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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23〕2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23〕2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网通办”能力显著增强,为创新政府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仍然面临制度规范不够健全、业务办理不够便捷、平台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需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和迭代创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系统总结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经验,全面巩固实践成果,围绕为民办实事、惠企优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聚焦急难愁盼,建立健全办事堵点发现解决机制(一)畅通渠道,健全办事堵点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与“好差评”体系、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线上线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媒体机构留言板、领导信箱等渠道的对接联动,打造央地协同、部门联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总客服”,畅通堵点问题直达反馈通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强化与企业和群众的常态化沟通互动,主动发现办事堵点,及时掌握企业和群众办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工作联系和创新示范,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基层联系点,注重发挥市县级平台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中的作用。(二)接诉即办,健全办事堵点高效解决机制。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政务服务办事堵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监督反馈的管理模式,实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办结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针对企业和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涉及责任不明或职责交叉等问题,通过建立专门台账、专班负责、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跨部门、跨层级集中会商、协同办理,推动清单管理、责任到人、限时办结。建立完善解决办事堵点办结回访、“回头看”核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堵点问题真正解决到位。(三)趋势感知,健全堵点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针对办事堵点的数据分析研究,查找政务服务优化、效能提升的薄弱环节,对苗头性、典型性、集中性问题提前研判,推动破解问题的关口前移,为优化流程、创新服务等提供参考,实现通过解决一个诉求带动破解一类问题、优化一类服务,不断推动解决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难点堵点问题,以民生“小切口”撬动政务服务能力“大提升”。二、强化好办易办,建立健全服务体验优化机制(四)建立高频服务清单管理、闭环优化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加强各业务领域的工作统筹,逐步实现服务名称、服务内容等基本要素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原则,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频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并定期发布。对于纳入高频服务清单的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要组织专业机构、用户代表等开展测试使用并反馈优化意见,形成清单发布、应用建设、使用反馈、服务优化的闭环,切实将企业和群众经常使用的高频服务打造成为“好用”、“爱用”的精品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工作,邀请企业和群众体验政务服务,鼓励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同志走进政务大厅、登录办事平台,看政策“懂不懂”、流程“通不通”、服务“优不优”、体验“好不好”,推动服务流程优化、体验提升。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动更多跨部门、跨层级“一件事一次办”,扩大“跨省通办”、“区域通办”范围,实现更多服务异地能办、就近可办。鼓励推广延时、错峰、“周末不打烊”等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差异化办事需求。(五)强化新技术应用赋能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分析预判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通过智能问答、智能预审、智能导办等方式,建设企业服务空间和个人服务空间,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服务,推动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直达直享、快享快办”。以政务服务码为载体,推进各类卡、码、证承载的数据互通和服务融合,以“码上办”推动服务“马上办”。持续梳理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技术应用,加强创新应用快速复用推广,及时对新技术赋能的效果、安全性等进行评估,降低新技术应用成本。(六)完善经验推广和服务宣传机制。加强政务服务创新先进经验做法总结,建立经验推广常态化机制,选取一批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有效制度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清单见附件),发挥创新示范作用,推动实现“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建设数字化创新应用案例库和应用推广中心,对地方和部门服务优化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和共享应用。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宣传推广矩阵,多样化展示和推广“一网通办”服务应用,便利企业和群众了解和获取政务服务应用。三、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平台支撑能力提升机制(七)强化政务服务渠道统筹和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机制,更好发挥公共入口作用。强化网上办事入口统筹管理和一体化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推动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平台、网站、移动端等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深化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质量服务。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依托基层服务中心、银行、邮政、公安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以自助办、视频办、政务服务地图、数字化服务门牌等方式延伸至企业和群众身边。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八)优化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机制,更好发挥公共通道作用。加快推动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数据提供、使用部门的权责义务,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共享、使用等流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枢纽,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共享利用。强化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做好动态更新、同源发布。不断丰富和完善政务服务业务场景,提出数据和系统对接需求,分批次纳入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清单,强化条块联动、上下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持续做好政务数据汇聚、治理和大数据分析等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以数据多跑路助力群众少跑腿。(九)深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赋能机制,更好发挥公共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政务服务总枢纽的作用,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和公共支撑。加大电子证照应用协同推进力度,动态化管理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建立健全共享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更好支撑企业和群众“免证办”、“免提交”。强化电子印章对接互认,推动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流程,建立健全电子印章跨层级签章和跨地区可信核验的配套管理体系,满足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流转验证需求。提升身份认证支撑能力,依托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提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自然人、法人用户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核验能力,增加核验方式,增强安全性,防范化解冒用他人身份注册风险。(十)细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运营机制,持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技术和安全的工作联动,顺畅央地之间、地方之间、国务院部门之间的对接协同渠道,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堵点发现解决、政务服务协同、业务需求对接、经验交流分享等,推动一体化协同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和运维工作,加大建设和运营经费保障力度,不断丰富平台功能、优化服务内容,增强用户使用黏性,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四、做好制度支撑,建立健全效能提升保障机制(十一)健全政务服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则迭代机制。加强国家层面“一网通办”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固化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验做法,加强制度保障。围绕政务服务改革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围绕创新政务服务、提高“一网通办”水平,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十二)健全政务服务评估评价机制。持续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强化数据采集、无感评估、实时监测,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杜绝数据造假和数字形式主义。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及时反馈评估发现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以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为导向,完善以评估促问题整改、以评价促服务优化的工作闭环。(十三)健全数字素养能力提升机制。依托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创新政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和评价机制,壮大数字化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群众使用政务服务平台的技能。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培训交流,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为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供坚实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通过社区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运用智能技术的教育培训、知识讲座,全方位增强群众便捷获取政务服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适时出台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和服务,抓好督促落实,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切实保障各项机制高效运行,对标借鉴典型经验做法,推出更多利企便民举措,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附件: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典型经验案例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典型经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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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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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系统总结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经验,全面巩固实践成果,围绕为民办实事、惠企优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_电子政务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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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001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1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2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托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取得了积极成效,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已成为各级政府服务企业和群众的重要渠道。但还存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分散、标准规范不统一、数据共享不充分、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备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制定本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移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化系统观念,完善标准规范,加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总枢纽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移动政务服务资源整合和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集约化建设,全面提升一体化服务能力。

坚持需求引领。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顺应企业和群众新要求、新期盼,积极推动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供给水平,全面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从“掌上可办”向“掌上好办”转变。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泛在、连接、智能等优势,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个性化、智慧化水平。创新移动政务服务提供方式,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规范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推动移动政务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网络安全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移动政务服务一体化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重要政务数据、敏感个人信息等的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接尽接”、“应上尽上”,移动政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体系。编制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将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推动实现清单内的事项“掌上可办”。在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区域开展试点,率先实现试点区域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端“区域通办”、“无感漫游”。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体系,实现各级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持续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现清单内事项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进一步推动各地区高频服务事项在移动端实现“跨省通办”、“无感漫游”,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服务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总体架构

(一)层级架构。

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层级架构图见附件1)

1.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是全国移动政务服务的总枢纽,为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服务。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接入的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进行一体化管理和运行监测,支撑移动政务服务业务协同和事项跨地区、跨部门办理,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服务应用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同步接入、同源发布、同质服务。

国务院部门应积极推进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建设,按需建设本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的注册、审核、发布、监测等进行管理,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接联通。国务院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对外服务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充分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对外提供服务。已建设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国务院部门,要加快建设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进行统筹整合和集约化管理,并按照“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原则,将相关服务应用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

2.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是本地区移动政务服务的主要提供渠道和总入口。各地区要按照省级统筹原则,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能力,整合本地区移动政务服务资源,建设完善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各地区原则上由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统一对外提供移动政务服务。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面向工作人员提供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注册、审核、发布、监测等功能,按照统一标准对本地区各级各类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进行规范管理,推动相关服务应用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政务服务大厅、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统一管理、同源发布、一体化服务。

(二)技术架构。

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技术架构主要包括基础支撑层、应用管理层和服务提供层。(技术架构图见附件2)

基础支撑层主要为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服务、大数据分析等数据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统一证照共享、统一电子印章等公共支撑以及事项管理、“好差评”管理、用户体验监测等业务支撑。

应用管理层部署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提供用户管理、服务应用接入管理、服务发布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实现对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的规范管理和运行监测。

服务提供层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服务渠道,按照统一标准,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办理、查询、评价等服务。

三、强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推动移动政务服务规范管理和协同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作用,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清单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应用管理的要求,推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协同化、一体化服务。

(一)统一标准规范。

1.建设和接入标准。制定和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和接入标准,对技术架构、接入组件、界面交互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访问入口和服务应用接入等要求,提升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质量管理标准。加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质量管理标准,对系统性能、应用管理、运行监测等进行规范,切实保障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体验良好。

3.安全防护和管理标准。制定和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安全防护和管理标准,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日常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二)统一清单管理。

围绕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领域,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分批编制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实现相关服务应用在移动端、电脑端(PC端)、自助终端等同源发布、统一管理。按照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部署要求,不断优化移动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持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供服务。

(三)统一身份认证。

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统一身份认证标准、规范身份认证渠道、建立身份认证结果纠错机制,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公共支撑,实现用户身份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无感漫游”。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移动端办事服务的需求和特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身份认证服务,为用户提供二维码、手势识别、指纹识别、声纹识别等安全便捷的身份认证服务方式。

(四)统一数据共享。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推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所需相关数据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安全有序高效共享,更好满足移动政务服务创新发展需要。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推动政务服务领域高频使用的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有力支撑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最大程度“减证便民”。

(五)统一应用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要规范第三方平台推广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行为,对各渠道服务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测,确保相关服务应用安全可靠运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建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及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应在2022年底前全部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新建的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同步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各地区要加快推动已建的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向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汇聚,并同步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

四、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功能和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移动政务服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功能,不断丰富集成套餐式服务和“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应用场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持续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一)不断优化个性化、智慧化服务功能。

1.建设用户专属服务空间。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用户专属服务空间,集中汇聚展示用户电子证照、办件、投诉建议等数据,紧贴不同用户需求特点和关注重点,推动各项利企便民政策和办事服务直达直享、一站办理,实现精准化匹配和个性化推送,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2.优化搜索服务和智能客服。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搜索服务功能,实现对移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的统一检索,提升搜索服务便捷度和智慧化水平。优化集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智能导航于一体的智能客服,方便企业和群众快捷精准获取相关服务信息。

3.完善移动政务服务“好差评”。不断丰富移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渠道,通过扫描二维码、消息推送等方式,让企业和群众能够随时随地对服务进行评价反馈,促进移动政务服务由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

4.开展适老化改造。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简洁版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推出相关应用的“关怀模式”、“长辈模式”,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移动政务服务带来的便利。

(二)不断丰富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场景。

1.推进集成套餐式服务。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办事服务,聚焦多部门联办、跨地区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事项关联、表单整合和流程再造,构建适合在移动端办理的集成套餐式服务,推动实现移动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2.推广“扫码亮证”服务。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汇聚和使用,在户政、社保、住房、医疗等相关事项办理中推广“扫码亮证”服务,着力打造实名认证、实人核验、实证共享的服务模式。

3.推广“一证通办”、“无感通办”。以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电子证照,推动移动政务服务事项“一证通办”。规范电子材料的使用、归档、移交、安全保管和共享利用,通过电子材料数据共享和互信互认,推动移动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表单预填和申请材料复用,实现移动政务服务事项申报、办理、支付、出件等“无感通办”。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现表单自动填报和申请材料免提交功能,持续提升移动政务服务效能。

4.拓展便民服务应用。大力推动医疗就诊、公共交通、水电气热、电信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应用接入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供一体化服务,实现更多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三)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技术,综合利用数据挖掘、智能学习等方法,创新移动政务服务。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协同效率、强化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移动政务服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顶层设计、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标准制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系统对接、技术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以及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对接方案,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运营保障。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应用对接、日常运营和技术维护等经费保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创新运营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利用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公共场所等积极开展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公众知晓度,便于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和便利获取移动政务服务。

(三)健全评估评价机制。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推进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重点。优化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将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建设管理、运维运营、安全保障、服务成效等纳入评估评价范围,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密码技术、安全审计等手段强化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强化用户隐私保护,严格规范用户信息采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队伍建设,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网络安全保障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升日常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层级架构图

   2.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技术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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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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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现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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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1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2〕10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1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2〕10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2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结合实际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相关体制机制和应用服务创新,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平台建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务数据在调节经济运行、改进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数据体系仍存在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供需对接不顺畅、共享应用不充分、标准规范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部署要求,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建设指南。

一、建设背景

(一)建设现状。

1.政务数据管理职能基本明确。

2016年以来,国务院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结合政务数据管理和发展要求明确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政务数据目录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汇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超过300万条,信息项超过2000万个。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初步建成,在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安全生产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为经济运行、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政府职责履行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积极探索政务数据管理模式,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统一治理辖区内政务数据,以数据共享支撑政府高效履职和数字化转型。截至目前,全国已建设26个省级政务数据平台、257个市级政务数据平台、355个县级政务数据平台。

3.政务数据基础设施基本建成。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能力不断提升,已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100%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96.1%。政务云基础支撑能力不断夯实,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云基础设施基本建成,超过70%的地级市建设了政务云平台,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上云,初步形成集约化建设格局。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起覆盖国务院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初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共享需求统一受理、数据供需统一对接、数据异议统一处理、数据应用和服务统一推广。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已接入各级政务部门5951个,发布53个国务院部门的各类数据资源1.35万个,累计支撑全国共享调用超过4000亿次。国家公共数据开放体系加快构建,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了省级数据开放平台,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开放服务。

(二)取得的成效。

1.经济调节方面,利用大数据加强经济监测分析,提升研判能力。数字技术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应用持续深化,政府经济调节数字化水平逐步提高。各地区运用大数据强化经济监测预警,加强覆盖经济运行全周期的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不断提升对经济运行“形”和“势”的数字化研判能力。

2.市场监管方面,通过数据共享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能力。利用前端填报合并、后端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商务等多部门业务协同,实现企业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法人基础信息,支持地方和部门开展企业违规行为监管、行业动态监测和辅助决策分析,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3.社会管理方面,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大数据算法建模、分析应用为手段,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数据融合支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开展危化品、矿产等重点企业风险态势分析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应急指挥的效率和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状况分析,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4.公共服务方面,促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提升办事效率。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挖掘、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促进政务服务办理方式不断优化、办事效率不断提升,创新个税专项扣除、跨省转学、精准扶贫、普惠金融等服务模式,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不断提升。目前,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速推进。

5.生态环保方面,强化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生态环保主题库,涵盖环境质量、污染源、环保产业、环保科技等数据,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支撑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23类应用,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了数据支持。

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及时响应并解决各地区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推动各类防疫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通共享,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共享调用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隔离管控等涉疫情数据超过3000亿次,为有效实施精准防控、助力人员有序流动,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但部分政务部门未明确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各级政务部门既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又归属于本地政府管理,政务数据管理权责需进一步厘清,协调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基层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多次录入和系统连通不畅等问题,影响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和高效共享。

2.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不够充分。

当前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数据目录不完整、不规范,数据来源不一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目录规范化管理。数据需求不明确、共享制度不完备、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综合应用效能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有些部门以数据安全要求高、仅供特定部门使用为由,数据供需双方自建共享渠道,需整合纳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3.政务数据支撑应用水平亟待提升。

政务云平台建设与管理不协同,政务云资源使用率不高,缺乏一体化运营机制。政务数据质量问题较为突出,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亟待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综合分析需求难以满足,数据开放程度不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地方对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系统数据的需求迫切,数据返还难制约了地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数字化创新应用。

4.政务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产生政务数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不尽相同,政务数据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化支撑,在数据开发利用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数据进行清洗、比对,大幅增加运营成本,亟需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标准规范实施推广、应用绩效评估等重视不足,一些标准规范形同虚设。

5.政务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亟需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后,亟需建立完善与政务数据安全配套的制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亟待加强。缺乏专业化的数据安全运营团队,数据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在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三个层面尚未形成数据安全保障的有机整体。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进一步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有效利用,构建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价值,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全局性谋划、一体化布局、整体性推进,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各环节全过程,切实破解阻碍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制度性瓶颈,整体推进数据共建共治共享,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和开发利用,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继承发展、迭代升级。充分整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现有政务数据资源,以政务数据共享为重点,适度超前布局,预留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各级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政务数据应用支撑能力。

坚持需求导向、应用牵引。从企业和群众需求出发,从政府管理和服务场景入手,以业务应用牵引数据治理和有序流动,加强数据赋能,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与应用,使政务数据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运用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多数字化服务,推动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

坚持整体协同、安全可控。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网络安全底线思维,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协同共治,运用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推进政务数据安全体系规范化建设,推动安全与利用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政务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政务数据质量不断改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和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信用体系等主题库,并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政务数据资源基本纳入目录管理,有效满足数据共享需求,数据服务稳定性不断增强。

到2025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质量显著提升,“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支撑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显著增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任务。

统筹管理一体化。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形成各地区各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新格局。

数据目录一体化。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建立数据目录系统与部门目录、地区目录实时同步更新机制,实现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管理。

数据资源一体化。推动政务数据“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形成统筹管理、有序调度、合理分布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共享交换一体化。整合现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提供统一规范的共享交换服务,高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

数据服务一体化。优化国家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构建完善“建设集约、管理规范、整体协同、服务高效”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应用创新力度,推进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一体化、高水平政务数据平台。

算力设施一体化。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完善政务大数据算力管理措施,整合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主节点与灾备设施,优化全国政务云建设布局,提升政务云资源管理运营水平,提高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大数据算力支撑能力。

标准规范一体化。编制全面兼容的基础数据元、云资源管控、数据对接、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回流等标准,制定供需对接、数据治理、运维管理等规范,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

安全保障一体化。以“数据”为安全保障的核心要素,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数据安全防护和监测手段,加强数据流转全流程管理,形成制度规范、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三位一体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三、总体架构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三类平台和三大支撑。三类平台为“1+32+N”框架结构。“1”是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我国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32”是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建设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供需对接、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国家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整合与供需对接,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部门,可由国家平台提供服务支撑。三大支撑包括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三个方面。

图1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总体架构图

(一)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内容构成。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在现有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供需对接系统、基础库、主题库、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新建数据服务、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政务云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等系统组件,打造形成的国家级政务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基础库和主题库两类数据资源库,数据分析系统、数据目录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治理系统、供需对接系统、数据共享系统六大核心系统,以及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政务区块链服务、政务云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等相关应用支撑组件。

(二)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关系。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核心节点。地方和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全量政务数据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治理,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注册数据目录,申请、获取数据服务,并按需审批、提供数据资源和服务。

图2 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关系图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形成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主管机构,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推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已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应将本部门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要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上按照统一要求提供数据资源、获取数据服务。

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可采用省级统建或省市两级分建的模式建设完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并做好地方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同时,应当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推进基础数据服务能力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各县(市、区、旗)原则上不独立建设政务数据平台,可利用上级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应用。

图3 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有关系统关系图

(三)与相关系统的关系。

1.整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现有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现有资源和能力,优化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构建形成统一政务数据目录、统一政务数据需求申请标准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规则,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协同高效的政务数据服务。

2.涉密数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开展共享,推进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建设政务外网数据向政务内网安全导入通道,以及政务内网非涉密数据向政务外网安全导出通道,实现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有效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安全共享、有序开放利用。

3.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总对总系统联通或分级对接。

4.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对接方式等,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有序共享、合理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5.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与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融合对接,充分利用云、网等基础资源,发挥云资源集约调度优势,提升资源调度能力,更好满足各地区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需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数据开放服务。

图4 国家平台与相关系统关系图

四、主要内容

充分整合现有政务数据资源和平台系统,重点从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组织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

(一)统筹管理一体化。

1.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形成基础库、主题库,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不得另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纳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系统管理。

2.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加强政务数据供需对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及时响应数据共享需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因依法履职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属地返还,按需回流数据,探索利用核查、模型分析、隐私计算等多种手段,有效支撑地方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

(二)数据目录一体化。

1.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

建设政务数据目录系统,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建立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重要政务数据具体目录,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全量编目。

2.规范编制政务数据目录。

实现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支撑政务部门注册、检索、定位、申请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在数据资源生成后要及时开展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以及合规性、安全性、可用性自查,完成数据资源注册,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形成政务数据目录。政务数据资源注册时,政务部门应同时登记提供该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系统”关联关系,明确数据来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便利数据供需对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务数据目录代码规则、数据资源编码规则、元数据规范等检查目录编制,落实目录关联政务信息系统、“一数一源”等有关要求,将审核不通过的目录退回纠正,切实规范目录编制。各地区在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时,要对照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内容、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确保同一政务数据目录与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所含信息基本一致。

3.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调整政务数据目录时,要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时同步更新。政务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政务数据目录;已注册的数据资源要及时更新,并同步更新“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原则上目录有新增关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目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三)数据资源一体化。

1.推进政务数据归集。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与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国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逻辑上全量接入国家层面统筹建设、各部门联合建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建的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体系等国家级基础库、主题库数据,建立国家电子证照基础库,“一人一档”、“一企一档”等主题库。各地区应依托政务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区域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汇聚整合,并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行业数据的汇聚整合,并按需归集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2.加强政务数据治理。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覆盖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数据治理系统,明确数据治理规则,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细化数据治理规则,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强化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治理职责,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全面归档;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数据治理业务流程,在数据共享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属性、来源属性、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运用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识别重复采集数据,明确权威数据源,提升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

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力度,协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国务院部门持续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国家级基础库,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医保、国资等部门加快优化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通报制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各地区要依托本级政务数据平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促进数据资源按地域、按主题充分授权、自主管理。

(四)共享交换一体化。

1.构建完善统一共享交换体系。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高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向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共享数据。各地区各部门按需建设政务数据实时交换系统,支持海量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分钟级共享,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

2.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协同共享。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支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内、本行业内数据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

(五)数据服务一体化。

1.优化国家政务数据服务门户。

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整合集成目录管理、供需对接、资源管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分析处理等功能,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资源归集、申请受理、审核授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实现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一本账”展示、“一站式”申请、“一平台”调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推动实现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国家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统筹建设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的对接,实现纵向贯通、横向协同。

2.加强政务大数据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共性基础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大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具备数据运算、分域分级用户管理和数据沙箱模型开发等能力,为多元、异构、海量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集成自然语言处理、视频图像解析、智能问答、机器翻译、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可视化、数据开放授权、数据融合计算等功能的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库,提供标准化、智能化数据服务。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区块链服务体系,推动“区块链+政务服务”、“区块链+政务数据共享”、“区块链+社会治理”等场景应用创新,建立完善数据供给的可信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共享开放。

3.加大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力度。

聚焦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金融服务、经济运行等应用场景,按照“一应用一数仓”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政务数据仓库,为多行业和多跨场景应用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依托高性能、高可用的大数据分析和共享能力,整合经济运行数据,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即时分析预测经济运行趋势,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研判和辅助决策的系统性、精准性、科学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融合集成基层治理数据,建立基层治理运行分析和预警监测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动态感知基层治理状态和趋势,预警监测、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汇聚城市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多源数据,建立城市运行生命体征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的深度学习模型,实现对城市运行状态的整体感知、全局分析和智能处置,提升城市“一网统管”水平。同时,围绕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突等领域,推动开展政务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政府精准施策和科学指挥提供数据支撑。

4.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政务数据开放体系,通过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利用身份认证授权、数据沙箱、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逐步建立数据开放创新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申请审批制度,结合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创新力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政务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促进政务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明确数据开放的安全管控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应用,建立政务数据开放优秀应用绩效评估机制,推动优秀应用项目落地孵化,形成示范效应。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推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六)算力设施一体化。

1.完善算力管理体系。

开展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强化全国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国家、省、市级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提供、集约使用,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2.建设国家主备节点。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算力设施,强化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底座”支撑,提供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等基础功能,承载数据目录、治理、共享等系统运转,按需汇聚、整合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构建电子证照等数据库,保障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整合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双容灾备份中心,面向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实现本地“双活”、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

3.提升算力支撑能力。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推动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提高使用低碳、零碳能源比例,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

(七)标准规范一体化。

1.加快编制国家标准。

重点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方面推进国家标准编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政务数据标准规范;编制政务数据平台建设指南、技术对接规范、基础库主题库建设指引、运行维护指南、安全防护基本要求等平台技术标准;按照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回流等不同业务模式,编制数据服务管理、技术、运营等制度规范;编制政务云建设管理规范、政务云监测指南等规范。

2.协同开展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国家标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主管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行业特色,积极开展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基础、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有效补充,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

3.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

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平台,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支撑作用。

(八)安全保障一体化。

1.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人、数据、场景”关联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政务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内部数据安全检测与外部评估认证,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

2.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

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保护,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挖掘感知各类威胁事件,实现高危操作及时阻断,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优化安全技术应用模式,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

3.强化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使用申请合规性审查和白名单控制,优化态势感知规则和全流程记录手段,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加强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的领导责任制,统筹推进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行业做好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地区要加强政务数据管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确保数据依法依规共享和高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项目与经费,加大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成效。

(二)推进数据运营。

按照“管运适度分离”原则,加大政务数据运营力量投入。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建立专业数据人才队伍,提升其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补齐运营主体缺位、专业能力不足短板,创新政务数据开发运营模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开展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运营规则,明确数据运营非歧视、非垄断原则,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强化授权场景、授权范围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督促各地区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大数据工作监督评估办法,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相关经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各地区各部门如有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滥用、篡改、毁损、泄露数据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制度创新,完善数据要素法治环境,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规范数据权属、数据定价、交易规则,建立权责清晰的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交易,加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产权保护。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在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试点,推进重点领域政务数据深度应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数据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构建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存证、隐私计算等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挖掘分析、智能计算、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核心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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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工程图纸”来啦!——专家解读《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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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结合实际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相关体制机制和应用服务创新,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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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

2021年11月12日19:14 | 来源:新华网

小字号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促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作出部署。

  《建设指南》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移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建设指南》提出,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接尽接”、“应上尽上”,移动政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体系。实现各级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建设指南》明确了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总体架构。

  一是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层级架构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是全国移动政务服务的总枢纽。

  国务院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对外服务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充分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对外提供服务。已建设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国务院部门,要加快建设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进行统筹整合和集约化管理,并应按照“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原则,将相关服务应用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

  各地区按照省级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能力,整合本地区移动政务服务资源,建设完善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各地区原则上由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统一对外提供移动政务服务。

  二是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技术架构主要由基础支撑层、应用管理层和服务提供层组成,明确了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应用管理、服务提供等基本功能。

  《建设指南》部署了强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优化移动端服务功能和方式等重点任务。要求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作用,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清单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应用管理的要求,推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协同化、一体化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功能,不断丰富集成套餐式服务和“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应用场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持续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建设指南》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运营保障、健全评估评价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顶层设计、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以及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对接方案,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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