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派钱包下载安装视频|中国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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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5:14:22

领海基线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领海基线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中文名领海基线外文名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含    义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划定法正常、直线、混合意    义领海主张目录1种类2意义3使用规定4中国现状▪大陆领海▪西沙群岛▪北部湾5钓鱼岛▪基线范围▪地理坐标▪依据意义6公约解读种类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1、正常基线法2、直线基线法3、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意义播报编辑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使用规定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中国现状播报编辑中国领海基线示意图中国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中国确定基点和基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海岸非常曲折,海岸线长度是一万八千公里,仅仅500平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选定哪些基点来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大陆领海China's Claimed Straight Baselines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山东高角(1)北纬37°24.0’东经122°42.3’2.山东高角(2)北纬37°23.7’东经122°42.3’3.镆耶岛(1)北纬36°57.8’东经122°34.2’4.镆耶岛(2)北纬36°55.1’东经122°32.7’5.镆耶岛(3)北纬36°53.7’东经122°31.1’6.苏山岛北纬36°44.8’东经122°15.8’7.朝连岛北纬35°53.6’东经120°53.1’8.达山岛北纬35°00.2’东经119°54.2’9.麻菜珩北纬33°21.8’东经121°20.8’10.外磕脚北纬33°00.9’东经121°38.4’11.佘山岛北纬31°25.3’东经122°14.6’12.海礁北纬30°44.1’东经123°09.4’13.东南礁北纬30°43.5’东经123°09.7’14.两兄弟屿北纬30°10.1’东经122°56.7’15.渔山列岛北纬28°53.3’东经122°16.5’16.台州列岛(1)北纬28°23.9’东经121°55.0’17.台州列岛(2)北纬28°23.5’东经121°54.7’18.稻挑山北纬27°27.9’东经121°07.8’19.东引岛北纬26°22.6’东经120°30.4’20.东沙岛北纬26°09.4’东经120°24.3’21.牛山岛北纬25°25.8’东经119°56.3’22.乌丘屿北纬24°58.6’东经119°28.7’23.东碇岛北纬24°09.7’东经118°14.2’24.大柑山北纬23°31.9’东经117°41.3’25.南澎列岛(1)北纬23°12.9’东经117°14.9’26.南澎列岛(2)北纬23°12.3’东经117°13.9’27.石碑山角北纬22°56.1’东经116°29.7’28.针头岩北纬22°18.9’东经115°07.5’29.佳蓬列岛北纬21°48.5’东经113°58.0’30.围夹岛北纬21°34.1’东经112°47.9’31.大帆石北纬21°27.7’东经112°21.5’32.七洲列岛北纬19°58.5’东经111°16.4’33.观帆北纬19°53.0’东经111°12.8’34.大洲岛(1)北纬18°39.7’东经110°29.6’35.大洲岛(2)北纬18°39.4’东经110°29.1’36.双帆石北纬18°26.1’东经110°08.4’37.陵水角北纬18°23.0’东经110°03.0’38.东洲(1)北纬18°11.0’东经109°42.1’39.东洲(2)北纬18°11.0’东经109°41.8’40.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41.深石礁北纬18°14.6’东经109°07.6’42.西鼓岛北纬18°19.3’东经108°57.1’43.莺歌嘴(1)北纬18°30.2’东经108°41.3’44.莺歌嘴(2)北纬18°30.4’东经108°41.1’45.莺歌嘴(3)北纬18°31.0’东经108°40.6’46.莺歌嘴(4)北纬18°31.1’东经108°40.5’47.感恩角北纬18°50.5’东经108°37.3’48.四更沙角北纬19°11.6’东经108°36.0’49.峻壁角北纬19°21.1’东经108°38.6’西沙群岛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2.东岛(2)北纬16°40.1’东经112°44.5’3.东岛(3)北纬16°39.8’东经112°44.7’4.浪花礁(1)北纬16°04.4’东经112°35.8’5.浪花礁(2)北纬16°01.9’东经112°32.7’6.浪花礁(3)北纬16。01.5’东经112°31.8’7.浪花礁(4)北纬16°01.0’东经112°29.8’8.中建岛(1)北纬15°46.5’东经111°12.6’9.中建岛(2)北纬15°46.4’东经111°12.1’10.中建岛(3)北纬15°46.4’东经111°11.8’11.中建岛(4)北纬15°46.5’东经111°11.6’12.中建岛(5)北纬15°46.7’东经111°11.4’13.中建岛(6)北纬15°46.9’东经111°11.3’14.中建岛(7)北纬15°47.2’东经111°11.4’15.北礁(1)北纬17°04.9’东经111°26.9’16.北礁(2)北纬17°05.4’东经111°26.9’17.北礁(3)北纬17°05.7’东经111°27.2’18.北礁(4)北纬17°06.0’东经111°27.8’19.北礁(5)北纬17°06.5’东经111°29.2’20.北礁(6)北纬17°07.0’东经111°31.0’21.北礁(7)北纬17°07.1’东经111°31.6’22.北礁(8)北纬17°06.9’东经111°32.0’23.赵述岛(1)北纬16°59.9’东经112°14.7’24.赵述岛(3)北纬16°59.7’东经112°15.6’25.赵述岛(3)北纬16°59.4’东经112°16.6’26.北岛北纬16°58.4’东经112°18.3’27.中岛北纬16°57.6’东经112°19.6’28.南岛北纬16°56.9’东经112°20.5’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北部湾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峻壁角 北纬19°21.1′东经108°38.6′2.神尖角 北纬19°49.6′东经109°09.5′3.兵马角 北纬19°54.1′东经109°15.7′4.斜阳岛 北纬20°54.2′东经109°12.4′5.涠洲岛 北纬21°00.6′ 东经109°05.2′6.白须公礁 北纬21°23.3′东经108°12.3′7.中越北部湾分界线 第1界点 北纬21°28′12.5′′东经108°06′04.3′′ [3]钓鱼岛播报编辑基线范围2012年9月,中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 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 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地理坐标中国国家海洋局2012年9月15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1.钓鱼岛  北纬25°44.6′ 东经123°28.4′2.龙头鱼岛  北纬25°45′ 东经123°29.2′3.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4.大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8.6′5.小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0′6.金钱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7.金钱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8.梅童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9.梅童鱼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0.梅童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1.龙王鲷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2.龙王鲷西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3.龙王鲷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4.龙王鲷南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5.黄姑鱼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5′16.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0.9′17.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18.大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19.小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20.上虎牙岛 北纬25°55.7′ 东经123°41.0′21.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22.西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3.东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4.黄牛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5.牛尾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6.牛蹄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7.小龙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8.大雁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9.燕子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5′30. 刺猬岛  北纬25°55.4′  东经123°40.6′31. 卧蚕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6′32. 大金龟子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7′33. 小金龟子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0.7′34.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35.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36. 海贝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1.2′37.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5′38.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39.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40. 赤背西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5′41. 赤背南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6′42.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3. 赤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4. 赤冠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5. 赤鼻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6. 赤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7.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48. 北小岛  北纬25°43.8′  东经123°32.5′49. 鸟巢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0. 鸟卵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1. 小鸟岛  北纬25°43.7′  东经123°32.7′52. 南小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53. 龙门北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7′54. 龙门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6′55. 龙门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7′56. 卧龙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7. 卧龙西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8. 飞龙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4′59. 飞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0. 龙珠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1. 飞龙南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2.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63. 金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4. 北屿  北纬25°46.9′  东经123°32.6′65. 北屿仔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6. 小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7. 飞云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4′68. 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5′69. 南屿    北纬25°45.3′  东经123°34′70. 飞屿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71. 飞仔岛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 [1]依据意义2012年9月13日,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司长邓中华就中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接受媒体采访。邓中华说,中国在1958年公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了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中国领海的基本制度。1996年中国公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点基线,确定了中国大陆沿海部分地段及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此次公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是根据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选定的17个领海基点划定的,从基线往外延12海里范围即为中国领海。邓中华强调,这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意义重大。一是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我们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我们将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有关坐标表和相关海图。二是宣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1996年颁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线,这一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是完善中国领海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三是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我们根据中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解读播报编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和内海都是有绝对主权的,包括水体,海底,上空的主权,和领土无异。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3种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其中,直线基线法与正常基线法相比,明显地扩展了国家管辖海域。除非另有主张,沿海国会有一条“正常”基线,它与沿岸低潮线是一致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还可以划出一些直线基线作为正常基线的补充。复旦大学教授冯玮指出,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确定,就意味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其领海是具有绝对主权,日本公务船或者自卫队进入钓鱼岛海域将直接被视为是入侵,中国海监或者渔政甚至是中国海军的军舰完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则规定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同时,钓鱼岛领海基线的确定,也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给日本狠狠一击,彻底否定了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控制,以后外国军船要进入钓鱼岛海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许可,同时未来东海划界中日之间的谈判空间基本已经被封死。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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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

2024年03月01日 22:47

新浪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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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直新闻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领海基线为测量沿海国领海起点,一般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而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是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方式。我国领海基线以直线基线法确定,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一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称为领海基点,这一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北部湾领海基线确立 又跨出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关键一步

  深圳卫视直新闻注意到,此前,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第一次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第二次则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而中国大陆海岸线的南北两端,即与朝鲜相邻的辽东半岛以及与越南相邻的北部湾沿岸,仍有部分领海基线没有全部公布。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傅崐成向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划定实现了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分三步走的第二步,“第一步是1996年从山东高角向南一路划到海南岛的峻壁角。今天总算把南部的划完了,从海南岛西边的峻壁角一直划到中越的边界线,剩下第三步就是北边中朝边界的这一段。现在终于迈出第二步,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为何中越要划定北部湾边界?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

  2004年6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越南河内互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批准书,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此次协定签署标志着我国海上第一条边界的诞生。

  不过在傅崐成看来,北部湾划界协议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中越在相关海域的海洋争端,因为中方靠近海岸线,尤其是临海的界限,对外来说仍不明确。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直到如今北部湾北部领海6条直线基线的确定,执法人员才可以从直线基线向外去明确测量计算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过去也有12海里领海,但是不精确,假如你正好在那12海里边缘的话,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出来,别人要遵守是很难的。你自己要执法,要遵守你的法律也会产生一定的困扰,所以这一次确定7个基点,就可以在海图上进一步明确我们在北部湾领海的外部界限,甚至200海里的外部界限都会非常清楚”。

  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北部湾领海基点基线的确定不仅对船舶、货物重要,甚至对飞机及飞机上的乘客也十分重要。“在飞机上,我们在法律层面也有所谓送达的问题,你是不是在中国的领域送达一个司法文件也很重要。而飞机什么时候算是在中国的领域,则要看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外部界限,在海图上能不能明白的画出来,你要画出来,就必须要先有领海的基点基线。”

  作者丨朱海胜,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笔  

责任编辑:陈建瑞 SN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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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中国的领海在哪里?有多大? - 知乎

【No.21】中国的领海在哪里?有多大? - 知乎首发于地图看世界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No.21】中国的领海在哪里?有多大?铿锵侠​山东省地图院 地图制图工程师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我国的领土是960万平方公里,形状像个大公鸡,却几乎没人知道我国领海在哪儿、多大?领海的确定既然我国1996年就签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我们就得按基本法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第二条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其实简单地说,就是沿海国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也就是从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的定义(来源维基百科,根据CC BY-SA 3.0协议使用)而这个领海定义中,可以看出几个会导致领海争端的基础:领海宽度、领海基线。领海宽度领海宽度在早期是一个很受争议的内容。最早观点有“航程说”、“视线说”。十八世纪的荷兰学者刻舒克主张以“岸炮射程”(Cannon Shot)作为领海的范围,渐渐这种方式得到了普遍认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有限,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一度规定为3海里。但后来,宽度越来越混乱,各国基于自己的利益,甚至宣布200海里为领海。1930年,当时的国际联盟尝试统一领海宽度,但没有成功。直到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了初步的共识。美国认为不能超过3海里(越小的领海越有利于美海军抵近他国),苏联认为不能超过12海里,中国说各国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确定……总之,最后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12海里。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从过去到今天,都是不变的残酷准则其实早在民国时期,政府采用的是3海里,这应该主要延续了美系标准。1958年9月4日,中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在这项声明中,我国选择了12海里。据相关记载,当时中国选择12海里而没有沿用3海里,主要基于有更大的利益、将渤海湾纳入内海(最宽的老铁山水道也不足24海里)、火炮当时有效射程已超12海里、金马岛屿距离等原因。12海里是22千米左右。1958年我国报纸上的声明,当时选择12海里也很巧妙的把金门妈祖纳入在内,从而对谴责美军干涉金马提供法律依据。领海基线领海宽度被写死了12海里,这个没法动了,但领海基线可供动手脚的地方就多了。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了一个关于基线的定义:第五条 正常基线: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把低潮线定义为领海基线,低潮线外推12海里,这之内的都是领海。至于低潮线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这种方法叫正常基线法。正常基线法示意图这种方法适用于海岸线平滑简单,岛屿较少的情况。大多数美洲、非洲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有个明显的缺点,画出来的领海太少。中国当然不采用这种方法。南非海岸的领海情况,采用正常基线法。图中实线是领海范围。海岸线曲折,又有岛屿,这种情况怎么画领海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第七条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这种方法叫直线基线法。这个方法是从陆地的突出处划领海基线,有显著的好处,就是能尽量把领海往外推。就是这个方法,被中国玩出了花。结合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的方法,叫做混合基线法。直线基线法示意图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指出,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法,才不会采用正常基线法。台湾方面也主要采用直线基线法。基于直线基线法,截止目前,大陆公布了两批次的领海基点,台湾公布了一批次领海基点。两岸很默契的互不公布对方范围的领海基线。①1996年5月,大陆公布了部分大陆领海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②1999年12月,台湾公布了台湾岛及附属岛屿、东沙群岛的领海基线。③2012年9月,大陆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大陆第一次公布的领海基线(部分的大陆及西沙群岛)大陆第二次公布的领海基线(钓鱼岛海域,原海图不涉密)台湾方面公布的领海基线从公布的领海基线来看,有几个比较值得观察的地方。首先我国迄今为止,大陆部分的领海基线还是不完整,呈现两头缺的现象。即北黄海附近的鲁辽和北部湾。而不公布这两头的原因,很有可能基于影响与邻国关系的考量。有意思的是,我国一直宣称渤海湾为内海,但由于领海基线在北黄海的缺失,渤海实际一直没有有效圈进内海。接下来我们看看中国的领海是怎么画出来的。黄海海域黄海范围内领海基线的画法(实线为我国画法,虚线为美国批评中国,纠正的画法,可见美方观点中,领海要缩小很多)目前,我国最北边的领海基点是山东高角,在山东荣成成山头附近的大陆上。第二个点是镆铘岛,原是小岛,马未都的老家就在这个小岛上。目前已有公路与大陆相连。达山岛鲁苏有争议,详见(【No.03】“有趣”的国内“领土”纠纷)。麻菜珩和外磕脚详见(【No.10】江苏外海的“黄泛区”是啥?)。黄海这部分范围的岛屿是比较少的,我国为了尽可能外推领海,煞费苦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麻菜珩和外磕脚实际已经远离海岸,所以美方认为江苏外海的麻菜珩和外磕脚都是不能作为领海基点的。由图可见,美方认为江苏外海的领海基线应退至海岸线。东海海域东海范围内领海基线的画法(实线为我国画法,虚线为美国批评中国,纠正的画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例如基点14和15所在的岛屿不符合“紧接海岸”的“一系列岛屿”的要求。南海海域南海范围内领海基线的画法(实线为我国画法,虚线为美国批评中国,纠正的画法)南海北部海域,美方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琼州海峡东部,美方认为基线不能阻断了琼州海峡的东口。另外注意中国已经画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西沙群岛的领海也已经确认。所以有部分人认为九段线是领海线,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哪有领海线之内又套了一层领海线的。由于我国领海基线在大陆、在南沙都没有画完,目前依然没有确切的领海面积数字。我国公开资料中,对我国领海面积的表述一直很模糊,常用“管辖海域面积”这样一个很模糊的称谓。据相关资料估算,我国的领海面积约在30万平方公里,约两个山东省的面积。当然,中国想怎么画就怎么画。已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至于美国的想法,who cares呢?毕竟你都没签海洋法公约嘛。本篇仅介绍了我国领海的情况,至于专属经济区等其他概念,勿与其相混淆。以后将在本专栏中介绍专属经济区等其他的概念。参考文献:罗伯特·W·史密斯. 美国对中国领海基线的看法[R]. 美国国务院,1996-07-09.冯学智. 领海和领海宽度的定义探析[J]. 创新,2014,8(01):98-102+128. ————————————————————————————————欢迎大家关注我的专栏,今后也会有更多文章发表在我的专栏【地图看世界】里。再无耻的按照惯例留个二维码 Θ̵̵̵̤Θ本文未经许可,严禁随意转载。已签版权保护协议,请先授权后转载。编辑于 2022-12-13 21:01・IP 属地未知地理海洋国际政治​赞同 841​​116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地图看世界了解既熟悉又陌生的地理知识,同名公众号 mapswo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 - 知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政府中国领海中国南海‭北部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搜狐新闻​已认证账号新京报讯 据外交部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北部湾北…显示全部 ​关注者12被浏览16,25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7 个回答默认排序salmonpink​ 关注1,明确表达了中国对北部湾界限的意见2,态度是坚定的发布于 2024-03-01 16:51​赞同 11​​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郑云潇​ 关注领海基线,顾名思义就是领海开始的地方,这条线之内是内水,国家拥有主权。这条线之外是领海,国家拥有管辖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是海水退潮的极限,如果地形极为曲折也可以简化成直线此次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大概率只是个科学问题,而没有对越南施压的意思。因为中越关系近期发展得较为顺畅,跳的是菲律宾而不是它。甚至可以说正因为两国关系处在高位,此时公布正常的科学划定才没风险我劝那些连领海基线是什么可能都不知道,看见画得如此靠里就开始喷的人先别着急。考虑到全球气候变化与海平面上升的趋势,未来重新划定时恐怕只会越来越靠里,当然其他国家也一样,到时候有的是值得你们急的发布于 2024-03-01 20:13​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公布 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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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公布 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

2024-03-0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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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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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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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公布 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

2024年03月05日 07:33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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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北部湾北部的领海基线,填补了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

  一、什么是领海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领海基线有两种划法,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沿海国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则是在沿岸和岛屿外缘选取适当点,用直线相连成的一条折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以确定基线,形成混合基线。我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二、我国为什么要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首先,公布领海基线是行使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必要行为。其次,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划,只有划设了领海基线,才能明确上述海域的范围,才能为沿海省区规范化、科学化用海提供依据。多年来,我国一直稳步推进领海基线划设工作,分别于1996年、2012年公布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此次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是我国完善领海基线划设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服务广西、广东、海南等北部湾沿湾省区经济发展,奋力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

  三、我国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划设的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严格遵守了国内法、国际法和双边协定。其一,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其二,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同时中越签署了《中越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此次公布的7个基点中,“峻壁角”是1996年业已公布的基点,“中越北部湾分界线第1界点”是根据《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确定的基点,其余5个基点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选取了北部湾北部外缘的岛屿和海岸突出点。

  四、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什么对外影响?

  北部湾海域只涉及中国和越南两个沿岸国,中越已于2000年划定北部湾界线,中国在北部湾中方一侧划设领海基线,不会影响越南的权益,更不会影响任何第三国的权益。相反,明确了北部湾北部的海域性质,有助于中国同相关国家拓展和深化国际海洋合作,为全球海洋事业发展提供助力。

  (总台央视记者 吴汶倩)

(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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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而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是以国家规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确定距离的分界线,是宣示或确定国家海洋主权范围最外、最远的线。与领海线确定有关的概念有领海基线和基点,世界上公认的领海基线有三种,即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以及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基线与领海线间的海域即为一国的领海或领海宽度。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或领海宽度。中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中文名领海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目    的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目录1具体应用2相关文件3联合国海洋公约4相关会议和规定具体应用播报编辑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相关文件播报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台湾和澎湖地区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008-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播报编辑在联合国的历史上,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一批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相关会议和规定播报编辑【源流】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美国的反对】◇早期意见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近期意见◎批判公约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声援公约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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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

19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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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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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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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1996-05-15 15:59

【中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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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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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解释播报编辑领海基点是计算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起始点。领海基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的方式,即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被称为领海基点,这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但随后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之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Nearest point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意义播报编辑领海基点石碑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宣誓主权的重要标志。领海基点标志的设立、维护和保养,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巩固海防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加强海洋管理等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家海洋局播报编辑为加强中国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012年9月1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一个国家对领海拥有和领土同样的主权,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领海基线由各相邻领海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一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二是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要求,国家应对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特别保护。为了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工作,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本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海岛保护法》和《办法》的要求,抓紧开展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工作。保护范围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东海播报编辑领海基点2010年2月,中国海军东海舰队某侦测船大队完成了外磕角领海基点的控制测量任务,共采测数据1万多组,通过软件解算,形成最终测量资料,这标志着中国东海海域的全部领海基点已确定永久性标志。1996年中国正式发布了68个领海基点。外磕脚领海基点地处苏北浅滩最东侧的外磕脚干出滩东端,是由原东沙滩领海基点外移而来,需要重新建设永久性标志,由于远离陆地、海况恶劣,为测量建设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测量作业二中队的官兵与地方专业人士一起顶风斗浪,历时五年时间,完成了建设测量任务。10座领海基点石碑和2座高约30米的灯塔式领海基点标志矗立在东海海域的领海基点上,为中国领海基线的划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海军某部政委邹兴国说,“领海基点永久性标志的建设和数据的采测,目的就是为了明确我国海洋国土主权范围,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同时为我国开发利用和管理治理海洋资源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3.镆耶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4.镆耶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5.镆耶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33.观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钓鱼岛领海基线详见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政策文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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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2016-07-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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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

   (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

   (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

   (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

  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

   (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

  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

   (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

   (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

   (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

   (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

   (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

   (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

   (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引 言

  1.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2.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3. 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4. 中国和菲律宾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开始非法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由此制造了中菲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5. 中菲两国尚未举行旨在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任何谈判,但确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双方还在中国和东盟国家2002年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作出郑重承诺。

  6. 2013年1月,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违背上述共识和承诺,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把原本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的领土问题,以及被中国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排除的海洋划界等争议加以曲解和包装,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菲律宾妄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7. 本文件旨在还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事实真相,重申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政策,溯本清源,以正视听。

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

  8. 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在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

  9. 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时期,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航行,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

  10. 中国历史古籍,例如东汉的《异物志》、三国时期的《扶南传》、宋代的《梦粱录》和《岭外代答》、元代的《岛夷志略》、明代的《东西洋考》和《顺风相送》、清代的《指南正法》和《海国闻见录》等,不仅记载了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情况,而且记录了南海诸岛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征、南海的水文和气象特点,以很多生动形象的名称为南海诸岛命名,如“涨海崎头”、“珊瑚洲”、“九乳螺洲”、“石塘”、“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千里长沙”、“万里长沙”等。

  11. 中国渔民在开发利用南海的历史过程中还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南海诸岛命名体系:如将岛和沙洲称为“峙”,将礁称为“铲”、“线”、“沙”,将环礁称为“匡”、“圈”、“塘”,将暗沙称为“沙排”等。明清时期形成的《更路簿》是中国渔民往来于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和南海诸岛之间的航海指南,以多种版本的手抄本流传并沿用至今;记录了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的生活和生产开发活动,记载了中国渔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其中对南沙群岛岛、礁、滩、沙的命名至少有70余处,有的用罗盘方位命名,如丑未(渚碧礁)、东头乙辛(蓬勃暗沙);有的用特产命名,如赤瓜线(赤瓜礁)、墨瓜线(南屏礁);有的用岛礁形状命名,如鸟串(仙娥礁)、双担(信义礁);有的用某种实物命名,如锅盖峙(安波沙洲)、秤钩峙(景宏岛);有的以水道命名,如六门沙(六门礁)。

  12.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部分被西方航海家引用并标注在一些19至20世纪权威的航海指南和海图中。如Namyit(鸿庥岛)、Sin Cowe(景宏岛)、Subi(渚碧礁)来源于海南方言发音“南乙”、“秤钩”、“丑未”。

  13. 大量历史文献和文物资料证明,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开发和利用。明清以来,中国渔民每年乘东北信风南下至南沙群岛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直至次年乘西南信风返回大陆。还有部分中国渔民常年留居岛上,站峙捕捞、挖井汲水、垦荒种植、盖房建庙、饲养禽畜等。根据中外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上曾有中国渔民留下的作物、水井、房屋、庙宇、墓塚和碑刻等。

  14. 许多外国文献记录了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中国人在南沙群岛生产生活的事实。

  15. 1868年出版的英国海军部《中国海指南》提到南沙群岛郑和群礁时指出:“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介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也有久居岛礁上的”,“在太平岛上的渔民要比其他岛上的渔民生活得更加舒适,与其他岛相比,太平岛上的井水要好得多”。1906年的《中国海指南》以及1912年、1923年、1937年等各版《中国航海志》多处载明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上生产生活。

  16. 1933年9月在法国出版的《彩绘殖民地世界》杂志记载:南沙群岛9岛之中,惟有华人(海南人)居住,华人之外并无他国人。当时西南岛(南子岛)上计有居民7人,中有孩童2人;帝都岛(中业岛)上计有居民5人;斯帕拉岛(南威岛)计有居民4人,较1930年且增加1人;罗湾岛(南钥岛)上,有华人所留之神座、茅屋、水井;伊都阿巴岛(太平岛),虽不见人迹,而发现中国字碑,大意谓运粮至此,觅不见人,因留藏于铁皮(法文原文为石头)之下;其他各岛,亦到处可见渔人居住之踪迹。该杂志还记载,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上植被茂盛,有水井可饮用,种有椰子树、香蕉树、木瓜树、菠萝、青菜、土豆等,蓄养有家禽,适合人类居住。

  17. 1940年出版的日本文献《暴风之岛》和1925年美国海军航道测量署发行的《亚洲领航》(第四卷)等也记载了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生产生活的情况。

  18. 中国是最早开始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上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历史上,中国通过行政设治、水师巡视、资源开发、天文测量、地理调查等手段,对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进行了持续、和平、有效的管辖。

  19. 例如,宋代,中国在两广地区设有经略安抚使,总绥南疆。宋代曾公亮在《武经总要》中提到中国为加强南海海防,设立巡海水师,巡视南海。清代明谊编著的《琼州府志》、钟元棣编著的《崖州志》等著作都把“石塘”、“长沙”列入“海防”条目。

  20. 中国很多官修地方志,如《广东通志》、《琼州府志》、《万州志》等,在“疆域”或“舆地山川”条目中有“万州有千里长沙、万里石塘”或类似记载。

  21. 中国历代政府还在官方地图上将南海诸岛标绘为中国领土。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地图均将南海诸岛绘入中国版图。

  22. 历史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从事各种开发利用活动。中国历代政府也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实施管辖。在长期历史过程中,中国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人民早已成为南海诸岛的主人。

  (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23.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在20世纪前未遭遇任何挑战。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法国和日本先后以武力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对此,中国人民奋起抵抗,当时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捍卫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24. 1933年,法国曾经一度侵入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发布政府公报宣告“占领”,制造了“九小岛事件”。中国各地各界反应强烈、群起抗议,纷纷谴责法国的侵略行径。居住在南沙群岛的中国渔民也在实地进行抵抗,符洪光、柯家裕、郑兰锭等人砍倒法国在太平岛、北子岛、南威岛、中业岛等岛上悬挂法国国旗的旗杆。

  25. “九小岛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南沙群岛有关岛屿“仅有我渔人居留岛上,在国际上确认为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就法方侵入九小岛提出严正交涉。同时,广东省政府针对法国诱骗中国渔民悬挂法国国旗,命令各县长布告,禁止在南沙群岛及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悬挂外国旗帜,并给渔民发放中国国旗,要求悬挂。

  26. 由外交部、内政部、海军部等部门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中国南海诸岛各岛、礁、滩、沙名称,并于1935年编印并公布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

  27.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中国南海诸岛。中国人民对日本的侵略进行了英勇抵抗。随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推进,中、美、英三国于1943年12月发表《开罗宣言》郑重宣布,日本必须将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28.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1946年11月至12月,中国政府指派林遵上校等高级军政官员,乘坐“永兴”、“中建”、“太平”、“中业”4艘军舰,分赴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举行仪式,重立主权碑,派兵驻守。随后,中国政府用上述4艘军舰名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4个岛屿进行重新命名。

  29. 1947年3月,中国政府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广东省。中国还在太平岛设立气象台和电台,自6月起对外广播气象信息。

  30. 在对南海诸岛重新进行地理测绘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1947年组织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审定《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绘制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包括《南海诸岛位置图》。

  31. 1949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把“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划入海南特区。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多次重申并采取立法、行政设治、外交交涉等措施进一步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的巡逻执法、资源开发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从未中断过。

  33. 1951年8月,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34. 1958年9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35. 1959年3月,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3月,该“办事处”改称“广东省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革命委员会”;1981年10月,恢复“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的称谓。

  36. 1983年4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总计287个。

  37.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8.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9. 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立了中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0. 1996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大陆沿海由山东高角至海南岛峻壁角49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领海基线,以及西沙群岛28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基线,并宣布将另行公布其余领海基线。

  41. 1998年6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42. 2012年6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43.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自1999年起,中国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制度。截至2015年底,中国在南海共建成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6处,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6处,总面积达269万公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7处,总面积达128万公顷。

  44.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台湾当局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太平岛,设有民事服务管理机构,并对岛上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4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承认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

  46. 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年,由时任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签字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第十五图《东南亚图》,把和约规定日本必须放弃的西沙、南沙群岛及东沙、中沙群岛全部标绘属于中国。

  47. 1955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在马尼拉召开会议,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菲律宾、南越和中国台湾当局派代表出席,菲律宾代表为会议主席,法国代表为副主席。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而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

  48.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照会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

  49. 1956年8月,美国驻台机构一等秘书韦士德向中国台湾当局口头申请,美军人员拟前往黄岩岛、双子群礁、景宏岛、鸿庥岛、南威岛等中沙和南沙群岛岛礁进行地形测量。中国台湾当局随后同意了美方的申请。

  50. 1960年12月,美国政府致函中国台湾当局,“请求准许”美军事人员赴南沙群岛双子群礁、景宏岛、南威岛进行实地测量。中国台湾当局批准了上述申请。

  51. 197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

  52. 据法新社报道,1974年2月4日,时任印度尼西亚外长马利克表示,“如果我们看一看现在发行的地图,就可以从图上看到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都是属于中国的”;由于我们承认只存在一个中国,“这意味着,对我们来讲,这些群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53. 1987年3月17日至4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了该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实施计划1985-1990》(IOC/INF-663 REV)。该文件建议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并将这两个群岛明文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执行该计划,中国政府被委任建设5个海洋观测站,包括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上各1个。

  54.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在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例如,1960年美国威尔德麦克出版社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66年日本极东书店出版的《新中国年鉴》;1957、1958和1961年在联邦德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地球与地理地图集》;196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图集》;1954至1959年在苏联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在苏联出版的《外国行政区域划分》附图;1959年在匈牙利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74年在匈牙利出版的《插图本世界政治经济地图集》;1959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图集》;1977年在罗马尼亚出版的《世界地理图集》;1965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地图集》;1969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拉鲁斯现代地图集》;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图和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以及1980年日本国土地理协会出版的《世界与各国》附图等。

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55.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

  56. 菲律宾的领土范围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条约》(《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的条约》(《华盛顿条约》)、1930年《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的边界条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的。

  57. 中国南海诸岛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外。

  58. 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企图染指中国南沙群岛。但在中国坚决反对下,菲律宾收手了。1956年5月,菲律宾人克洛马组织私人探险队到南沙群岛活动,擅自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自由地”。随后,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加西亚对克洛马的活动表示支持。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5月29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南沙群岛“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同时,中国台湾当局派军舰赴南沙群岛巡弋,恢复在南沙群岛太平岛上驻守。此后,菲律宾外交部表示,克洛马此举菲律宾政府事前并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59.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先后以武力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提出非法领土要求。1970年8月和9月,菲律宾非法侵占马欢岛和费信岛;1971年4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南钥岛和中业岛;1971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西月岛和北子岛;1978年3月和1980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双黄沙洲和司令礁。1978年6月,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署第1596号总统令,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连同周边大范围海域称为“卡拉延岛群”(“卡拉延”在他加禄语中意为“自由”),划设“卡拉延镇区”,非法列入菲律宾领土范围。

  60. 菲律宾还通过一系列国内立法,提出了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主张。其中部分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产生冲突。

  61. 菲律宾为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实现其领土扩张的野心,炮制了一系列借口,包括:“卡拉延岛群”不属于南沙群岛,是“无主地”;南沙群岛在二战后是“托管地”;菲律宾占领南沙群岛是依据“地理邻近”和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菲律宾“有效控制”有关岛礁已成为不能改变的“现状”等。

  (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

  62. 从历史和国际法看,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张毫无根据。

  63. 第一,南沙群岛从来不是菲律宾领土的组成部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已由一系列国际条约所确定。对此,菲律宾当时的统治者美国是非常清楚的。1933年8月12日,美属菲律宾前参议员陆雷彝致信美国驻菲律宾总督墨菲,试图以地理邻近为由主张一些南沙岛屿构成菲律宾群岛一部分。有关信件被转交美国陆军部和国务院处理。1933年10月9日,美国国务卿复信称,“这些岛屿……远在1898年从西班牙获得的菲律宾群岛的界限之外”。1935年5月,美国陆军部长邓恩致函国务卿赫尔,请求国务院就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提出领土要求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表意见。美国国务院历史顾问办公室一份由博格斯等签署的备忘录指出,“显然,美国毫无根据主张有关岛屿构成菲律宾群岛的一部分。”8月20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复函美国陆军部长邓恩称,“美国依据1898年条约从西班牙获得的菲律宾群岛的岛屿仅限于第三条规定的界限以内”,同时关于南沙群岛有关岛屿,“需要指出的是,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西班牙曾对这些岛屿中的任何一个行使主权或提出主张”。这些文件证明,菲律宾领土从来不包括南海诸岛,这一事实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所承认。

  64. 第二,“卡拉延岛群”是菲律宾发现的“无主地”,这一说法根本不成立。菲律宾以其国民于1956年所谓“发现”为基础,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卡拉延岛群”,企图制造地理名称和概念上的混乱,并割裂南沙群岛。事实上,南沙群岛的地理范围是清楚和明确的,菲律宾所谓“卡拉延岛群”就是中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南沙群岛早已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绝非“无主地”。

  65. 第三,南沙群岛也不是所谓的“托管地”。菲律宾称,二战后南沙群岛是“托管地”,主权未定。菲律宾的说法从法律和事实看,都没有根据。二战后的“托管地”,均在有关国际条约或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相关文件中明确开列,南沙群岛从未出现在上述名单上,根本就不是“托管地”。

  66. 第四,“地理邻近”和“国家安全”都不是领土取得的国际法依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部分领土远离其本土,有的甚至位于他国近岸。美国殖民统治菲律宾期间,就菲律宾群岛附近一座岛屿的主权与荷兰产生争端,美国以“地理邻近”为由提出的领土主张被判定为没有国际法依据。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更是荒谬的。

  67. 第五,菲律宾称,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因此有关岛礁属于菲律宾或构成菲律宾大陆架组成部分。这一主张企图以《公约》所赋予的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领土主权,与“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背道而驰,完全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公约》序言规定:“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因此,沿海国必须在尊重他国领土主权的前提下主张海洋管辖权,不能将自己的海洋管辖权扩展到他国领土上,更不能以此否定他国主权,侵犯他国领土。

  68. 第六,菲律宾所谓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是非法无效的。国际社会不承认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谓“有效控制”。菲律宾所谓“有效控制”是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国际法所明确禁止。菲律宾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所谓“有效控制”,不能改变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基本事实。中国坚决反对任何人试图把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的状态视为所谓“既成事实”或“现状”,中国对此绝不承认。

  (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

  69. 随着《公约》的制订和生效,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有关争议逐步激化。

  70. 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包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71. 根据菲律宾1949年第387号共和国法案、1961年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370号总统公告、1978年第1599号总统令、2009年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等法律,菲律宾公布了内水、群岛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72. 在南海,中国的陆地领土海岸和菲律宾的陆地领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两国主张的海洋权益区域重叠,由此产生海洋划界争议。

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

  73. 中国坚决捍卫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坚决反对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岛礁,坚决反对菲律宾依据单方面主张在中国管辖海域采取侵权行为。同时,从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出发,中国保持高度克制,坚持和平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国就管控海上分歧以及推动海上务实合作等与菲律宾进行多次磋商,双方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妥善管控有关分歧达成重要共识。

  (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

  74. 中国一贯致力于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各国发展友好关系。

  75. 1975年6月,中菲关系实现正常化,两国在有关公报中明确指出,两国政府同意不诉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所有争端。

  76. 实际上,中国在解决南海问题上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倡议,首先是对菲律宾提出的。1986年6月,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会见菲律宾副总统萨尔瓦多·劳雷尔时,指出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同时针对有关分歧表示,“这个问题可以先搁置一下,先放一放。过几年后,我们坐下来,平心静气地商讨一个可为各方接受的方式。我们不会让这个问题妨碍与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1988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时重申“对南沙群岛问题,中国最有发言权。南沙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很长时间,国际上对此无异议”;“从两国友好关系出发,这个问题可先搁置一下,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此后,中国在处理南海有关争议及同南海周边国家发展双边关系问题上,一直贯彻了邓小平关于“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

  77.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通过谈判管控和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提出一系列主张和倡议,多次重申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明确表示反对外部势力介入,反对南海问题国际化,强调不应使争议影响两国关系的发展。

  78. 1992年7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发表《东盟关于南海问题的宣言》。中国表示,赞赏这一宣言所阐述的相关原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有关领土问题,反对诉诸武力,愿在条件成熟时同有关国家谈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79. 1995年8月,中菲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表示,“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问题的有关共识,例如:1999年3月《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等。

  80. 2002年11月,中国同东盟10国共同签署《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郑重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81. 此后,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郑重承诺,例如: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

  82.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中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的以下共识和承诺:一是有关争议应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解决;二是有关争议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三是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

  83. 中菲双方多次重申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并多次强调有关谈判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开展,上述规定显然已产生排除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的效果。特别是1995年的联合声明规定“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明显是为了强调“谈判”是双方已选择的唯一争端解决方式,并排除包括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内的任何其他方式。上述共识和承诺构成两国间排除通过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协议。这一协议必须遵守。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

  84. 中国一贯主张,各方应通过制定规则、完善机制、务实合作、共同开发等方式管控争议,为南海有关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良好氛围。

  8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菲就管控争议达成一系列共识:一是在有关争议问题上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二是坚持通过双边磋商机制管控争议;三是坚持推动海上务实合作和共同开发;四是不使有关争议影响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86. 中菲还在《宣言》中达成如下共识: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前,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互信;探讨或开展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87. 中菲曾就管控分歧、开展海上务实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88. 1999年3月,中国和菲律宾举行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会议,双方发表的《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根据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

  89. 2001年4月,中菲发表的《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90. 2004年9月,在中国和菲律宾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经中菲双方同意,2005年3月,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商定三国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协议期内,在约14.3万平方千米海域的协议区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二维和/或三维地震测线的采集和处理工作,对一定数量现有的二维地震测线进行再处理,研究评估协议区的石油资源状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表示,“双方认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

  91.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菲律宾方面缺乏合作意愿,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陷于停滞,中菲越三方联合海洋地震考察工作也未能继续。

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9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

  93. 自20世纪80年代起,菲律宾就在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90年代,菲律宾继续在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修建机场和海空军基地,以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中业岛为重点,持续在相关岛礁建设和修整机场、兵营、码头等设施,以方便起降重型运输机、战斗机及容纳更多更大的舰船。菲律宾还蓄意挑衅,频繁派出军舰、飞机侵入中国南沙群岛五方礁、仙娥礁、信义礁、半月礁和仁爱礁,肆意破坏中国设置的测量标志。

  94. 更有甚者,1999年5月9日,菲律宾派出57号坦克登陆舰入侵中国仁爱礁,并以“技术故障搁浅”为借口,在该礁非法“坐滩”。中国当即对菲律宾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立即拖走该舰。而菲律宾却称该舰“缺少零部件”无法拖走。

  95. 就此,中国持续对菲律宾进行交涉,再三要求菲方拖走该舰。例如,1999年11月,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长西亚松和总统办公室主任来妮海索斯,再次就该舰非法“坐滩”仁爱礁事进行交涉。菲律宾虽然再三承诺将把该舰从仁爱礁撤走,但一直拖延不动。

  96. 2003年9月,得知菲律宾准备在仁爱礁非法“坐滩”的军舰周围修建设施后,中国当即提出严正交涉。菲律宾代理外长埃卜达林表示,菲律宾无意在仁爱礁上修建设施,菲律宾是《宣言》的签署者,不会也不愿成为第一个违反者。

  97. 但是菲律宾拒不履行拖走该舰的承诺,反而变本加厉,采取进一步挑衅行为。菲律宾于2013年2月在非法“坐滩”的该舰四周拉起固定缆绳,舰上人员频繁活动,准备建设固定设施。在中国多次交涉下,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声称,菲律宾只是在对该舰进行补给和修补,承诺不会在仁爱礁上修建设施。

  98. 2014年3月14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表声明,公然宣称菲律宾当年用57号坦克登陆舰在仁爱礁“坐滩”,就是为了“将该军舰作为菲律宾政府的永久设施部署在仁爱礁”,企图以此为借口,继续拒不履行拖走该舰的承诺,进而达到侵占仁爱礁的目的。中国当即对此表示震惊,并重申绝不允许菲方以任何形式侵占仁爱礁。

  99. 2015年7月,菲律宾公开声明,菲方正对在仁爱礁“坐滩”的军舰进行内部整固。

  100. 菲律宾用军舰“坐滩”仁爱礁,承诺拖走却始终食言,直至采取加固措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菲律宾就是第一个公然违反《宣言》的国家。

  101. 长期以来,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并在岛礁上修筑各种军事设施,企图制造既成事实,长期霸占。菲律宾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中国对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主权,严重违反《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

  102.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依据其单方面主张,先后侵入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忠孝滩等地进行非法油气钻探,包括就有关区块进行对外招标。

  103. 进入21世纪以来,菲律宾扩大对外招标范围,大面积侵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海域。2003年,菲律宾将大片中国南沙群岛相关海域划为对外招标区块。2014年5月,菲律宾进行了第5轮油气招标,其中4个招标区块侵入中国南沙群岛相关海域。

  104. 菲律宾还不断侵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海域,袭扰中国渔民和渔船正常生产作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至2015年,在上述海域共发生菲律宾非法侵犯中国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件97件,其中枪击8件,抢劫34件,抓扣40件,追赶15件;共涉及中国渔船近200艘,渔民上千人。菲律宾还野蛮、粗暴对待中国渔民,施以非人道待遇。

  105. 菲律宾武装人员经常无视中国渔民的生命安全,滥用武力。例如,2006年4月27日,菲律宾武装渔船侵入中国南沙群岛南方浅滩海域,袭击中国“琼琼海03012”号渔船,菲方一艘武装小艇及4名持枪人员向中国渔船靠近,并直接向渔船驾驶台连续开枪射击,造成陈奕超等4名渔民当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随后,13名持枪人员强行登上渔船进行抢劫,劫走船上卫星导航、通讯设备、生产工具、渔获等。

  106. 菲律宾一再采取各种海上侵权行动,企图扩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张,严重侵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相关权益。菲律宾的侵权行为严重违背了其在《宣言》中关于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行动的承诺。菲律宾枪击、抢劫中国渔船和渔民,非法抓扣中国渔民并施以非人道待遇,严重侵犯中国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人格尊严,公然践踏基本人权。

  (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

  107. 菲律宾还对中国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并企图非法侵占。

  108. 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持续、和平、有效地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

  109. 1997年之前,菲律宾从未对黄岩岛属于中国提出异议,从未对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1990年2月5日,菲律宾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尼多致函德国无线电爱好者迪特表示:“根据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斯卡伯勒礁或黄岩岛不在菲律宾领土主权范围以内。”

  110. 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1994年10月28日签发的《菲律宾共和国领土边界证明书》表示,“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边界和主权由1898年12月10日签署的《巴黎条约》第3条确定”,并确认“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通过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发布的第25号官方地图中显示的领土界限完全正确并体现了真实状态”。如前所述,《巴黎条约》和另外两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的领土界限,中国黄岩岛明显位于这一界限以外。第25号官方地图反映了这一事实。在1994年11月18日致美国无线电协会的信中,菲律宾无线电爱好者协会写道,“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菲律宾)有关政府机构申明,基于1898年12月10日签署的《巴黎条约》第3条,斯卡伯勒礁就是位于菲律宾领土边界之外。”

  111. 1997年4月,菲律宾一改其领土范围不包括黄岩岛的立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国际联合业余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探险活动进行跟踪、监视和干扰,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声称黄岩岛在菲律宾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领土。对此,中国曾多次向菲律宾提出交涉,明确指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菲律宾的主张是无理、非法和无效的。

  112.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9522号共和国法案,非法将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就此,中国即向菲律宾进行交涉并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113.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出动“德尔·皮拉尔”号军舰,闯入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对在该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渔船实施非法抓扣并施以严重非人道待遇,蓄意挑起黄岩岛事件。中国即在北京和马尼拉多次对菲律宾提出严正交涉,对菲律宾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伤害中国渔民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要求菲律宾立即撤出一切船只和人员。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迅速派出海监和渔政执法船只前往黄岩岛,维护主权并对中国渔民进行救助。2012年6月,经中国多次严正交涉,菲律宾从黄岩岛撤出相关船只和人员。

  114. 菲律宾对中国黄岩岛提出的非法领土要求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所谓黄岩岛在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而是菲律宾领土的主张,显然是对国际法蓄意和荒唐的歪曲。菲律宾派军舰武装闯入黄岩岛附近海域,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严重违背《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律宾鼓动并怂恿菲方船只和人员大规模侵入中国黄岩岛海域,严重侵犯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菲律宾非法抓扣在黄岩岛海域正常作业的中国渔民并施以严重的非人道待遇,严重侵犯中国渔民的人格尊严,践踏人权。

  (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115.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违背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违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在明知领土争议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海洋划界争议已被中国2006年有关声明排除的情况下,蓄意将有关争议包装成单纯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此举不是为了解决与中国的争议,而是企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的行为是恶意的。

  116. 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中菲在有关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并多次予以确认。中国和菲律宾在《宣言》中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作出郑重承诺,并一再在双边文件中予以确认。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方式。“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国际法基础规范必须得到执行。菲律宾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不为菲律宾创设任何权利,也不为中国创设任何义务。

  117.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公约》规定的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

  118.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有关事项也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约30个国家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构成《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菲律宾通过包装诉求,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和陆地领土争议不属《公约》调整事项的限制,单方面提起仲裁,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

  119. 第四,菲律宾为推动仲裁捏造事实,曲解法律,编造了一系列谎言: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却故意将其曲解和包装成《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且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包括海洋划界在内的争端排除出《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却故意将海洋划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抽离出来,孤立看待,企图规避中国有关排除性声明;

  ——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与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

  ——菲律宾声称其不寻求判定任何领土归属,或划定任何海洋边界,然而在仲裁进程中,特别是庭审中,却屡屡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菲律宾无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实践,子虚乌有地声称中国对整个南海主张排他性的海洋权益;

  ——菲律宾刻意夸大西方殖民者历史上在南海的作用,否定中国长期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相关水域的史实及相应的法律效力;

  ——菲律宾牵强附会,拼凑关联性和证明力不强的证据,强撑其诉讼请求;

  ——菲律宾随意解释国际法规则,大量援引极具争议的司法案例和不具权威性的个人意见支撑其诉求。

  120. 简言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包括《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国际法。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

  121. 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一贯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122. 中国坚持与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积极倡导域外国家尊重地区国家的努力,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

  123. 中国坚定地维护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部分国家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提出非法领土主张并实施武力侵占,严重违反《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非法的、无效的。对此,中国坚决反对,并要求有关国家停止对中国领土的侵犯。

  124. 中国始终致力于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125. 众所周知,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因此,南沙群岛领土问题不适用《公约》。

  (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126. 中国主张,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公平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各方应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127. 1996年,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一步明确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128. 中国不接受任何企图通过单方面行动把海洋管辖权强加于中国的做法,也不认可任何有损于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行动。

  (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

  129. 基于对国际实践的深刻认识和中国自身丰富的国家实践,中国坚信,要解决任何国家间争议,无论选择哪种机制和方式,都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的意志,应以国家同意为基础。

  130. 在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称“关于《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明确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国家,本着平等协商、相互谅解的精神,通过双边谈判,签订了边界条约,划定和勘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长度的90%。中国与越南已通过谈判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中国对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诚意和不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不言而喻,谈判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谈判当事方直接参与形成最终结果。实践表明,谈判取得的成果更容易获得当事国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具有持久生命力。只有当事方通过平等谈判达成协议,有关争议才能获得根本长久解决,有关协议才能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

  132.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在海洋争议最终解决前,当事国应保持克制,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争议管控规则和机制,开展各领域合作,推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有关合作和共同开发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133. 中国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海上磋商机制,探讨在渔业、油气等领域的共同开发,倡议有关各国积极探讨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建立南海沿岸国合作机制。

  134. 中国始终致力于与东盟国家一道全面有效落实《宣言》,积极推动海上务实合作,已取得了包括建立“中国—东盟国家海上联合搜救热线平台”、“中国—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以及“中国—东盟国家海上联合搜救沙盘推演”等“早期收获”成果。

  135. 中国始终坚持倡导各方在全面有效落实《宣言》框架下,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争取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准则”。为在“准则”最终达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风险,中国提议探讨制定“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并获得东盟国家一致认同。

  (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136. 中国一贯致力于维护各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

  137. 南海拥有众多重要的航行通道,有关航道也是中国对外贸易和能源进口的主要通道之一,保障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维护南海海上通道的安全对中国十分重要。长期以来,中国致力于和东盟国家共同保障南海航道的畅通和安全,并作出重大贡献。各国在南海依据国际法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不存在任何问题。

  138. 中国积极提供国际公共产品,通过各项能力建设,努力向国际社会提供包括导航助航、搜寻救助、海况和气象预报等方面的服务,以保障和促进南海海上航行通道的安全。

  139. 中国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时,应充分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并遵守沿岸国按照《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140. 中国主张,南海和平稳定应由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维护。

  141.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践行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推动南海合作和发展的坚定力量。中国致力于深化周边睦邻友好,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以及东盟等地区组织的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142. 南海既是沟通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桥梁,也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平、友好、合作和发展的纽带。南海和平稳定与地区国家的安全、发展和繁荣息息相关,与地区各国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是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共同责任,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143. 中国愿继续为此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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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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