策项目主任Nancy Olewiler认为这项研究非常重要,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环境目标可以和谐一致。她告诉本网络记者:“这项研究表明,我们越晚采取[针对高能耗行为]的行动,我们的情况就会越糟糕,因为各国正在越来越依赖于大量使用能源。”Olewiler补充说,还需要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更多研究来扩展这项研究的应用 [2]。税收制度播报编辑“阿伦纽斯假说”与“京都会议”碳税早在19世纪20年代,法国科学家Jean.Fouxier 就发现自然温室效应,并进一步论证这一效应对生物生存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温室效应是地球能量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世纪未,天才的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 Arrhenius),又提出了人为温室效应的可能性,认为矿物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CO2(二氧化碳),将使大气中的CO2 浓度提高,会带来气候变暖问题,即每当大气中CO2浓度增加1倍时,气温会上升4-6℃(DST-SUU,1996)。在尚无复拥拇笃-环流模型的情况下,阿氏的这一断言或许只能称之为“假说”。但在其后的近百年间,虽然曾有反复,如在相当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工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气候变暖问题并不太为人所关注。直到70年代未,气候变暖问题才重又引起重视。而至1985年,在一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祖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共同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将引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观点得到基本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之一。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第二次评估报告称,温室气体,如CO2、 CH4(甲烷)和N2O(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从18世纪的工业化时代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加。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主要是矿物燃料的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农业造成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了大气和地球表面的变暖。自19世纪末以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3-0.6℃;在过去的100年中,全球海平面也相应上升了10-25厘米(IPCC,1995)。倘若不采取相应举措。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仍按2013年的速度增加,再过50-10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3℃,海平面将上升30-100厘米,从而使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受到极大的危害。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形势显然更为严峻。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了。相关区别播报编辑碳税就是针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而能源税一般是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包括国外征收的燃油税、燃料税、电力税以及我国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等各个税种。比较起来,碳税与能源税之间既相互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两者的联系为:(1)在征税范围上,碳税与能源税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都对化石燃料进行征税;(2)在征收效果上,碳税与能源税都具有一定的二氧化碳减排和节约能源等作用。两者之间的区别为:(1)在产生时间上,对各种能源征收的能源税的产生要早于碳税,碳税则是在认识到排放温室气体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对全球气候变化造成影响后,才得以设计和出现的;(2)在征收目的上,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征收目的更为明确,而能源税的初期征收目的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3)在征收范围上,碳税的征收范围要小于能源税,只针对化石能源,而能源税包括所有能源;(4)在计税依据上,碳税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进行征收,而能源税一般是对能源的数量进行征收;(5)在征税效果上,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理论上根据含碳量征收的碳税效果优于不按含碳量征收的能源税。环境税,一般是泛指对为实现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三者相比较,环境税的外延最大,既包括能源税和碳税,也包括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相关公约播报编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首倡制订气候公约。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自1991年2月始,历经15个月共五轮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当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截止到2013年,缔约方已达165个,我国政府早已于1992年的巴西会议上签署了该公约。1995年这一公约生效.并于当年如开了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经过激烈地争论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再次明确了公约附件1①国(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率先减排的规定,并强调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诺。至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l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中国对策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的中国,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不久,就公开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宣布中国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围绕“控制二氧化碳,减轻大气污染”等问题提出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会议“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形势却是不容乐观的。在“京都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主张。而且美国国会还明确宣布“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中。应“有意义的参与”否则国会将不予批准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所谓“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就是指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而所谓“有意义的参与”,实质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未来排放的限制(kopp ctal,1998)。从根本上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温室效应而带来的气候变化灾难,符合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利益;但从现实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将限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受相应的利益损失,将影响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正鉴于此,才使得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显得格外复杂,因而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而又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成为兼具环境、经济、政治三重性质的国际问题。由是,在防止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我们所面临的是双重压力,一方面过度排放温室气体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危害。最终影响乃至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忽视中国的现实,不切实际地向中国施压,使我们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合中国的实际制定政策,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这其中理所当然地也包括对经济手段的考虑。《京都议定书》为了降低排放量,必须获取新的技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上已有好几个实施技术转让的项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创制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双边项目有相关安排。2003年,中国与美国成立了气候变化工作组,寻求在许多领域的合作研究;2005年中国与欧盟建立了伙伴关系,重点探寻零排放量的煤炭技术,其中第一阶段英国起了主要作用。毋庸讳言,发展中国家在获取新技术的过程中往往遭遇壁垒,尤其是知识产权。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约翰·巴特教授认为,就技术带来的好处而言(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提供发达国家排放信用),对中国采取知识产权壁垒其实没有必要。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副所长刘德顺教授指出,发展中国家想要完全以减排信用来换取新技术也不现实。他建议,应该大力发展“技术转让型CDM”,“减排量信用加上市场,来换取发达国家的技术”,刘德顺说。专家观点播报编辑碳税在古典经济学家们看来,空气属于自由财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由是,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以达到最大化。这不啻意味,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受污染影响者与企业损失的总和)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所谓差异实际上是私人经济活动成本的外部化。即差异并未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但是工厂的烟雾产出品却成为众多消费者效用函数的一个有害投入品。此类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相似,不过这类公共产品是有害的而非有益的,所以应称之为“公害”。庇古(Pigou)应该说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他在其著名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1920。Pigou)一书中,详尽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悉源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在庇古看来,差异或成本难以在市场上自行消除,这是由于这一差额或成本与形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并不致影响该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达成。显然,污染的存在使厂商获利,但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由此而形成“边际社会成本”。庇古认为,正是因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今人惋惜的是从1920年庇古首开污染经济分析的先河以来,近半个世纪里几成绝响,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国经济学家进行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的,“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经济学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别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税以及庇古税与统一排污标准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寻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径。应该说,庇古的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使之企业内部化的设想,构成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点是,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所以被称为“排污收费(Pearce andTurner。1990)。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准则(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对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1、最优途径Baumol and Oates采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准则作为优化配置的出发点,使最优庇古税,成为在最优污染水平等于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污染损害)时的排污收费(张帆,1998):MNPB=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EC=边际外部成本。(1)企业为达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产量应扩大到Qm;(2)为实现社会最优,当MEC> MNPB应停止继续扩大生产,其产量为Q5;( 3)为达到社会最优的目的,应征收税t*这样即可使污染从Wm降至W5。也就是说:当产量超过Q5后,通过征收“庇古税”就会给企业带来边际私人净效益的损失,因此而成为不合算的事。它会自觉地将产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从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因此,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I.通过征收庇古税。以实现一般均衡体系的最优状态;Ⅱ.统一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与企业排污边际收益和边际控制无关;Ⅲ.污染税应对排污量征收,与企业产品产量无关(陈迎,1999)。应用税收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不同选择,如按含碳量或含热量征税。向生产者或消费者征税,以及随时间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等。但从环境经济学理论看,因C0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之按含热量征税更为合理,由是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这里,一些国家所以选择碳税而非能源税,主要是基于成本的考虑,据Jorgenson and Wilcoxen(1992)的一项研究证明,在美国通过能源税稳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税要高出20%。“柏林授权“通过以后,一些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纷纷推出各自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征收CO2排放税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丹麦早在1991年,其议会就通过征收CO2排放税的议案,可以说丹麦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而欧盟则考虑在其成员国内引人一个统一的碳税制度,以期转安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方式。这里姑且不论其技术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证明碳税制度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并且一些国家已开始实施。有关碳税制度问题的研究,已开始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于理论上的分析,至于其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可能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2、优化配置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税通过政府采用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并没有直接对环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也是多余的,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服环境与资源问题。市场价格机制及技术进步即可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他们并不否认,公共资源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来加以解决。当产权界定明确,而又有了适当的价格而非采取补贴的形式时,环境恶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Anderson and leaf,1991)这种通过生态私有化,使环境与生态是资源融入经济体系,通过自由市场来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这一看法,更多地强调了市场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论述中采用的经验数据是带有市场偏好倾向的,个中的偏颇和缺失显然是难以避免的。他们无疑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Fisher认为,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1981)。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税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于经济激励实现环境优化管理的一种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完全采用产权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极端的条件下达到最优排污量。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总排放上限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分配排放权和排放权的贸易制度。在理想的状况下,也可以采用产权管理途径。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3、“庇古税”局限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所确定的税率并非帕累托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这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尤为重要,它是制订庇古税的前提条件。所谓边际外部成本,实际上是指受害者的边际福利的损失,这样一来,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就需要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且要以货币形式来加以计量。这一复杂的过程,在理论上称其为“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在张帆(1998)看来,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转换: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剂量→污染手在环境中的长期积聚→环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带来的损害→损害的货币成本。显然,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存在着这样两个困难:1、诸多环节转换的复杂性;2、认识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都有可能引致对信息理解的差异性。1.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税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还有,征收碳税不致成为控制企业进入的障碍,尤其在经济处于上升期的扩张阶段,新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增加排放总量,使边际损失加大。同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统一税率的作用也会相应弱化(Davicl,1973)。而且,征收碳税必然会给不同的利益集团带来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会相应影响社会公平问题。Symons(1994)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多数分析结果认为,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征收破税还将给一些产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欧美国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对脆弱工业部门,如煤炭工业实行免税措施。4、如何理解和实施庇古税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和实施。更何况,这个世界并不存在没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彻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倘若,我们不是要求信息的绝对准确(这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问题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障碍。至于征税中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取决于政府税制设计的具体思路。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放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中国,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变化领导小组的《环境工作变化工作汇报要点》,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颁发的排污收费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颁布的《环度保护法(试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并发布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意味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运行。从政策含义上看,这一制度规定所依据的经济激励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类似于“排污者付费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庇古税多有类同之处,如政府干预、仅涉及排污方、不考虑产权问题等。但在实际上,却与庇古税有着较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排污标准并非一定是帕累托最优,而且收费率也不是基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损失之间均衡作为依据的。但无论如何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的恶化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然而,从现实与发展看,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控制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却需要在政策研究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长远计,有关碳税开征的问题似可展开讨论。如有无征收必要,征收有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以及在税制设计上怎样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等? 而且还将对一些产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一些影响,但中国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个国家相当于一个个企业,其损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相对应的应是国际层次上的碳税问题,仅从一国角度是无法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然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因此.碳税又主要在国内层面上讨论。对此,OECD成员国中,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一直在呼吁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①附件1国家指“柏林契约”中据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中所规定的发达和转轨种国家应首先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碳税输赢播报编辑多伦多大学的一名名誉校长比尔格雷厄姆用一个简单的问题戳穿了自由领导人提出的看似很具吸引力的碳税计划。俗称碳税政策是一种中性政策。“中性财政是什么意思?政策不可能是中性的,必然会产生赢家和输家,谁会赢,谁会输,那谁又去支付税收呢?”上周,一个很具影响力的智囊团邀请了商界的领袖、银行家、经济学家、能源专家和政治分析家共同参加了一个两小时的工作午餐,来讨论征收碳税这个问题,这并不会损害加拿大的竞争力,也不会加剧区域差异,不会导致联邦与省间的不合,同时也没有引发市民的反对。这是一个富有启发性会议。三个小组成员对使用矿物燃料进行征税的复杂性进行了阐述。会议表示,征税会迫使出口商提高价格,使他们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这对保护本地产业是由帮助的,不过渥太华有可能豁免运往国外的销售品的产品税。实施碳税收虽然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但是这项措施实施国的企业可能由于这个原因而转移到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可能将会导致本国资金的外流。并且,对从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进口产品采取什么样的税收增加措施,未形成定论。对环境污染征税的措施对工业区的伤害十分的严重,相对于一些高科技产业,工业区的污染气体排放量要高上许多。此项政策甚至可能对其正常的经营状况都造成影响。相关分析家表示:碳税收带给市场的将是一塌糊涂,虽然保护了环境,但是对于工业来说,不得不减少生产量,才不至于超出政府给其的碳排放量,并且还造成产品成本上升,真的是一塌糊涂。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谁是赢家呢?政府口口声声说会把收到的碳税的每一分都回报给人民,但是这笔账谁又能算得清,多数人们感觉到的只是对自身财富的剥削而已。环球能源网认为,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有的,那就是进行工业改革,花费巨资清洁大气,减少贫困,提高生产技术,减少生产污染。这样做,更多的人民就会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赢家。从技术上说,征税碳不可能是透明的,政治单方面的言辞,不受约束。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转载必须标明“原文转自环球能源网”,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源:环球能源网-独立的能源资讯媒体;专业的能源研究服务平台作者:xuhong原文:碳税政策必有谁输谁赢各国碳税播报编辑南非碳税南非政府日前对外宣布了一套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其中包括向排放二氧化碳的工业企业征税的计划。据法新社消息,南非环境部长马蒂努斯·范·施高维克(Martinus Van Schalkwyk)在宣布该方案时指出:"现在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我们才能阻止气候危机的恶化。"南非提出的这一套包括节约能效的计划已经被内阁通过,但仍待议会的最终商议。而财政官员们还在探索施加碳税的方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已经指出,气候变化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而且人类活动造成气候变化的可能性超过90%。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在1970年到2004年间增加70%,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从287亿吨增长到490亿吨。南非2003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4.46亿吨,据该国环境部预测,南非在202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增加到5.5亿吨。范·施高维克指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最晚在2020到2025年也必须停止,并维持10年,随后排放量需要大幅下降。他说:"我们的目标是,与工业革命前的水平相比,将全球温度的上升范围控制在2度以内。"南非提出的这一计划受到了商业和环保主义者共同的欢迎,认为是南非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做出的重大举措。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商业计划首席执行官安德烈·弗雷(Andre Fourie)说:"现在正是合适的时机让南非的私营业主与政府形成伙伴关系,在解决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做出表率。不采取行动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超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南非的电力行业主要依赖燃煤,于是电力行业就成为了该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大户。南非国有的南非电力公司Eskom的90%的发电量来自燃煤机组。在未来的八年内,该公司还计划修建三家燃煤电厂。政府方案中还包括采用更严格的热效率和火电厂排放标准,使发电更清洁。政府还提议采用税费系统,鼓励清洁能源的生产。另外,政府也提出通过提高强制性燃油经济性和采用混合动力车来减少交通排放。开普敦大学气候变化系教授哈拉德·温克勒(Harald Winkler)说:"我们的单位排放量比很多发达国家要高。这是由于我们依赖以煤炭为基础的能源体系。我们的分析显示,为碳定价能对排放产生最有效的影响。通过采用价格信号,我们给经济发展中所有的参与者发出讯息,让他们改变行为。"(王淏)加拿大碳税-----加拿大国庆日起每公升油加征2.4分碳税2008年2月19日,加拿大BC省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规定从2008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BC省政府通过增加碳税一年可增加税收3.38亿加元,并且表示,省政府不会籍由碳税来增加收入,而会通过减税的方式,将碳税的收入还给省民,还希望通过征收碳税减少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中国碳税播报编辑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排入大气中85%的C02来自燃煤。尤为不能忽视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数据表明,当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能源消耗势必会加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也会有较快的增长,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属于“生存性排放”。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温室效应毕竟有可能在根本上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压力也是动力,在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中国应该能够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碳税暂不现实“中国短期内不会通过碳税、碳定价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9月25日在上海召开的“贸易、气候变化和全球竞争力”国际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研究员表示,限制排放在中国将主要通过有关能效、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政策得到实施。姜克隽还透露,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正在考虑一项政策建议:让更多的中外城市“结对”——比如天津和墨尔本——促进减排。“我们特别鼓励那些欠发达城市加入其中”。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形势日益严峻,气候问题也越来越多地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欧洲议会就曾通过决议,要求欧洲委员会考虑对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的出口品加征关税。布鲁塞尔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董事托马斯·布鲁尔指出,虽然这一动议最终未获实施,但它反映了相当一些国家的担心,即他们的国际竞争水平会受挫于非协议国家的低能源价格。因此碳税等所谓“绿色壁垒”被不断地带入有关国际贸易的讨价还价中。由于温室气体CO2排放量的增加是导致气候变迁的重要原因,有观点认为,征收碳税可使人们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丹麦是世界最早征收碳税的国家,在1991年通过征收碳税议案,其税率由高至低分别为:交通事业、住商用电、轻工业、重工业。但“现在考虑征收碳税是不现实的”,姜克隽直截了当地说。据了解,早在2002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和挪威统计局就曾联合做过一个课题:《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虽然从长远看,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但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碳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经济代价十分高昂。”姜克隽说。他表示,中国限制排放,将主要通过有关能效、可再生能源发展、核能发展的国内政策,以及国内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计划得到实施。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也付出了长期努力。2004年11月,中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开始实施,预计到2010年节能总量达4亿吨标准煤;2005年中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要求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量15%的能源发展目标;2007年6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出台,中国承诺会严肃完成全部目标。这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次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此,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总裁梅林德说“最重要的是采取行动,节能减排不能等待”。此外,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郭爱军等专家指出,碳税的征收是一柄双刃剑,它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节能减排梅林德向本报表示:“可以避免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不是不能做到的事情。政府需要意识到,制定较高的环保标准今后会得到高效利用的巨额回报。要对外国投资者提高环保门槛,中国有巨大的市场,政府可以同外国投资者谈判,以市场和廉价劳动力来交换最好的技术。不要担心投资者会走掉,他们总会回来的。最初,他们会拿着好技术来投资,你们提高环保门槛,也许会吓走一部分人,但中国的市场是如此巨大,很多人还会回来,接着磨嘴皮子,你们不要答应。最后,他们会带着最好的技术来中国。印度的新德里走的就是这条路。10年前,那里有两家欧洲和一家日本汽车厂家,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对汽车行业降低环保门槛,慢慢地,当地居民发现患呼吸道疾病、肺癌的比例越来越高,最终居民抗议政府提高环保标准,政府迫于压力制定了汽车排放的国家标准。如今,投资者对印度市场仍然趋之若鹜。”这一设想得到了诸多与会者的认同。梅林德表示,节能减排最重要的是行动,中国已经开始了可贵的努力,不过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特约记者陈浩本报记者李芃采取措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时,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 、石油每吨 、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征收状况播报编辑美国在美国,唯一征收碳税的地方是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Boulder)。该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官方声明此税的税额规定如下:在电费账单基础上,每年向私人用户多收16美元,向机构用户多收46美元。加拿大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已经开始对石油、天然和煤征税。该省此税的纳税对象将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尽管此税面向供应链上的高端用户征收,但纳税企业还是可以——并且很可能通过提高能源收费价格将成本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消费阶段征税比在生产阶段征税要容易得多。消费者会比较愿意每年支付额外的16美元碳税,但生产者往往都不愿意支付。北欧在北欧一些国家,碳税已被广泛接受——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波兰和瑞典等国已经开始推行不同的碳税政策。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由于瑞典全国所耗电能半数以上都是用于供暖,并且所有可再生能源(如由植物产生的能源)都免税,所以自1991年以来,生物燃料工业蓬勃发展。欧盟航空碳税在2011年11月30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欧盟气候谈判代表梅茨格重申,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决定“不可更改”。欧盟自2012年起将航空运输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即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航班必须为飞行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付费。 一旦航空碳税开始征收,仅2012年欧盟就可收获12亿美元资金 [3]。2012年1月1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实施后,又进一步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航空公司将施以超出规定部分每吨100欧元的罚款以及欧盟境内禁飞的制裁措施 [4]。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宣布,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航空运输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这是欧盟强制航空业参与碳排放交易计划以来,出现的第一场风波。这让中国的航空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要不就得违反欧洲的法律,要不就违反中国的法律。 [5]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国、美国、印度以及东道主俄罗斯在内的23个国家,在莫斯科签署《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要求欧盟停止单边行动,回到多边框架下解决航空业碳税排放标准问题 [6]。2012年6月,欧盟要求中国航企为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俗称“碳税”)提交碳排放数据的6月中旬“大限”将至,但中方并未妥协。曾参与国家发改委《国际航空排放问题》课题的中国民航大学节能减排研究中心赵凤彩教授表示,若未按时提交碳排放数据,每家中国航空企业将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最高额度将达到50万欧元左右 [7]。航海碳税2012年3月1日,在“航空碳税”遭到中美俄等26国签署协议抵制后,欧盟仍未对“碳贸易战”爆发的潜在风险给予充分警惕和畏惧。欧盟委员会日前提出,将在2012年6月份增加“航海碳税”,制定出全球航空和航海运输行业碳排放税的征收价格单。 [8]征税内容播报编辑征税目的1、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排碳量进行征收。所以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和个人均将努力减少使用由化石燃料产生的能源。个人可能会放弃私家车,改乘公共交通,并使用节能灯(CFL)来代替白炽灯。商业组织可通过安装新型装置或更新供热/制冷系统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事业结构可使用废弃洗涤塔、低氮氧化物燃烧器或气化法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由于碳税为碳排放设定了一个明确的价格,因此为提高能源效率进行的高昂投资可以得到相应回报。(图)碳税2、碳税使得替代能源与廉价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竞争力,进而推动替代能源的使用。对像煤这样价格低廉的燃料征收碳税,提高了其每英热单位(Btu)的价格,从而拉近了它们与清洁能源的价格差距。英热单位是工业中使用的标准热能测量单位。一个英热单位的热量为一磅纯水升高一华氏度所需的热量。3、通过征收碳税而获得的收入。这项收入可用于资助环保项目或减免税额。许多支持征收碳税的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先进的税赋转嫁。它意味着在美国某些税收负担将会从联邦所得税和各州的销售税中转移出去。4、经济学家们青睐碳税是因为其具有可预见性。如果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方案,则碳的价格会随天气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因为总量控制与交易方案为碳的排放量设定了明确限制,却没有为碳排量明确定价。而碳税中的碳排量价格则是保持稳定的,商业组织和公共事业机构可以提前了解到碳排放的价格,并且估算出他们将要支付多少碳税。因此,他们能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在替代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进行投资。经济学家们青睐碳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碳税的征收方法比较通俗易懂。征收方式油、煤和燃气中的碳含量各不相同。碳税倡导者希望借碳税来鼓励使用高效燃料。如果各类型的燃料均按照重量或体积征收相同的税,那么人们就不会想用相对清洁的燃料(如天然气)来替代污染较大的廉价燃料(如煤)。为了清晰地反映碳含量,碳税的计算应以英热单位(一种标准化的、可计量的单位)为基础,而不是重量或体积这种无关的单位。每种燃料都有其特定的碳含量。例如,烟煤的碳含量要比褐煤大得多。残余燃料油中的碳含量比汽油要大。每种燃料都需要根据其按英热单位计算出的热量含量来确定税率。因为燃料的碳含量各有不同,某些燃料的税率就应该高一些。碳税中心(Carbon Tax Center)——美国的国内一个支持采用国家碳税立法的团体,制定了以下的理论税率。他们以假设每排放一吨碳(不是二氧化碳)的税费为50美元为基础,,以此为基础确定了几种主要燃料的热含量,并计算出了每百万英制热量单位英热单位燃料的假定价格。价格越高,燃料产生的污染就越多。(图)碳税褐煤:1.47美元次烟煤:1.45美元烟煤:1.40美元残余燃料油:1.18美元原油:1.12美元汽油:1.07美元天然气:0.80美元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耗的不同环节征收。有些征税对象设在供应链的顶部——生产商(如采煤商和采油商)与供应商(如煤炭发货商和炼油厂)之间的交易中。有些税费会影响分销商——石油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共事业机构,而另外一些税费则通过电费账单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碳税方案,无论是实际的还是理论的,对征收方式的选择各不相同。在美国,唯一征收碳税的地方是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Boulder)。该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官方声明此税的税额规定如下:在电费账单基础上,每年向私人用户多收16美元,向机构用户多收46美元。同美国的玻尔得市一样,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由于瑞典全国所耗电能半数以上都是用于供暖,并且所有可再生能源(如由植物产生的能源)都免税,所以自1991年以来,生物燃料工业蓬勃发展。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已经开始对石油、天然和煤征税。该省此税的纳税对象将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尽管此税面向供应链上的高端用户征收,但纳税企业还是可以——并且很可能通过提高能源收费价格将成本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消费阶段征税比在生产阶段征税要容易得多。消费者会比较愿意每年支付额外的16美元碳税,但生产者往往都不愿意支付。在生产阶段征税可能会对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因为它使得国内能源的价格会比进口能源的价格高。这就是为什么碳税主要的目标征收群体为消费者,或者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那样,是能源公司和石油公司。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碳税政策经历了十分坎坷的发展历程。在北欧一些国家,碳税已被广泛接受——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波兰和瑞典等国已经开始推行不同的碳税政策。碳税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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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的定义和内涵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碳税的定义和内涵绿色碳汇数字科技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称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或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概念。狭义的环境税指环境污染税。广义的环境税则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常见税种,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及政府为了控制某些与环境相关经济活动和规模而采用的税收手段。它是一种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间接通过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分配的经济手段。根据美国碳税委员会的官方定义:碳税是一种直接对化石燃料在其生产或消费环节、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旨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碳税等环境税可溯源到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 gouivain Tax)。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外部性”。以二氧化碳的排放为例,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企业生产的私人生产成本低于由于其排放二氧化碳给社会造成的社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企业没有积极性为了全社会的福利而改变其生产行为。因此,从理论上而言,碳税的征收有助于纠正企业排放二氧化碳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通过增加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促使其尽可能地降低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从而有助于实现国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调控目标。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对于福利经济学发展贡献极大,直到今天学界还有人把环境税称为“庇古税”。相对应而言,根据“庇古税”的思想,政府可以通过“碳补贴”或者“抵扣”碳税,对那些积极参与碳汇造林的企业提供生产补贴或者抵扣其应承担的碳税,其目的是通过“碳补贴”或者“抵扣”碳税等手段降低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从而内部化企业参与植树造林固碳所带来的“正的外部性”,提高其参与碳汇造林的积极性。综上所述,碳税作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重要政策工具,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促使企业在生产活动中考虑碳排放因素,从而将企业碳排放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更多碳盘查、碳足迹、绿证、林业碳汇的相关问题可咨询老牛碳中和团队,我们将为您分配老师,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咨询。发布于 2024-03-06 14:43・IP 属地山东碳税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碳税将至!碳税的原理、机制以及相关建议 - 知乎
碳税将至!碳税的原理、机制以及相关建议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碳税将至!碳税的原理、机制以及相关建议碳中和清姐能源行业 员工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两种,其同属于碳定价范畴,主要通过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经济主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碳税与碳市场有效结合,能有效克服碳市场机制的不足,覆盖更多的行业同时囊括中小企业,提升减碳机制的完整性和灵活度。当前我国运行中的碳定价机制仅有全国碳市场,碳税仍处于研究制定阶段,CCER市场也还未重启。但我国自提出“双碳”战略以来,已于多份文件中提及推动碳税制度落地。这一发展趋势在全国碳市场经历了数据风波,可能面临建设进度减缓的情况下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碳税在21年年末及22年年初的政府文件及主要领导和专家的发言论述中更加频繁被提及。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到“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再一次明确了国家通过财税工具,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思路。碳税制度作为法律约束性极强、政策约束力极高的碳减排机制,正式出台的进程加快!一、碳税的设计机制与核心优势碳税是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汽油、柴油)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使用者征收,或者直接对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其出发点是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与碳交易基于总量控制(Cap-and-Trade)设计原则不同,碳税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价格控制(Tax-orprice-based regimes),由政府设定税率,碳税所覆盖的企业通过缴纳碳税支付碳排放成本。简单来说,碳交易的降碳逻辑是设置排放总量上限,通过逐年降低排放总量上限实现减排目标,而碳税机制则不设置排放总量上限,通过价格干预引导经济主体优化生产经营行为,从而实现碳减排目的。因此,碳税具有“双重红利”性。第一重红利为环境红利,征收碳税将提高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成本,促使企业通过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利用或提高能效等方式,合理减少碳税支出,从而实现全社会减排;第二重红利为社会福利,为降低企业的税赋负担,政府开征碳税的同时将相应降低其他税种税率,或者增加对居民和企业的转移支付,碳税可被政府用于加强碳减排或应对气候变化等投入,创造社会福利。碳税机制还能弥补碳市场在机制设计上的不足:首先,碳市场由于准入门槛设置,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被纳入,碳市场机制也无法对其发挥减排促进作用,而碳税征收对象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对所有纳税主体都将产生减排推动效应,具有普遍性与公平性;其次,碳市场下碳价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回报预期存在不确定性,而碳税价格确定,可以让企业尽量避免由于碳价波动而引起的的减排成本风险,并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同时,碳交易成本明显高于碳税,建立MRV体系等花销会对部分企业造成一定的经营负担,而碳税征收可基于现有的征税系统开展,对企业而言,交易成本相对较少,不会造成过重的经营负担。二、碳税的国际实践1、碳定价机制覆盖了全球2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的统计,全球已有超过46个国家和32个地区实施或计划实施61项碳定价政策,其中31个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30个为碳税机制,覆盖了22%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出台碳税机制的主要国家(地区)如图1所示。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金研究院 图1 各国碳税水平(单位:美元/吨碳)从20世纪90年代起,挪威、瑞典、芬兰以及丹麦等北欧国家即开始征收全国性碳税。目前,国际上碳税政策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单一碳税政策,即在碳减排工具中仅选择碳税,如芬兰等北欧国家初期的碳税制度和英国的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 CCL);二是复合碳税政策,即碳税与碳交易等其他碳定价机制并行,这种模式在欧盟较为普遍。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地区)中,碳税并非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而是作为该国(地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将碳税作为消费税(Excise Tax)、能源税(Energy Tax)或燃料税(Fuel Tax)的一部分;丹麦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部分存在;大部分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的欧洲国家将碳税作为该体系的补充机制。2、碳市场与碳税机制并行减排效果最明显目前,各国碳税征收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产生的碳减排效应差异较为明显。以北欧四国为例。中金研究院对1981—2008年间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的碳税征收效果进行研究,以不征收碳税为基准情形,分析征收碳税后,北欧国家大约降低了2.8-4.9% 的碳排放量。表1 欧盟各国碳税对碳排放量影响研究对象数据时间与未征碳税情景相比排放降幅欧盟 25国2005-2007年2.80%瑞典1990-2005年4.90%挪威1990-1999年2.00%欧盟17国和挪威1981-2008年1.69%源:中金研究院根据北欧四国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图2),芬兰、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四国自1990年来,在单一碳税制度下,其单位GDP排放呈现下降态势(GDP增速明显高于总排放增速)。随后,北欧四国于2005-2006年间陆续加入欧盟碳市场(EU ETS),在加入后的12年间,四国的碳排放绝对量下降幅度更加显著。说明在两种碳定价机制并行的情况下,良好的机制协同效应促进了碳排放量的下降。资料来源:EEA,中金研究院 图2 北欧四国GDP与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单一碳税机制仍需叠加碳市场机制,才能更好发挥减排效果。一方面是由于碳税机制下缺乏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总量控制约束力缺失的情况下,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减排驱动效果不明确;另一方面,高生产力企业对碳税敏感度不高,碳税的征收税率由政府确定,由图1分析可得,北欧四国作为碳税较高的国家,其生产力也普遍处于较高水平,当其碳税征收额度大幅低于企业生产获得的收益,将影响企业对于碳税促进碳减排效应的响应,进而影响整体碳排放量降幅。因此,EU ETS的总量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机制以及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等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碳税机制下的不足,通过两个机制的互补互促,形成了碳定价机制对碳减排的最优策略组合。三、我国碳税机制发展展望碳税的国际实践给我国开展碳定价机制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为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碳税制度提供了经验样板。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目前,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的细则,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在碳税机制设计上,我国可充分吸收欧盟等国的碳税机制设计及实施经验,结合我国考虑以下策略:1.从“名义性碳税”逐渐过渡到“实质性碳税”“实质性碳税”是指新设碳税税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而“名义性碳税”是整合改造与能源环保相关的税种,如将现行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就我国现阶段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考虑从“名义性碳税”入手开征碳税是相对较优选择。初期根据税负平移的原则,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后期考虑发展规划、降碳目标、技术水平和国际策略应对(如应对欧盟碳关税)目标,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扩充征税范围,同时设置税收优惠,为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激励。待技术与其他条件成熟,再择机新设碳税税种,开征“实质性碳税”。2.结合我国国情,于生产端先行开征碳税在征税环节和模式上,目前全球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三是同时对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三种征收模式在操作上各有利弊。当前我开展碳减排工作主要依靠“自上而下”推动实现,通过上级政策手段实现降碳目标,这是由多方现实因素决定的: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形成强大的减排推动力,并且我国企业减排降碳意识还未完全到位,开展减排工作的内生驱动力不足,减排量主要依靠外部行政要求进行强制约束。因此,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实际,若开征碳税,可考虑从生产端征税入手,减少社会阻力,便于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降低征税成本。待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可考虑转入消费端征收,通过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利于税收调节,同时唤起企业和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3.确立“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运行机制。根据中金研究院相关研究,对于高排放、低绿色溢价行业,如电力、钢铁等,由于其技术创新的需求程度不如高溢价行业迫切,因此更宜通过碳市场对其碳排放进行强力约束;对于低排放、高绿色溢价行业,如交通运输、化工等,可考虑利用碳税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同时约束其排放量;对于高排放、高绿色溢价的建材及低排放、低绿色溢价的有色、石化、造纸等行业而言,通过碳税或者碳市场机制均可推动其实现减排成效。政府在确定具体的碳定价机制时,需考虑各行业的减碳要求和绿色发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总量控制机制实现碳排总量显著下降,还是通过价格机制加快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从发展形势来看,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在碳达峰阶段,最紧迫的任务是实现排放总量下降,并开展低碳发展技术创新研究与成果转化。因此,确立“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设计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降碳成本,综合考量不同规模企业在碳排放总量、技术发展、创新驱动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水平差异,以推动控排企业碳排放总量下降为首要目标,以促进控排行业整体技术创新为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完善碳税机制设计,发挥碳定价机制协同效应,采用碳税与碳市场并轨运行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实现降碳目标。4.探索短期碳税与长期碳市场机制结合的阶段性组合策略在“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并行运行机制下,根据不同时期的绿色发展要求,通过设置阶段性策略,放大碳税和碳交易机制的各自减碳效应。碳交易的优势,是通过设定明确的总量控制目标,支撑政府及企业完成中长期的减排要求;而碳税的优势,是确定具体的排放价格,用以激励企业对清洁技术和新能源开发等技术创新进行投资。因此,可根据各行业的差异化发展水平及各行业降碳目标不同,设定碳税与碳市场协同的阶段性策略,短期采取碳税策略激励技术创新减排,中长期利用碳市场机制进行总量管控。通过组合策略,同时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布于 2023-04-11 13:56・IP 属地广东碳关税碳中和赞同 8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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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等:碳税国际实践及其对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启示
内容提要:面对气候变化危机,碳税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有效的市场型碳减排政策工具之一。探索如何构建碳税制度对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碳税改革实施的“双重红利”理论依据出发,在梳理国际上碳税制度发展趋势、政策模式、税制要素的基础上,从碳税与碳交易协调、保持碳税中性、碳边境调节三方面总结碳税实践经验,并从规划碳税实施路径、实现收入循环利用、加强国际气候合作等方面,提出对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启示。
当前,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模式使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制约高质量发展,威胁人类健康。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在2019年达到49亿吨标准煤左右,约为2000年能源消费总量的3.3倍;同时,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自2007年起,我国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减排压力日益突出的同时,我国也在为应对世界气候变化作出努力。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30·60目标”);2021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提出,“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在我国推进碳减排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其作用有限。面对气候变化危机,碳税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市场型碳减排政策工具之一,并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讨论和运用。本文从碳税改革实施的理论依据出发,在梳理国际碳税制度发展趋势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剖析国际碳税实施经验,进而提出对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启示。
一、碳税及相关理论研究
碳税是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汽油、柴油)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使用者征收,或者直接对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其出发点是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碳税具有的“双重红利”成为各国推进环境税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碳税的第一重红利为环境红利,即通过征收碳税提高含碳能源使用价格,减少高碳能源使用需求,促进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第二重红利为社会福利,即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税率,或者增加对居民和企业的转移支付,从而降低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超额税收负担,增加社会福利。
国外学者对碳税“双重红利”展开了广泛研究。早期研究主要为规范研究。Pearce(1991)首次正式提出碳税的“双重红利”这一概念。Goulder(1995)区分了“弱式双重红利”和“强式双重红利”,其中,“弱式双重红利”主要强调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其他扭曲性税种税负与总额税返还之间的福利差异,“强式双重红利”则认为环境税还具有提高税制整体效率的作用。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外学者开始通过构建一般均衡模型对碳税“双重红利”效应展开实证研究,结果大多支持“双重红利”在一定条件下成立。Bye(2000)通过构建跨时期CGE模型分析挪威的环境税改革,发现将碳税收入用于降低工资税时,存在非环境红利。Takeda(2007)通过多部门的动态CGE模型,模拟日本碳减排措施的“双重红利”效应,结果支持“弱式双重红利”,而“强式双重红利”是否存在,则取决于碳税收入是否用于替代扭曲性更强的资本税。Freire-González等(2019)使用动态CGE模型模拟了西班牙四种收入返还情境下三种不同碳税价格方案的环境经济效应,研究发现5至7年内对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收不高于10欧元的碳税价格方案能够实现“双重红利”,对每吨二氧化碳20欧元的碳税价格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够实现“双重红利”。
国内学者同样模拟分析了碳税开征后的经济及环境效应。陆旸(2011)运用VAR模型模拟我国碳税的就业红利效应,认为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所得税的“中性”政策,能够实现低碳部门的产出增长,但短期内我国难以实现与发达国家类似的“就业双重红利”。娄峰等(2014)通过构建动态CGE模型,模拟不同情境下我国开征碳税对环境、经济、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一定条件下能够实现减少碳排放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双重红利”。然而,刘洁和李文(2011)通过能源使用量折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利用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开征碳税虽然能够实现减排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双重红利”,但会对我国产生较强的负向经济冲击。
二、国际上碳税的发展趋势及制度设计
(一)碳税进展
20世纪90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税等环境税来降低劳动和资本的税负。北欧国家是最早的尝试者。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挪威、瑞典、丹麦等其他北欧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实施碳税,随后瑞士等欧洲国家也开征了碳税。近年来,亚洲、非洲国家也相继实施碳税。南非成为首个开征碳税的非洲国家。新加坡政府宣布计划从2019年起征收碳排放税,成为亚洲地区开征碳税的起点。世界银行的统计表明,截至2021年1月,全球共有35个国家(地区)开征碳税,涉及27个全国性征收方案,8个地方性的征收方案。预计2021年碳税将覆盖全球范围内29.9亿吨当量的碳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5.5%。
(二)碳税政策模式
总体而言,国际上碳税政策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单一碳税政策,即在碳减排工具中仅选择碳税,如芬兰等北欧国家初期的碳税制度和英国的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 CCL);二是复合碳税政策,即碳税与碳交易等其他碳定价机制并行,这种模式在欧盟较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地区)中,碳税并非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而是作为该国(地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碳税是作为消费税(Excise Tax)、能源税(Energy Tax)或燃料税(Fuel Tax)的一部分存在,如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在另一些国家,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部分存在,如丹麦和斯洛文尼亚;大部分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的欧洲国家将碳税作为该体系的补充机制。
从碳税发展历程来看,大部分国家经历了从单一政策到复合政策的转变。最早开征碳税的芬兰经历多次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能源-碳”混合税体系。欧盟于2005年建立首个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渐进的方式实现了由单一碳税制度向碳税、碳交易并行的混合政策转化。日本于2010年在东京设立了强制碳交易市场,2012年创立了“全球变暖对策税”(Taxfor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加拿大形成了联邦与各省灵活的碳定价体系,在联邦政府《泛加拿大碳污染定价方法》(Pan-Canadian Approachto Pricing Carbon Pollution)的基准约束下,各省具有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选择碳定价体系的自主权,并通过联邦碳定价后备方案(Federal Carbon Pricing Backstop)确保整体碳减排目标的达成。可见,复合碳税政策逐渐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
碳税与碳交易的复合政策模式得以广泛使用,与两者在覆盖范围和价格机制上的互补性有关。在覆盖范围上,碳交易主要规制大型固定排放设施,而碳税覆盖范围广,可涵盖小型、分散、移动的排放源。在欧洲,EU ETS覆盖了高排放的电力部门和大工业部门,而碳税则覆盖占欧洲碳排放量55%的部门,包括来自汽车燃料、居民部门和小工业部门等小型排放源。在价格机制上,碳交易由于不事前固定价格,导致碳价因供需波动而缺乏稳定性,并且容易定价过低,降低减排效果。英国针对碳交易配额价格长期低迷的情况,于2013年制定了碳价支持机制(UK Carbon Price Support, CPS),对电力生产企业化石能源消耗实施双重调控。除了覆盖范围和价格机制上的互补性之外,两者还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场景(见表1)。
表1碳交易与碳税特点对比
资料来源:刘建梅.经济新常态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政策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16.
(三)碳税税制要素
1.税率水平
各国碳税税率差异较大,从波兰的0.08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到瑞典的137.2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不等。碳税税率水平总体较低,近一半国家碳税税率低于2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超过5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税税率均出现在西欧与北欧发达国家,亚洲仅日本和新加坡建立了碳税制度,碳税税率均较低,分别为2.6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和3.7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见表2)。部分国家针对不同征税对象设置了差异税率。如冰岛、丹麦对含氟温室气体设置了低于一般化石燃料的税率,芬兰和卢森堡分别针对交通燃料和柴油制定了高于其他化石燃料的税率。碳税实施的初期,各国通常制定较低的税率水平,以减少对本国产品竞争力的不利影响,然后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以保证减排效果。日本为了避免税负急剧增加,在三年半内分三个阶段提高碳税税率。
表 2 部分国家(地区)碳税开征年份及税率
注:本表按照碳税税率降序排列。
资料来源: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0 [R].Washington: World Bank,2020.
整体而言,碳税税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就目前水平还很难达到《巴黎协定》的目标。根据碳定价高级别委员会(High-Level Commissionon Carbon Prices)估计,若预期以高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实现减排,到2020年碳价格至少为40~80美元/吨二氧化碳,到2030年前至少达到50~100美元/吨二氧化碳。然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全球碳价格还平均不到2美元/吨二氧化碳。
2.计税依据
在计税依据上,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对碳排放量或碳含量征税。这种模式能够直接反映排放主体的排放量,但对计量技术要求较高,实施成本较高,目前只有波兰、捷克等少数国家采用。二是根据燃料消耗总量或其含碳量计征,这种模式较为简便,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如芬兰、丹麦、英国、日本等,但这种方式不利于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碳减排技术。
3.征税环节
在征税环节上,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如冰岛、日本、加拿大各省;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如波兰、英国;三是同时对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生产端征税便于征管,能够减少社会阻力,但价格信号难以有效传导给消费者,限制了碳税的调节作用。消费端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唤起企业和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意识,但纳税人较为分散,不便于管控。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生产端征收碳税。
4.税收优惠
由于对燃料消耗量(含碳量)或者生产过程碳排放量征税,碳税可能与其他税种形成重复征税,或者与碳交易形成双重管控;同时,由于各国环境政策规制强度不同,征收碳税还可能削弱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出口贸易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为避免这种情况,各国碳税政策中对特定行业以及不同用途燃料设置了税收优惠或免税条款,如欧洲国家针对欧盟碳交易市场内的企业设置碳税免除条款,加拿大各省对航空、运输等能源密集型行业有部分豁免。
5.收入使用
2020年各国政府碳税收入超过270亿美元,年增幅约为14%。在收入使用上,多数国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并将碳税收入用于再返还,以保持碳税税收中性。如芬兰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返还;丹麦将碳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居民天然气、电力使用,一部分用于向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实施碳税税收返还,或补贴企业节能投资;英国通过减少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投资补贴、成立碳基金三种途径实现税收再返还。
(四)碳减排的区域协作与潜在竞争
随着气候变化不断加剧,全球范围内不同层面的碳减排协作不断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明确了国家间气候问题合作的框架与原则。联合全球60多个国家的“气候行动财政部长联盟”(Coalition of Finance Ministers for Climate Action)于2019年年底发布了“圣地亚哥行动计划”(Santiago Action Plan),旨在通过制定财政政策和配置财政资金推动国家气候行动的落实。在实践层面,各国家(地区)也纷纷加强跨区域、跨国界的合作,碳定价机制的调整范围已超越国界与州界。上述行动表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各国环境部门的任务,更是全球性的责任。
与此同时,出于应对“碳泄漏”风险和竞争力保护的考虑,欧盟计划于2023年前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与碳税这一国内税收不同的是,CBAM通过对进口品碳强度征收边境调节税,调节国内外企业环境成本差异,是基于气候变化调节的多边贸易和环境政策。虽然CBAM具有减少“碳泄漏”的作用,但也给全球气候和贸易带来潜在挑战。第一,定性为关税可能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一条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产生冲突。第二,欧盟CBAM主要针对能源消费密集型产业,可能导致这些行业劳动力产生跨境迁移,也可能引发出口优势较弱的非欧盟国家的政治冲突和贸易报复。第三,CBAM存在难以计算、容易避税、构成非法贸易壁垒的缺陷。围绕CBAM的争议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拓展欧盟碳交易覆盖范围,要求进口商购买足够配额,以抵偿其进口环节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但这会抬高欧盟碳价,削弱出口密集型国家贸易优势。二是与碳税结合,分别在国内化石燃料开采环节和能源进出口环节征税,这样的税收政策组合能够有效、合法地控制碳泄漏。
三、碳税实践国际经验总结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虽然各国碳税开征时间和制度设计存在差异,但在配合机制、改革模式、收入使用上具有一定共性。此外,单边碳边境调节措施带来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一)碳税与碳交易形成互补,实施渐进式碳税改革
从国际实践来看,碳税和碳交易是两种互为补充、相互配合的减排机制。从理论上来看,碳交易和碳税分别覆盖大型和小型排放源,具有不同的价格决定机制。从实践上来看,建立碳税与碳交易等其他碳定价机制相结合的碳减排体系是大势所趋,各国围绕碳交易设置与之互补的碳税政策,在确保重点控制行业总负担基本不变的同时,通过调整碳税税率与优惠力度应对碳价较低的情况,从而保证减排效果。在碳税改革的推行方式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均在已有的环境税收体系基础上开征碳税,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作用并稳定税负,采用了分阶段渐进式提高税率的做法。
(二)保持碳税税制中性,减少资源扭曲和分配不公
碳税在收入分配上具有累退性,税负会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降低劳动者收入份额和居民消费水平。因此,碳税的引入和推行须协调各方权益,减少改革阻力和成本。事实上,开征碳税是否能得到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收入如何使用。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中,一些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税收循环。第一种做法是用碳税取代原有税负更重或者具有累退效应的税种;第二种做法是以减税、税收抵免或者税收返还等形式返还给居民、企业,减少开征碳税对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保持税收中性。第二种做法又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削减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减少劳动要素成本;二是对部分企业给予补贴,鼓励高效率能源投资,以降低资本要素税负。
(三)碳减排力度不对称,单边碳边境调节措施带来贸易挑战
气候变化问题属于国际议题,协调各国碳减排措施与力度十分重要。《巴黎协定》明确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提倡发达国家在实现绝对减排目标的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提高减排自主贡献。但是,由于各国经济环境、资源禀赋、体制背景和市场发展存在差异,难以实现碳税国际政策趋同,由此引发“碳泄漏”和竞争力问题,致使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开始考虑采取“碳关税”及其他边境调节措施。然而,单边“碳关税”并不能有效解决“碳泄漏”问题,反而会导致各国碳排放量上升,削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贸易竞争力,降低贸易开放度,减少消费福利。
四、国际碳税实践对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目标的启示
国际碳税实践为我国碳减排政策设计提供丰富经验借鉴。为顺利按期实现我国“碳达峰”目标,建议择机开征碳税,同时增加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储备。
(一)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适时开征“名义性碳税”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碳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我国电力、金融等市场和欧美国家不同,当前碳交易机制也与欧盟等存在较大区别,并且存在覆盖范围有限、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仅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能不足以对低碳转型提供充分激励。从国际实践来看,碳税是各国实现气侯目标的有力措施。实现“30·60目标”需要多种强有力的碳减排工具相互配合、共同支撑。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加强碳税研究,适时开征碳税。
总体而言,开征碳税具有两种方案:一是开征“实质性碳税”,即新设碳税税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二是开征“名义性碳税”,即整合改造与能源环保相关的税种。第一种方案可能面临推行实施成本高等困难,就现阶段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第二种方案是短期内相对较优选择。短期内,可整合煤炭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形成“中国式碳税”。初期根据税负平移的原则,设计碳税制度,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后期根据发展规划和国际环境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同时注意给予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的企业一定税收激励。待技术与其他条件成熟,择机开征“实质性碳税”。
处理碳交易与碳税重复管控问题需要加强政策协同。对此可效仿欧盟的做法,对纳入碳交易规制的企业予以碳税豁免权,或者构建两种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赋予企业两种碳减排制度选择权。另外还可考虑针对高碳能源开采量或使用量征收碳税,从而替代对碳排放量征税,以此避免与碳交易重合,并且能够从能源生产和消费两端同时加强管控,提高减排效果。
(二)减少税收扭曲,注重分配公平
我国碳税税制未来应当体现税制中性的原则,即将碳税收入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相关事业,或以税收返还等形式返还给企业和居民,以降低收入分配扭曲,提高税制整体效率。需要明确的是,设立碳税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收和价格调节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因此,尽量减少对资本、劳动要素的扭曲是税制设计应该考虑的目标。这一目标可通过削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实现,也可通过补贴促进企业节能环保技术的投资和研发。
(三)推动气候问题国际合作,增加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储备
短期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会抬高我国出口成本,冲击出口贸易。但从长期看,随着贸易结构优化和能源转型,出口产品碳强度将逐步降低,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会逐渐减弱。面对气候问题带来的复杂国际博弈局面,我国应该坚持《巴黎协定的原则与目标,在国际竞争中求合作,推动世界范围内碳税政策与其他碳定价机制实现国际趋同,逐步提高我国碳减排自主贡献,加快研究碳边境调节机制,完善国内碳定价体系,推动低碳行业发展,妥善应对国际贸易冲击。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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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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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要缴付二氧化碳税的燃煤发电所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实施状况(2019年)[1] 碳排放权交易已实施或计划实施 碳税已实施或计划实施 正在考虑碳排放权交易或碳税
碳税(英语:carbon tax)是针对某些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或服务,依照排放量来征收的一种环境税。[2]
二氧化碳目前被广泛认为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要原因。碳税的设置意图即是透过税收手段,抑制向大气中排放过多的二氧化碳,从而减缓气候变暖进程。碳税在运输和能源部门较常见。[3]
大卫·戈登·威尔逊(David Gordon Wilson(英语:David Gordon Wilson))于1973年首次提出碳税[4]。碳税是碳定价的一种形式。碳税可以对任何其他温室气体进行征收,通常会将其换算成等同于二氧化碳排放的量[5]。例如:排放1公斤的甲烷到大气,约相当于25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燃烧化石燃料等碳氢化合物时,其碳会转化为二氧化碳和其他碳化合物。排放到大气后会导致全球变暖,从而损害环境和人类健康。这些外部性成本可以透过在产品周期中的任何时刻,对碳含量征税来减少。[6][7][8][9]
研究指出,碳税有效地减少了排放[10]。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碳税是遏制气候变化的最有效方法(成本最低)[11][12][13][14][15]。许多国家和100多个城市已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16][10]。截至2019年,已经或计划在25个国家实施碳税[17],而46个国家透过碳税或排放权交易计划对碳进行了某种形式的价格定价[18]。为了避免这些回归税带来的负面影响,碳税收入可以直接用于低收入群体,也可以透过税收抵免在部分或所有消费者中分配。[19]
背景[编辑]
二氧化碳为一种温室气体(其他还有甲烷、一氧化二氮等),其排放主要来自人类活动。气候变迁相关的科学证据指出,人类产生的温室气体,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因[20],其中二氧化碳占最大宗。[21]每年人类活动在全球造成约270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22]。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借由辐射效应改变了地球大气系统的能量平衡,进而造成暖化。[23]
自从越来越多疑气候变迁的相关科学证据被发现,国际上有许多条约和协议在规范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在2015年的巴黎协定中,许多国家承诺在未来数十年内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不同的温室气体具有不同的物理性质。全球暖化潜势是国际公认的与其他温室气体当量的标度,单位为二氧化碳当量吨。
经济理论[编辑]
碳税是一种污染税[24]。与传统的法令和规范来明确限制或禁止每个污染者的排放不同[25],碳税借由市场机制来找出减少污染的最有效方法。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不同在于,后者是一种对收入征税的税。碳税订定的是价格而不是排放限制[26]。征收碳税除了能鼓励节能外,还使低碳能源(例如:再生能源)更具市场竞争力。
在经济学理论中,污染被认为是负面的外部性,对不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产生负面影响,是一种市场失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济学家亚瑟·塞西尔·皮古提议对作为外部性来源的商品(在本例中为碳氢燃料)征税以便准确地将商品成本反映给社会,从而内部化生产成本。
相关条目[编辑]
温室效应
碳信用
污染者自付原则
环境经济学
校正负外部性的皮古税(英语)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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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
澳洲工党政府力排众议拟征碳税
净零排放与课碳税成国际趋势!碳费碳税将无可避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查论编全球变暖 纵览
近期气候变化的归因
气候系统
全球变暖的效应
减缓气候变化(英语: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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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各地区(英语:Category:Climate change by country and region)
起因概况
近期气候变化的归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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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观点
来源
温室气体
化石燃料
森林砍伐(英语:Deforestation and climate change)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英语: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历史
气候变化科学史(英语:History of climate change science)
斯万特·奥古斯特·阿伦尼乌斯
詹姆斯·汉森
查尔斯·大卫·基林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影响与议题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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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面上升
季节蠕变(英语:Season creep)
温盐环流停止(英语:Shutdown of thermohaline circulation)
动植物
气候变化与生态系统(英语:Climate change and ecosystems)
对植物多样性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plan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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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marine mammals)
对陆生动物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terrestrial animals)
物种灭绝风险(英语:Extinction risk from global warming)
森林枯死(英语:Forest dieback)
社会
农业问题(英语:Climate change and agriculture)
生态问题(英语:Climate change and ecosystems)
性别问题(英语:Climate change and g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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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经济学(英语:Economics of global warming)
对健康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human health)
对人类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humans)
环境难民
气候安全
渔业问题(英语:Fisheries and climate change)
工业与社会(英语:Climate change, industry and society)
国家或地区
北极地区
澳大利亚(英语:Climate change in Australia)
南亚地区(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South Asia)
尼泊尔(英语: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in Nepal)
社会与气候变化普遍观点
全球变暖政治学(英语:Politics of global warming)
公众观点(英语:Public opinion on global warming)
各国态度(英语:Climate change opinion by country)
否定论
柔性否定论(英语:Soft climate change denial)
气候运动(英语:Climate movement)
媒体报道(英语:Media coverage of global warming)
流行文化(英语:Global warming in popular culture)
气候大罢课
环境伦理
国际协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巴黎协定
减缓方案(英语: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经济
碳税
低碳经济
排放权交易
碳信用
碳补偿(英语:Carbon offset)
能源
可持续能源
低碳电力(英语:Low-carbon power)
可再生能源
核动力
碳捕集与封存
能量过渡计划
个人
应对气候变化的个人行动(英语:Individual action on climate change)
碳中和
其他
二氧化碳移除
缓解气候变化的设想(英语: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cenarios)
气候工程
减少毁林及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英语: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林地复育
背景和理论测量
卫星温度测量(英语:Satellite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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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
气候变化
气候敏感性(英语:Climate sensitivity)
云压(英语:Cloud for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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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温度
地球能量收支
全球暖化潜势
辐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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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气候学
古风暴学
气候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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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我国的机遇和挑战-新华网
碳税——我国的机遇和挑战-新华网
新华网 > > 正文 2023 03/20 18:57:15 来源:新华网
碳税——我国的机遇和挑战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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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8: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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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逐渐达成碳排放减排的共识。2015年,巴黎气候协议的签订进一步体现各国对降低碳排放的决心。近年来,一些经济体尤其是欧盟对于碳排放控制的措施已经由某些单一领域逐步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2022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草案,同月,美国国会参议院提出清洁竞争法旨在对超量排放的外国商品加征关税,2023年2月9日欧洲议会的环境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了欧洲碳边界调整机制协议,这项囊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行业,涵盖氢气、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条件下的上下游产品延展措施的协议按照规程将通过4月份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最后将于本年10月1日生效。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2020年,中国提出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面对国际和国内对碳排放治理的新局势,我们应当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低碳、零碳、负碳等科技研发、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国内环节碳税征收等手段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全产业链应对碳税的能力。同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与欧盟等开展碳税机制磋商,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一、碳税的本质
碳税,一般被认为是针对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碳关税则是国际贸易中针对来自未实施碳定价国家的进口商品和服务所实施的单边贸易措施,也是基于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碳含量的差异,采用一定方法进行价格调整,缩小两者价格差的一种关税。然而,与传统关税不同,碳关税除关税征收的技术手段即归类、估价与原产地以外,还有赖于商品碳排放量检测、国内环节碳税认证等技术手段。因此,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机制。
碳关税实际上是一种碳税,因为商品进出口国家碳税制度的差异而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碳边境调节的一种制度,与关税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和功能。实际上碳关税征收的形式与强度除了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直接相关外,还与商品原产地国家的碳税政策有所关联,如商品出口国在国内不征收碳税或征收碳税但在出口环节实施退税,则商品进口国要全额征收碳关税;若商品出口国在国内缴纳的碳税额低于商品进口国征收的碳税,两国碳税的差额则为进口国征收的碳关税。
二、国内外对碳税的认识
国外支持开征碳税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部分已经实施碳税或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经济体和国家。其中欧盟走在最前列,与欧盟观点相近的还有冰岛、加拿大、智利等国家,均认为巴黎气候协议缺乏强制性。同时认为,碳税是抑制碳排放行为的有效经济手段。本国征收碳税或施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则相应增加本国商品成本,而相对于未开征碳税的境外进口商品而言,本国商品处于价格竞争的不利境地。因此,对进口未开征碳税的境外产品征收碳税或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不仅有利于国内与进口产品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促进他国加强对碳排放治理,共同维护世界气候环境。
国外反对征收碳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认为,碳税是发达国家实施的一种贸易壁垒形式,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贸发展,尤其是出口贸易。同时,碳税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倡导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巴黎气候协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原则”,这些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轻重有所不同,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承受能力。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承担起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推动《巴黎气候协定》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并作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积极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发布《昆明宣言》;成功申办、积极筹备《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倡导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和绿色“一带一路”大数据平台,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理念、中国智慧和中国贡献。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碳中和发展研究院院长黄震,在2023年两会期间提交提案《研究我国碳税制度应对欧盟“碳关税”》,建议应利用当下欧盟“碳关税”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积极、全面、系统地应对全球碳中和竞争新规则,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国“双碳”进程。
三、碳税对我国相关产业出口贸易的影响
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协议,欧盟将会对水泥、化肥、钢铁、铝、电力行业进行碳关税的征收。由于电力传输的地域局限性,我国的电力出口仅限于蒙古、朝鲜、老挝、越南等国家及地区,不涉及对欧盟的贸易。根据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查询平台得到以下数据:对于钢铁及其制品,2022年对欧盟钢铁出口达58亿美元,同期中国对外出口钢铁共计773亿美元;对欧盟出口钢铁制品达148亿美元,同期中国对外出口钢铁制品达到1103亿美元;对欧盟出口化肥达3亿美元,同期中国对外出口化肥总额为114美元;对欧盟出口各类水泥达666万美元,同期中国对外出口各类水泥总额达2亿美元;对欧盟出口铝及其制品达63亿美元,同期中国对外出口铝及其制品总额达421亿美元。
将我国2022年的对外贸易数据作为参照,涉及本年度10月份实施的碳关税完税总额将达到272亿美元。在这些行业的出口贸易中,对欧盟市场依赖度最高的是钢铁制品,达15%,依赖度最最低的是化肥出口,仅2.8%。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政策建议
面对欧盟碳税立法提案及未来碳税措施的普遍实施,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应对,降低境外碳税对我国相关产业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首先,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变,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对碳关税中无差别地、不顾及国家间发展水平差距地按单一碳核算标准衡量体系进行征税的行为。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碳排放核算与碳交易市场制度。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初步形成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但全国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中提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第一、针对我国目前对于碳排放数据的测算仍然面临着准确性与时效性不足、碳排放量核算体系不成熟的问题,由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监管落实到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治理,完善碳排放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碳排放检测落实到企业并能够实时监测。第二,针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纳入行业单一问题,应当扩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适用行业,由钢铁、水泥、电力等高碳行业逐步扩展至全行业、与之同时也要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碳价格机制,增加碳排放权的流动性,对碳价格的调控也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助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平稳构建与推进。第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不满两年,尚处于初步阶段,而欧盟碳交易市场2005年开始交易,因此,研究借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中关于碳关税测算与计量方法、开征范围等具体做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也有助于减缓国外碳税实施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冲击。
再次,加快研究出台我国碳税制度。第一、碳税制度和碳交易市场制度是有效抑制碳排放的经济手段。研究实施我国碳税制度可以与国内发展中的碳交易市场形成互补关系,增强抑制碳排放和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效果,有利于与其他国家建立碳税互认机制,缓解国际贸易新的影响因素碳税的不利影响。第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发挥抑制碳排放和鼓励绿色发展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税法。其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因此,从征税目的和效率角度分析,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现行环境保护税中增加一个税目—二氧化碳,并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值,有利于推动国内相关行业低碳绿色发展,也可以使相应碳税收入留在国内。
我国提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将满一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启不到两年,碳税仍处于调研阶段,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完善新市场运行规律。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全社会都需要学习了解生态环境新市场,树立低碳观念,改进行政管理、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守护人类家园。(作者:李九领,上海海关学院教授;谷启源,上海海关学院2020级海关管理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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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我国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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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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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要繳付二氧化碳税的燃煤發電所
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實施狀況(2019年)[1] 碳排放權交易已實施或計劃實施 碳稅已實施或計劃實施 正在考慮碳排放權交易或碳稅
碳税(英語:carbon tax)是针对某些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或服務,依照排放量來徵收的一种环境税。[2]
二氧化碳目前被广泛认为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要原因。碳税的设置意图即是透过税收手段,抑制向大气中排放过多的二氧化碳,从而减缓气候变暖进程。碳稅在運輸和能源部門較常見。[3]
大衛·戈登·威爾遜(David Gordon Wilson(英语:David Gordon Wilson))於1973年首次提出碳稅[4]。碳稅是碳定價的一種形式。碳稅可以對任何其他溫室氣體進行徵收,通常會將其換算成等同於二氧化碳排放的量[5]。例如:排放1公斤的甲烷到大氣,約相當於25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燃燒化石燃料等碳氫化合物時,其碳會轉化為二氧化碳和其他碳化合物。排放到大氣後會導致全球變暖,從而損害環境和人類健康。這些外部性成本可以透過在產品週期中的任何時刻,對碳含量徵稅來減少。[6][7][8][9]
研究指出,碳稅有效地減少了排放[10]。許多經濟學家認為,碳稅是遏制氣候變化的最有效方法(成本最低)[11][12][13][14][15]。許多國家和100多個城市已承諾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16][10]。截至2019年,已經或計劃在25個國家實施碳稅[17],而46個國家透過碳稅或排放權交易計劃對碳進行了某種形式的價格定價[18]。為了避免這些回歸稅帶來的負面影響,碳稅收入可以直接用於低收入群體,也可以透過稅收抵免在部分或所有消費者中分配。[19]
背景[编辑]
二氧化碳為一種溫室氣體(其他還有甲烷、一氧化二氮等),其排放主要來自人類活動。氣候變遷相關的科學證據指出,人類產生的溫室氣體,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因[20],其中二氧化碳佔最大宗。[21]每年人類活動在全球造成約270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氣中[22]。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藉由輻射效應改變了地球大氣系統的能量平衡,進而造成暖化。[23]
自從越來越多疑氣候變遷的相關科學證據被發現,國際上有許多條約和協議在規範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在2015年的巴黎協定中,許多國家承諾在未來數十年內要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不同的溫室氣體具有不同的物理性質。全球暖化潛勢是國際公認的與其他溫室氣體當量的標度,單位為二氧化碳當量噸。
經濟理論[编辑]
碳稅是一種污染稅[24]。與傳統的法令和規範來明確限製或禁止每個污染者的排放不同[25],碳稅藉由市場機制來找出減少污染的最有效方法。碳稅是一種間接稅,與直接稅不同在於,後者是一種對收入徵稅的稅。碳稅訂定的是價格而不是排放限制[26]。徵收碳稅除了能鼓勵節能外,還使低碳能源(例如:再生能源)更具市場競爭力。
在經濟學理論中,污染被認為是負面的外部性,對不直接參與交易的第三方產生負面影響,是一種市場失靈。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經濟學家亞瑟·塞西爾·皮古提議對作為外部性來源的商品(在本例中為碳氫燃料)徵稅以便準確地將商品成本反映給社會,從而內部化生產成本。
相關條目[编辑]
溫室效應
碳信用
污染者自付原則
環境經濟學
校正負外部性的皮古稅(英语)
參考文獻[编辑]
^ World Bank Group,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9, 6 June 2019 [2021-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1)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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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编辑]
澳洲工黨政府力排众议拟徵碳稅
淨零排放與課碳稅成國際趨勢!碳費碳稅將無可避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查论编全球变暖 纵览
近期氣候變化的歸因
气候系统
全球变暖的效应
减缓气候变化(英语: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适应气候变化(英语: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各国各地区(英语:Category:Climate change by country and region)
起因概况
近期氣候變化的歸因
温室效应
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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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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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问题(英语:Climate change and eco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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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类的影响(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hum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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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社会(英语:Climate change, industry and society)
国家或地区
北极地区
澳大利亚(英语:Climate change in Australia)
南亚地区(英语: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 on South Asia)
尼泊尔(英语: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in Ne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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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政治学(英语:Politics of global warming)
公众观点(英语:Public opinion on global warming)
各国态度(英语:Climate change opinion by country)
否定论
柔性否定论(英语:Soft climate change denial)
气候运动(英语:Climate movement)
媒体报道(英语:Media coverage of global warming)
流行文化(英语:Global warming in popular culture)
气候大罢课
環境倫理
国际协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巴黎協定
减缓方案(英语: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经济
碳税
低碳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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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
碳补偿(英语:Carbon offset)
能源
可持續能源
低碳电力(英语:Low-carbon power)
可再生能源
核動力
碳捕集与封存
能量过渡计划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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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
其他
二氧化碳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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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毁林及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英语: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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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反照率
碳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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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能量收支
全球暖化潛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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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风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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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英语:Index of climate change articles)
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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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1日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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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几乎所有人都同意,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等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是真实存在的,是一个需要制止的巨大问题,以保护全世界的就业、财产、福祉和生命。但人们不同意的是如何阻止它?碳税,一种引起巨大争议的、也许人类最后也是最重的税负,会是不可避免的吗?
碳税,碳税是一项针对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而征收的环境税。设置碳税的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抑制向大气中排放过多二氧化碳,从而减缓气候变暖进程。科学研究表明,作为有效和合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手段之一,碳税利用市场的无形之手引导市场参与者走向低碳未来,提供了具有成本效益的杠杆。
用市场化的环境机制来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定价,从而达到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征收碳税,二是限额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中国已按照第二种制度正式启动了全国碳交易市场。
全球碳税最新进展:覆盖更多国家 税率不断提高
澳大利亚肆虐的森林大火、大堡礁5年内第3次大规模白化、史无前例的热浪席卷南极大陆……环境和气候问题已成为当今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在2020年12月气候雄心峰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全球进入“气候紧急状态”,各国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列上日程。截至目前,有超过70个国家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而碳定价机制是各国和地区应对气候问题所采用的重要政策选项。
碳税发展历程
碳定价机制指生产商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需支付相应费用的政策,其背后的经济原理较容易理解:如果一项商品价格越昂贵,那么其使用量会越少。碳定价机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清洁能源投资,鼓励开发和销售低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碳定价机制主要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两项内容。碳税又分为广义碳税和狭义碳税。狭义碳税特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征收的税,广义碳税还包括对能源使用征收的税,主要是能源消费税。碳排放权交易指将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允许企业在一定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买入或卖出相应的配额。
根据世界银行5月25日发布的《2021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截至今年5月,世界上已经实施的碳定价机制共计64种,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21%,其中35项是碳税制度,涉及全球27个国家。
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征收碳税,是世界上最早征收碳税的国家。进入21世纪,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瑞士、列支敦士登等欧洲国家也陆续开征碳税。2010年以后,冰岛、爱尔兰、乌克兰、日本、法国、墨西哥、西班牙、葡萄牙、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新加坡、南非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征收碳税国家的行列。
各国的碳税征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作为独立税种,有的以早已存在的能源税或消费税税目的形式出现,还有的取代了之前的燃料税。根据统计,已开征碳税的国家之间,税率水平差距较大,从低于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不等。总体来看,欧洲国家税率较高,例如瑞典为1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瑞士为10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冰岛、芬兰、挪威、法国等国碳税税率在4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73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之间。部分美洲和非洲国家碳税的税率较低,阿根廷、哥伦比亚、智利、墨西哥、南非等国家普遍低于1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加坡和日本是亚洲目前征收碳税的2个国家,虽然其税率水平较低,分别是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和2.6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但覆盖碳排放范围较广,分别达到了本国的80%和75%。
各国碳税最新进展
《2021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对近一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碳税的最新进展作了介绍。
冰岛碳税税率在2020年上涨10%后,今年继续上涨,达到34.83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从今年1月1日起冰岛向进口含氟气体全面征税,税率为19.79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爱尔兰汽柴油的碳税税率于2020年10月从30.5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提高至39.3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到今年5月,税率增长将扩大至征收碳税的其他燃料,此外,爱尔兰政府还计划于2030年进一步将碳税税率提高至117.46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拉脱维亚于今年将碳税税率提高至14.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卢森堡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碳税,汽油的税率为 37.0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柴油为40.12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除电力之外所有其他能源产品为23.49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达到卢森堡政府承诺的气候目标,其他能源产品的税率将在2022年提高至25欧元,2023年达到30欧元。荷兰工业碳税法案于今年1月1日生效,碳税税率为35.2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目前,欧盟国家和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着手研究碳边界调整机制。据美国彭博社报道,欧盟已考虑对水泥、钢铁、电力等碳排放量高的进口产品征税,该政策预计将于2026年全面生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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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就碳税难点的解读 | 德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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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就碳税难点的解读
2021年11月8日上午,德勤中国税务部合伙人张晓洁女士在上海进博会德勤展台围绕碳税的特征、挑战、难点,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设置等方面进行了专业解读,分享了国际经验和德勤观察。同时,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全球供应链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影响,建议中国企业提早谋划,主动应对。
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我国计划仅用30年,时间远短于主要的发达国家。因此,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在政策层面做更多有益探索。碳税作为碳排放定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双碳”目标提出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但由于碳税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税收立法的要求,碳税征收问题还在探索和研究。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以碳税和碳交易相辅相成,为实现“双碳”目标服务。
碳税的特点和难点
张晓洁提到,相较于碳交易,碳税具有强制性、见效快,实施成本相对较低,覆盖范围较广等特点。
结合国际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张晓洁提到,目前碳税的设立可能面临较多挑战,比如是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税种,还是通过调整资源税或者环保税的方式征收,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情况、减排效果、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研判。
再比如,如何进行征管,如何较好的测量和盘查纳税人的碳排放,如何平衡地区间的差异,也会给碳税的实施带来挑战。
全球碳税实施情况
介绍了碳税的特点和难点后,张晓洁分析和总结了碳税在全球的实践。碳税最早在北欧开始征收,由于其见效快、实施成本低等特点,被各国政府广为接受。目前,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全球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税。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从税制设计、税基范围、征税环节以及税率设置,差异还是比较大。这些也将会给我国后续碳税的设计提供借鉴。
碳边境调节机制
为实现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减少55%的目标,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揽子环保提案,其中包括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俗称“碳关税”,是欧盟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征收碳关税。
虽然碳关税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碳关税。企业应充分利用好这三年过渡期的黄金时间,准确评估CBAM的影响,提早布局,加强碳关税能力建设,并关注CBAM趋势变化,做好合规管控。
张晓洁提到,德勤有一支强大的全球贸易和间接税服务团队,依托德勤全球网络,着眼全球,密切关注碳税及碳关税相关变化,为企业在气候变化与可持续性发展及碳达峰、碳中和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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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oitte (“德勤”)泛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勤有限公司”) ,以及其一家或多家成员所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与每一个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请参阅关于德勤以了解更多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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