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enpocket钱包下载网址|比特币被盗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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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很大!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

争议很大!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

2022年05月11日 22:1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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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丨朱英子

  编 辑丨曾芳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刑事诉讼案件判决文书,案涉价值5000万元的虚拟货币被盗,包括泰达币、以太币、比特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朝阳检察院”)的指控,裁定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上是有分歧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盗窃者入侵平台系统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年初,而立之年的凌月生(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某暂住地处于无业状态,小学文化的他想着通过手机“薅羊毛”,便在百度上搜索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

  之后,凌月生发现了一个篡改网络请求包内数据的办法,还将这个办法告诉了同住的老乡凌士山(化名),凌士山也是小学文化。从那时起,两人就一直尝试入侵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服务维护的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抓页面上的数据,点来点去,最后就找到漏洞了。”凌士山供述称。2020年10月份,凌士山在使用凌月生账号时发现了该系统的划转漏洞,通过一个抓包软件在该平台上抓取数据,然后手动将抓取的数据开头添加“-”号发送至平台,就可以看到自己在平台的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增加。

  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报案材料、系统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尝试攻击其维护的系统,持续至2020年10月15日凌晨4点成功侵入该系统。后注册凌士山实名账户成功侵入该系统,又陆续注册了17个实名账户通过这两人的设备轮流登陆对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成功后提现。

  仅16日凌晨2点到5点15分期间,两人总计盗取泰达币62万个,以太币12687.9956个、比特币149.99627927个。凌月生将盗取的虚拟币的私钥放在一部金色苹果手机里面,存在其堂妹暂住地保险柜内,此外两人总计变现了约2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支出。

  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证言,16日早上9点,公司平台维护人员才发现其所服务的平台发生异常大额提现情况,当时泰达币的售价大概每个6.7元人民币,以太坊售价大概每个2500元人民币,比特币售价大概每个7.9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对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依据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此次系统入侵事件,我公司按照协议需赔付对方公司人民币5025.97万元。”

  发现该漏洞后,信息技术公司对该漏洞进行了检修,之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生和凌士山。田某还称,为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花费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生和凌士山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量刑何解?

  2021年5月6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士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但是,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系境外违规平台,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且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等规定,案涉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上述规定未对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朝阳法院在认为部分如此表述。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侵入并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行为和盗取虚拟货币后进行变卖获利的结果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完整评价,故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对于辩护人提到的“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总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认定,故本案不以5000余万的平台交易价值来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但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后变卖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和现实的,基于事实和法律,本案以销赃数额作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基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扬对此分析称,法院最终以被告变现金额认定为盗窃的犯罪所得,以此来量刑是比较妥当的,但对于一些没有变现的盗币案,或者说获利后又经过反复交易的,在最初数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与该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且对于涉案平台属于违规应关停平台的意见,辩方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经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之前,该占有亦是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故涉案平台的法律属性,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型。”裁判书中如此载明。

  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凌月生和凌士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结合近期北京市仲裁委的一次涉比特币民事裁决以及近期的涉币判例可以发现,北京地区的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审判思路,但裁判规则亦有所变化。

  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北京地区的裁判规则在各个时间段是不太相同的,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刘扬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道。

  第一阶段是2017年9月4日之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第二阶段是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期间,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开始。

  刘扬提到,上述公告中明确“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盗窃罪是财产类犯罪,通常需要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囿于该公告的影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盗币案件的处理一时间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这类行为又是侵犯刑法法益的行为必须要打击,因此便从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切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被告在担任比特大陆运维开发工程师期间,转移了公司100个比特币至自己的电子钱包里。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指控罪名成立。

  刘扬称,该案件为全国司法机关在上述公告发布后如何打击盗币案件开拓了思路,也是全国第一起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盗币案件。

  第三阶段是2021年之后,两种罪名的认定均有“支持者”,各地审判亦现分歧。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的价格一路走高,更多人加入到炒币大军中,该领域违法行为日渐高发。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内心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比如以前,内心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内心都知道虚拟数字货币就是真金白银。”刘扬向记者提到,部分司法人员会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刑事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李慧在《中国检察官》杂志撰文称,“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是否具有惩治意义也需要进一步考究。而对于涉及侵财类犯罪的刑法理论,也尚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加以变通和扩充。”

  反对者亦有之。在2021年7月份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提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喻海松如此认为。

  “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监管政策暧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份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 “盗窃” 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进路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问题的权宜之计,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做法,则不可避免需要面对来自于刑事政策角度与可行性的质疑,两种进路均难言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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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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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盗窃比特币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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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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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链得得

  摘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盗后该如何处理?是否能以盗窃罪立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湖北法院的下述判例,给出了一个答案。

  编者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第三条“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中提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在更早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提到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至此,关于代币、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换算关系在官方层面某种层度上是不被承认的,而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立案一般要看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如果无法确定数额,势必会影响到立案。基于以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盗后该如何处理?是否能以盗窃罪立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湖北法院的下述判例,给出了一个答案。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1刑终1001号

  原一审案号:(2018)鄂0105刑初543号

  案由:盗窃罪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18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原审判决认定: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方骏帮助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阳光城A8018室的被害人刘某在网上投资比特币,从而掌握其比特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

  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方骏在武汉市硚口区一网吧内,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从刘某的比特币钱包中盗取0.22个比特币转入自己账户。

  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4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8〕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对检察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审根据上诉人黄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黄某提出其没有偷比特币,是刘某给其账号密码,其给予刘某每个月10%的利息的上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梳理

  本案在案件事实上比较清楚,庭审中的焦点争议也不大。通过对案件判决进行梳理,链法律师团队基于判决内容,整理出以下该判决中的要点:

  一、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未对比特币性质进行论述,但判决结果意味着法院认定比特币可以构成盗窃罪意义上的“财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讲,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在这起案例中,原一审判决【(2018)鄂0105刑初543号】和二审判决【(2018)鄂01刑终1001号】中并未对比特币的性质进行详细论述,但是其判决结果从侧面表明了两审法院都认可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比特币是刑法盗窃罪意义上的“财物”。

  二、盗窃罪立案标准

  刑法具有谦抑性,刑事立案的条件在于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参照百度百科的定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具体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之于比特币被盗案件而言,被盗比特币的价值决定了是否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从刑法上盗窃罪定义来看,构成盗窃罪要求是“数额较大”,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异,如北京是两千元以上是立案标准)。

  在案例当中,案发时的0.22个比特币,被告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4000元,也就意味着其盗窃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而这也是本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点,被告人在盗窃比特币之后,进行了销赃并获得了24000元的赃款,这实际上是确定了其“犯罪数额”。如果被告人并没有将比特币销赃变现,法院是如何观点呢?甚至侦查机关是否是因为知道被盗窃的比特币已经销赃变现才立案?由于现有判决中说理内容有限,其答案我们不得而知。

  事实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如果将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司法机关在实践当中可能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处罚,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会就此问题详细论述。 

  Tips:

  刑事速裁程序

  判决中提到,本案适用的是刑事速裁程序,关于刑事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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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比特币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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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月刊:“非法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评析 - 知乎

最高检月刊:“非法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评析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最高检月刊:“非法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评析孙俊律师​律师执业证持证人 一直以来,窃取比特币究竟应当以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规制,在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近日,由最高检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全国性法学刊物《中国检察官》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盗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该文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在2021年9月之后,则无法以侵犯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同时因手段行为等未能被其他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行为所评价,无法认定构成犯罪。”这样一个结论直接否定了以侵犯财产犯罪规制窃取比特币行为的思路,那么该文章的作者是如何得出该结论,这个结论又是否合理呢?笔者团队特撰写此文,试图从专业的视角分析该篇文章的内容,检视其论证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原文分析”探讨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必须先明确比特币的刑法属性问题。因此,在该篇文章中,作者遵循着这一论证思路,着重对比特币的刑法属性展开探讨。首先从“数据”视角,作者论证了比特币的数据属性:“比特币产生并存在于计算网络,性质上是计算机进行特定的数学运算而产生的加密字符串,内容上代表一定时间内的计算机算力成本,是有意义的符号组合,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刑法属性。”其次,作者根据2013年1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中的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再次,关于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作者提出,“财产是法益概念,它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权益)是否被刑法所保护,涉及到刑法与民法及整体法秩序是否认可。”接着,作者从刑法上财产概念的变化,即从最开始的法律财产说,到经济财产说,发展到主流的法律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的经济财产说主张既不能完全从民事权利视角来理解财产,也不能完全从经济学上的经济价值来理解,应以经济价值为核心,同时考量权利是否受到法秩序认可,从双层角度把握财产属性。结合国家的监管政策:第一阶段,2013年《通知》明确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承认其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该阶段,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可以在除金融、支付机构以外进行流通和交易,此时比特币的支配权益以及交易是被法秩序鼓励和认可,具有财产属性;第二阶段,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公告》”)再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售、流通进行融资行为的非法性,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上所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定价、中介等服务,即交易平台上从事比特币业务与国家整体法秩序要求相背,是国家宏观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对象。在此阶段,国家政策不支持不鼓励公民参与比特币投资,但并未明确禁止个人间持有、交换比特币,即个人间持有、交换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未被否定;第三阶段,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管控更加严格,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也即交易平台上比特币的业务活动均为非法活动。作者对于个人交易支配比特币的行为是否受刑法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予以探讨。“一是个人支配仅限于个人之间兑换、交易的比特币。从法秩序统一角度出发,个人之间进行点对点交易,比特币交易活动仍会在特定群体间开展,逐渐衍生出“个人黑中介”或纯粹依靠双方信用的“地下交易”,且为了使比特币能够流通、增值,必然会拉更多的“新人”入圈,那么个人间的比特币兑换、交易越来越多,就会同样产生交易炒作、滋生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与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具有同等危害性,应认为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应作为刑法上的财产予以保护;二是个人纯粹支配不用于任何交易的比特币。此时比特币不存在于被法秩序认可的交易之中,意味着其本身就不具有交换价值。其对支配人而言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值得商榷,或者说即使比特币能够实现支配人一定的精神、感情满足,但其使用价值也无法达到刑法保护的程度或者说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无法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无法具有财产属性。通过以上论述,该篇文章作者从比特币交易对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破坏这一角度否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进而否定了以侵犯财产犯罪来规制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的思路。那么这一结论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切实把握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厘清刑法所保护财产的范畴,结合比特币的特征来重新审视上述结论。本文观点”在笔者看来,首先,将比特币定性为“数据”的问题在于,混淆了比特币本身、比特币所生利益与建构比特币的代码数据这几个概念。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认证体系与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现实经济的互操作性,在此过程中,数字资产的种类日益丰富并得到广泛使用。数字资产主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登记、存储、持有、转让或交易的一类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凭证,由代码数据所建构是这一类资产的基本特征,但其价值并非来源于生产这类资产的数据代码本身。从比特币的客观价值性来看,比特币的价值性体现于其是去中心化信任机器所承载的价值的存储媒介,且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与现实世界相互沟通的能力。首先,对比特币价值的公允理解是,加比特币承载了去中心化互联网领域的产品和应用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并正在成为虚拟空间中的重要支付手段。进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比特币还正在具备整合现实空间中的经济价值的社会交往意义。在互联网技术的演化过程中,线上交易平台整合了实体商铺的功能,即时通信工具和社交网络整合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比特币则进一步整合了现实空间中的价值存储功能。目前已有国家将比特币确定为法定货币,这意味着,比特币可以成为现实世界中的价值存储和交换媒介。现实中也不乏投资者将比特币作为投资标的,用以固定其劳动收益,实现投资增值的目的。当然,在我国相关监管规范明确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的情况下,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在我国应当予以否定,问题在于,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该篇文章作者从比特币交易对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破坏这一角度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我国近年来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予以规制与打击,但没有任何一部文件直接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以及禁止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作者虽从法律的经济财产说角度来把握财产的概念,但据其论述,仍是从法秩序角度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显然并未贯彻法律的经济财产说之根本立场。且我国刑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保护经济秩序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亦是。因此,以比特币交易对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破坏而直接否定对公民个人持有比特币相应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笔者实在难以认同。当然,比特币究竟是否属于财产,仍需要进一步论证。我国法律并未对“财产”作出确切定义,但一般认为,任何独立于主体的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事物,均可构成财产。从财产的特征来看,一般来说,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客观价值性三个特征。前文已经对比特币的客观价值性展开了详细分析,因此下文将对比特币的管理可能性及转移可能性进行分析。从比特币的管理可能性来看,比特币持有人可以对其比特币钱包内的比特币进行排他性支配,借助区块链技术,持有人可基于自由意志作出赠予、出售、支付等处分行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阻碍和妨害。从这一点来看,比特币与财物的特征一致,基于区块链技术,比特币的持有者通过持有私钥,形成对比特币系统中特定数额的比特币的占有和支配。只有比特币系统中的公钥与私钥相配合,才能使用或转移比特币资产。对于比特币来说,唯一的所有权体现于对私钥的掌握。区别于Q币等虚拟财产,私钥存储可借助多种媒介(电磁数据、硬件钱包、一张纸等),持有者因比特币系统的坚固性以及对私钥的独占性而享有排他性权利,这也使比特币与某一互联网公司创造维护的虚拟财产之间很难画等号。从转移可能性来看,借助由软硬件共同组成的开源去中心化账本,比特币具有可转移性,且转移过程可以在链上公开检验。在比特币持有者使用私钥和去中心化钱包进行转账操作的场合,比特币的占有转移与物理空间中物的占有转移并无实质性差异。事实上,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当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以肯定,如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精品案例,在该案判决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则的调整。在(2020)陕03刑终9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我国不承认以太坊币、EOS币货币属性,认为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其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自由,且其具有可兑换性,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能够兑换成实际的货币,故其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综上,应肯定比特币系一种可以作用于现实世界的去中心化的真实财产,且基于其技术特征,其与传统的虚拟财产存在较大差别,具有物权的排他性特征,应当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对于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予以规制,在其行为方式同时符合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构成要件时,则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予以处罚。相关监管规范”2013年5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http://www.gov.cn/gzdt/2013-12/05/content_2542751.htm%20/t%20/Users/liutangwen/Documents//x/_blank2017年7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74222/index.html2018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变相ICO 活动的风险提示》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70210/index.html2018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境外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70362/index.html2018年公安部《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43/c6209494/content.html2019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85172/index.html2019年北京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05/3949926/index.html2020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87305/index.html2021年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96296/index.html2021年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9/t20210924_1297474_ext.html2021年两高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395/4081686/4352802/index.html本文作者:阮紫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孙俊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香港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硕士。2016年开始关注区块链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并购买了大量的比特矿机和莱特矿机进行挖矿。2017年在区块链行业从事投资收购工作,收购金额达到百亿。2018年-至今专注因为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引起的洗钱风险研究以及处理过很多大型的经济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参与过很多解冻卡业务。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加律师笔者微信一起探讨。编辑于 2022-12-12 11:30・IP 属地江苏比特币 (Bitcoin)​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非法窃取比特币构不构成盗窃罪?_腾讯新闻

非法窃取比特币构不构成盗窃罪?_腾讯新闻

非法窃取比特币构不构成盗窃罪?

虚拟币定性存在争议,盗窃虚拟币相关的两种罪名量刑差一倍,刑期可从10年减至4年。

链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创

作者 | 杨郑君

近期,《中国检察官》发布了《刑事检察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一文。该文认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如果是窃取他人比特币私钥将比特币转移的行为,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文章发布后,不少媒体转载,引发争议。

行业分析人士表示,虚拟货币的定性在国内颇具争议,但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带来抢劫比特币、敲诈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币、以比特币的形式行贿等行为无法定罪等问题,还可能增加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活动。

盗窃罪改判信息系统罪,量刑从十年减至四年

11月21日,《中国检察官》公众号发布了《刑事检察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下称《定性》)一文。

据“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显示,《中国检察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

《定性》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等人。文章指出,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当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定性》还认为,在2021年9月之后,窃取他人比特币私钥将比特币转移的行为,无法以侵犯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关于虚拟货币如何定性,盗窃虚拟货币如何定罪,国内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层级法院都存在不同定性。

《定性》提到,在一宗非法窃取比特币的案子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予以改判,认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故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类似的改判,在辽宁省也出现过。

2021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赵峰(化名)利用偷存的账号密码,登录被害人的App账号,转走价值达53万元的虚拟货币,一审法院认为,赵峰被判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的事实部分进行了确认,但认为“原判对上诉人赵峰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并改判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罪则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各地既有判定为盗窃罪的,也有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但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较多,占比超过2/3。

对于盗窃比特币该如何定罪,《人民法院报》曾于今年6月、7月发布多篇文章进行分析,均认为应判定为盗窃罪。

在其刊载的《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一文中,作者表示,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价值不影响其财产属性,盗窃虚拟货币可能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等,应当择一重处,即应按照处刑较重的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比特币盗窃案判例争议

自比特币面世以来,国内对其定性出现过多次变化,这对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判决有着重要影响。

2016年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胡军(化名)利用非法获取的邮箱数据库找到受害者的火币网密码,利用自动交易软件窃取受害者虚拟货币价值达5.9万元,而受害者损失24万元,法院判胡军犯盗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而2017年9月后,国内对盗窃虚拟货币则几乎都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判罚。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售、流通进行融资行为的非法性,禁止交易平台上所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定价、中介等服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分析,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判决可分为三个阶段:2017年9月以前,几乎都以盗窃罪定罪定罪处罚;2017年9月至2020年,司法机关对于盗币案件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2020年以来,则出现较大的争议。

《链新》检索裁判文书网数据发现,2017-2019年,国内对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020年开始,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不同层级法院都出现了不同的判罚。

刘扬表示,2020年以来,随着虚拟货币不断出圈,越来越多的人实际确认了其真金白银的现实属性,特别对于有盗币后变现行为的。法院也往往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2020年下半年,虚拟货币迎来牛市。从2020年6月至年底,比特币从不到1万美元/枚涨至近3万美元/枚,涨幅超过300%,2021年1月-3月,比特币价格再翻一番,涨至超过6万美元/枚。

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就曾引发争议。

判决书显示,王悦(化名)等人入侵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盗取虚拟货币价值约5000万元,共变现约200万元人民币,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裁定王悦犯盗窃罪,并以变现金额200万元认定为盗窃的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与该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经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之前,该占有亦是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涉案平台的法律属性,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虚拟货币被盗,应当报警处理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定性,一直颇有争议。

《定性》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个人之间进行的点对点虚拟币交易,《定性》则认为,会衍生出“个人黑中介”等“地下交易”,产生交易炒作、滋生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与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具有同等危害性,应认为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应作为刑法上的财产予以保护。

对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表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维度的,不只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还要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否定其财产属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表示,从辩方角度出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期相较于盗窃罪会更短,更有利于被告人。但站在中立的角度来讲,针对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虚拟数字货币,特别是包括USDT在内的稳定币,基于其随时可以和法币兑换,确有真金白银的现实属性,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刘扬表示,定性为盗窃罪解决了“数据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抢劫比特币、敲诈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币、以比特币的形式行贿等如何定性的问题。

目前,国内刑法中并没有抢劫、敲诈勒索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相应的罪名。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魏富海表示,《定性》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讨论,并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这种实务类文章,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魏富海建议,虽然虚拟币存在诸多争议,但如果用户虚拟货币被盗,一定要找警方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为链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创,未经授权禁止擅自转载。

盗窃比特币的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 Co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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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的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金色财经

2021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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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财经-金色财经,

经作者 金色财经 授权转载。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基于互联网技术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得以快速恢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助力加密货币市场更加繁荣。加密货币的投资者在盈利的同时,也要承担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钱包中虚拟货币的风险。甚至有些黑客盗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入投资者的账户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等等。

黑客盗取虚拟货币达到相应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时,就会被侦察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立案侦查。本文结合此背景,以比特币为例,对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事实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以关键词“比特币”、“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检索得知,目前裁判文书网共公布31例相关案例。笔者以其中关联度最高的几例进行阐述,法院一般认定该罪时的犯罪事实:

案例1

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921刑初120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并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网址为p2pTrade.org的“快捷币”网站,盗取该网站内1478.22个比特币,共计价值人民币7537783元。

案例2

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豫0902刑初716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戴永华在上海市西藏南路,帮助被害人汪某在笔记本电脑内安装名为《99》的压缩文件,并向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安全”方法。后戴永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汪某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存放的8余个比特币转出,售予他人。

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戴永华在上海市郊区,以被害人武某存放在“blockchian”的比特币不安全为由,向其发送名为“wallet.rar”的压缩软件,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方法。次日凌晨5时许,戴永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武某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存放的188.2个比特币转出,以3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提现。

案例3

许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豫1303刑初583号

法院认定:

2017年5月至案发,金某(另案处理)向张树(另案处理)购买5000条包含账号、密码的公民信息,金某、朴敏哲向王朝林(另案处理)购买大量包含韩国公民信息的数据资料,用于盗窃比特币。

2017年6月,金某召集许武浩、朴敏哲、王某到上海闵行区航北路航华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盗窃比特币。金某提供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王某负责编写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韩国公民的邮箱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金某。金某伙同朴敏哲、许武浩进一步获取被害人在韩国通信社的账号、密码和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韩国三大通信社网站、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在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进入被害人比特币账号,把被害人的比特币转入金某、朴敏哲、许武浩的比特币钱包,最后再由马小腾(另案处理)等人将盗取的比特币交易、变现后分赃。

综合上述案例,常见的盗取比特币方式包括不限于以下:

1. 利用黑客,侵入网址,窃取投资者账户里的比特币;

2. 给被害人电脑内安装不知名文件,并向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安全”方法。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账户内存放的比特币转走;

3. 获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并编写计算机程序,将获取的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公民个人的邮箱账号和密码,进一步通过邮箱账号和密码获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交易平台网站,在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次进入被害人账号,将账户中的比特币转走。

二、法院裁判

法院一般以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以违反《刑法》第28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主要法律依据及法理评析

犯罪分子盗取比特币主要规制在以下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情节严重”是指: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其中对盗窃虚拟财产,表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对于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认为是盗窃罪。但实际上,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明确,我国立法逐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刑事领域,其性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认为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此处与我国民事领域对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不一致。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多将比特币认定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并流通。民事审判领域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刑事领域,因比特币属于网络中存在的财产,其本质属于数据,当窃取比特币情节严重时,构成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

本文作者: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CoinVoice 立场,且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如需报道或加入交流群,请联系微信:VOICE-V。

来源:火星财经-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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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比特币及类数字货币纠纷争议解决之法律探究

2021-03-16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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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观点 | 比特币及类数字货币纠纷争议解决之法律探究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作者:汪磊 王乒 包仕鹏

  比特币的投资背景

  2021年伊始最热议的投资产品非比特币(Bitcoin)莫属了,每枚单价最高曾一度达六万美金。虽各国对于比特币监管均持不同态度,但今年的2月18日,全球首只比特币ETF(Purpose Bitcoin ETF,代码BTCC)在多伦多交易所上市,使得比特币价格又一路高歌,散户购买比特币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更有“特斯拉之父”马斯克持续为其代言,且特斯拉宣布已购买价值十五亿美金的比特币,曾一度获利超过2020年卖车的利润。

  我国对于比特币的监管

  我国目前对于比特币的监管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虽然《通知》与《公告》仅为部门规范,但在涉及比特币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在相应的判决中均参考了上述两个规范。

  1.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下称《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行法》明确了我国法定货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且仅有人民币才能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亦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试点发行。《通知》与《公告》对私人发行数字货币及其流通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均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其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认可其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属性存在于市场。“虚拟商品”可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且《民法典》并未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问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比特币不得作为法定货币使用,但在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下,及其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肯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2. 比特币交易的认定

  除挖矿的原始获得方式外,比特币还可以通过在比特币交易网络上进行交易取得。《通知》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公告》则禁止机构或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禁止任何平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等中介业务。《公告》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通知》、《公告》或其他现行强制性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投资者个人或机构持有比特币,亦未就比特币可交换性做出限制。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比特币争议案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查询到现涉比特币等虚拟币的争议案件达2235 件,另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s://law.wkinfo.com.cn/)进行同样的案例检索,查询到该类案件共2174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各占约一半的比例,而民事案件中的案由则包括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返还、委托投资、转让以及挖矿机购买等纠纷。

  我们注意到,在前述的司法认定中,法院审理涉及比特币的民商事案件时,在事实认定与裁判标准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 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在法律审判中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的(2019)浙0192民初1626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吴某通过淘宝花费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中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此后发现该网站已关停,导致其所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找回,由此请求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但法院最终以该案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然而,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判决虽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认定了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另外,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被告闫某某等人前往原告李某某等人的住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原告将其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中,此后,原告以被告非法取得比特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最终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判决闫某某等人共同返还从李某某等人处取得的比特币。

  在上述两个案例的审理中,法院均认可了比特币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对虚拟网络财产保护的规定,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应当需具备权利客体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的特点。比特币需要通过“挖矿”产生,即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通过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流通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物的属性,其中也包含了物的可交换性。因此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通知》和《公告》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表明其虽有“虚拟货币”的称谓,但实际上并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2. 在我国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中进行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鄂01民终7588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在注册名为EAA的虚拟币内盘APP上交易名为EAA的“虚拟货币”,如有人在该APP上购买EAA“虚拟货币”,就可在现实中兑换成人民币,且该币与比特币具有类似的属性,即同属于“虚拟货币”,本案原告在平台完成与被告的交易后,请求认定该案所涉交易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EAA“虚拟货币”,但法院最终判决该交易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本案中,法院认为EAA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买卖、兑换、定价的行为全部要以网络平台作为支撑。而现在国家已经禁止EAA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及买卖,因此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公告》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公开融资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平台实际上提供了法定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了《公告》的规定,如果支持EAA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及买卖,将会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就EAA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院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则会出现返还EAA币的结果。这样,势必会出现对EAA币的交付、定价等行为用司法行为进行确认,但这种行为本身已被国家所禁止,因此无法判决被告返还已经收到的EAA币。

  该案法院认为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民事行为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以至交易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私人之间交易虚拟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964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谭某转入被告覃某某账户4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覃某某的“虚拟货币”π币,被告在平台上向原告账户转入了10900个π币后,原告主张该交易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其40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案涉标的物为“虚拟货币”,其本身具有不合法性,因此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相互返还。而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且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却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87号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某某通过火币网向被告杨某某购买价值为11313元人民币的USDT币,但此后由于原告错误转账50000元人民币至被告账户,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多余款项。本案法院认定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在私人之间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时,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该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交易主体之间对于“虚拟货币”的多付、少付、付错对象等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然而,《公告》虽然表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并未明确指出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上述案件中,我国在承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后,又将私人之间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由此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法律风险,该类判决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有待商榷的。

  4. 比特币挖掘机属于正常商品,受法律保护

  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成功解题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而“挖矿”这种途径则需要通过购买比特币挖矿机才能实行,因此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范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0053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陈某某与浙江某科技公司订立了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后原告主张案涉标的物涉嫌违法而拒收货物,并要求被告返还贷款。二审法院认可了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264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思路,即认为“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矿工”“挖矿”生成的比特币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具有商品属性,且不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本案的交易标的物为“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

  因此,“挖矿机”属于正常的商品,法院在认定其交易属性的时候并未将其作为非法交易进行处理,在比特币挖矿机买卖纠纷中,大多数法院都采取了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同的裁判思路,即将挖矿机作为普通商品的种类之一,并未禁止其交易,因此,对于买卖挖矿机产生的纠纷按照一般的货物买卖纠纷进行处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审理有关比特币类案件的要求。

  5. (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案件的审理思路

  虽然大多数仲裁案件的裁判结果无法在网上查询,但是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裁定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作为中国首例支持以等值美元/人民币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被撤销的仲裁案件,该案对今后的仲裁与判决均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本案仲裁庭审理认为,仲裁被申请人高某某未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交付与申请人李某等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并因当予以赔偿,仲裁庭参考了申请人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的收盘价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损失为401,780美元。

  此后,深圳中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其审理思路在于涉案仲裁裁决结果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这实际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而《通知》和《公告》均明确表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属性,且禁止两者之间的兑付行为,因此该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的后果。

  但与此同时,如果我国法律承认了比特币“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并给予其法律保护,却又将中国境内能够进行比特币交易的平台都认定为非法平台,且禁止提供定价和交易服务,那么在持有比特币的同时却无法以合法的途径享受到该项财产权利,实则在法律逻辑层面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司法实践中比特币争议解决案件的难点

  1. 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仍有不少法院的立案审查意见简单粗暴,认为比特币为非法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而不予立案。而我国现行相关的规定包括《通知》及《公告》均未认定比特币标的违法,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虚拟财产也应予以保护。

  2. 调查取证

  在传统的货币纠纷中,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等资金流动的方式证明货币流向、持有等问题。但由于加密货币的匿名特性,个人隐藏自己的资产则更为方便,同时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兑换、买卖比特币等中介服务均为违法,即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交易系违法行为,便无法通过当事人本人或法院调查渠道去调查取证。除去被告自认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取证存在非常大的障碍。

  3. 财产保全

  财产纠纷中若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则需要进行保全。因为比特币不受国家监管,属于私人发行的范畴,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冻结等措施。且因比特币交易平台合法性官方认定存疑,以比特币交易成交价格为基准,申请保全被告等额人民币财产价值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障碍。

  4. 强制执行

  比特币的财产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场所与账户并不受我国机构的控制,因此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比特币交易场所履行返还比特币的操作。在无法执行返还比特币的情形下,对于折价认定或者赔偿价格的确定问题,目前也尚未具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即是否能够参照相关的境外比特币网站的价格(例CoinMarketCap.com, okcoin.com)。不少法院认为因为相关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而不能通过其认定比特币的价值,但在中国境内无相关的定价和交易平台的情况下,仍拒绝参照国际上主流、较透明的市场价格来评估比特币价值,对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又是一种否认。

  结论

  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非央行发行的数字性币,如比特币等其它类型的数字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故比特币作为货币类支付工具的民商事行为因违反国家法律及强制性规定而应严格禁止;然而,该等数字性币在特定情形下,若系争案件中具体法律关系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在比特币等数字性币具备财产属性的前提下,在具体系争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对其到底系作为货币支付流通客体,还是作为数字性财产或易物交易的客体做出区别对待。为此司法裁判过程中,就同类/近似法律关系争议,与虚拟币数字财产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待的统一裁判适用。此外,系争案件中,数字币交易、交付、返还、等额赔偿中,均因国内缺失数字性货币在合法交易平台认可,以至最终系争案件保全、执行中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权利人最终权益存在缺乏司法保障之风险,应值得该等数字货币交易参与者警醒。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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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数字资产被盗时,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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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4日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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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安全是一个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的问题,因为区块链上的资产和传统资产在本质上不太一样,它是基于密码学、公私钥之类的技术。如果真的发生了诈骗的话,资产被追回的可能性是远低于传统资产的。

6 月 9 日,imToken 在 B 站进行了一场主题为「如何保障区块链用户的资产安全」的直播活动。

点击观看视频。

以下为本次直播的文字整理版本

主持人:链闻研究总监 - 潘致雄

嘉宾: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 徐小花(下文称呼徐队)

慢雾科技合伙人兼 CTO - Blue

imToken 用户支持负责人 - 小胖

1. 随着市场的火热,各种诈骗现象也变得异常猖獗,给老百姓的资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那是否可以罗列一下比较常见的有关数字资产相关的骗局?

徐队:公安机关把涉及到网络的一些诈骗或者盗窃案件定性为新型涉网犯罪。这几年随着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以及互联网化的一些发展,其实传统的案件越来越少了。我想大家应该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以前的这种盗窃,随着路面监控以及移动支付的普及,很难再实施。同时,这种传统的抢夺、诈骗以及路面的犯罪,也因为这些原因逐渐在萎缩。

但从我个人对犯罪的理解来看,涉及到侵犯公民财产的这类犯罪永远不会消亡。可以说,直到我们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类犯罪会一直存在。现在这类犯罪其实就是慢慢演化到互联网上,以及区块链的这种金融领域。

从我们公安的角度看,大概是 18、19 年之后,这类新型犯罪已经占据了所有类型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涉及到区块链的犯罪有一个慢慢的发展过程。在前期,大量与区块链沾边的诈骗其实是新瓶装旧酒。一些传统的犯罪开始以区块链的名义设置骗局和传销。

我们最早的时候,把这一类以投资区块链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叫做杀猪盘或者投资盘。而且最早的投资盘,应该是 18、19 年之前。因为 17 年的 1CO 大热,很多这种空气币出来之后,有一部分老百姓对区块链有点模糊的印象,也想去投资。但是有很多以区块链、数字货币名义设置的投资平台,实际上在那个阶段根本没有这种上链的数字资产。受害人在平台上投资,得到的只是数据库里的一个数字,并没有真实上链。

去年因为比特币以及相关的币种涨了一波之后,又进来了一波投资者。现在呢,有很多这种空气币是真实上链的,投资盘、杀猪盘也越来越多。区块链投资者多了之后,又衍生出来一些新型犯罪,比如使用钱包扫二维码,然后利用这个 DApp 去盗窃你钱包里所有余额的行为。

前段时间我们省内还有通过 ERC-20 发行了仿冒 USDT 的这类案件。这类案件以后可能会越来越多,因为一般的投资者很难去区分币的真假。诈骗案件就是大致这几类吧。

潘致雄:谢谢,我大概总结一下。早期的是旧瓶装新酒,只是假借了区块链名义,但实际上是中心化数据库的这种做法,包括 17 年很多热门 1CO 项目,其实就是借着区块链名义进行诈骗。到了去年和今年呢,可能就是真的到区块链上了,通过更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诈骗。

 

2. 公安机关面对数字资产领域的案件数量是什么样的规模,较之前有多大的一个升级?一般会有哪几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徐队:我们现在是在一个比较大的犯罪趋势变化的背景下,新型的这种涉及网络的区块链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刚提到的使用区块链进行诈骗的犯罪,公安机关在统计相关案件数据时也发现,很多案件类型不一定是涉及到区块链,但是背后都和区块链有关。

目前有大量的罪犯在使用数字资产洗钱。洗钱是金融犯罪或者侵犯财产犯罪这类案件永远逃不开的一个话题。涉及到区块链领域的案件,我们刚才只是讨论了区块链相关的骗局,但实际上区块链领域最大的犯罪类型应该就是洗钱。比特币从诞生到现在也有了十几年的时间,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区块链的发展,洗钱犯罪也一直伴随着整个行业生态在发展。

我以前看过一些论文,对全球的洗钱犯罪有个粗略统计,它的总体规模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可能已经占到了全球 GDP 的10% 左右。如果洗钱的需求真的占到全球 GDP 10%,这意味着只要哪一个行业,哪一个领域可以支撑这种犯罪,那这个行业本身必然也会被膨胀到一个非常大的量级。

几个月前,比特币的总体量已经超过一万亿美元。洗钱犯利用区块链进行洗钱,是利用了区块链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这些特性完美契合了犯罪的需求。我们把洗钱犯罪分为资金的前端和后端。

前端就是指,受害人或者赌博犯罪中的赌客,他的第一级资金怎样进入平台,进入这个资金链路。比如说大家网上消费,可能是用支付宝去进行支付。在犯罪领域呢,像很多这种诈骗类型的案件,受害人在第一级金融体系中,一般会使用一些第三方支付软件或者银行卡去打出他的第一笔钱。这个我们叫做资金链路的前端。

到后端之后呢,洗钱犯罪一般是一级银行卡转二级银行卡,然后逐渐有一部分钱会进入到交易所或者链上,最后把资金洗白。这个就是资金链路的后端。

以前涉及到加密资产相关的洗钱主要在后端领域,现在由于数字资产的普及,很多直接骗取受害人的币的这种犯罪也越来越多。在赌博领域,直接接受赌客数字资产充值的境外赌博平台也越来越多。整个犯罪生态领域,可能数字资产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占比会越来越高。

另外区块链、数字资产也给了另一种犯罪案件生长的土壤——前几年比较火的勒索病毒。勒索病毒把受害人电脑里面的信息文件加密,之后提供一个加密资产的收款地址进行勒索。在没有区块链之前,犯罪嫌疑人他不可能就留下一个简单的银行卡账号,因为那都是中心化机构可以控制的账号。

去年区块链投资大热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领域。区块链生态的每个环节中,可能就会衍生出很多新型的犯罪,比如近期我们和 imToken 的合作,主要是涉及有人在仿冒钱包应用。普通的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辨别官方渠道,有可能会下载到被黑客植入后门的仿冒的钱包应用,他生成钱包密钥之后,信息就会被上传到黑客预先设置好的服务器上,一旦你有数字资产转入到这个钱包地址,黑客就会把资产直接转走。

然后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通过 ERC-20 发行的假代币。现在的投资者知道需要先购买 USDT 接着去币币交易,但他不知道真假 USDT 的区分。现在链上有很多假 USDT 代币,我曾经在一个案件里看到过一个仿冒 USDT 的账号,余额里面都是 999……就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这种假的代币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很难区分。

主要就是这三类吧,一种是使用数字资产洗钱,一种是老酒装新瓶,传统的犯罪套了数字资产的壳,第三种就是以后针对区块链生态每一个环节,肯定会产生一些更加新型的犯罪手法。

 

3. imToken 作为钱包方,一定接触过很多受害用户,都遇到过哪些案例?是怎么处理的呢?

小胖:imToken 大致把这些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另一类是盗币。

像 17 年行情非常火热的时候,当时项目方做推广的一种方式是空投。有的项目空投可能是会给投资者带来不错的收益,但更多的是仿冒知名项目做的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投,诱导用户给某个合约地址转账,欺骗用户通过转账就能收到对应的空投币,说这个币过一段时间可能在某某交易所上线,然后就能够获利。

17、18 年的时候,这类诈骗事件比较多,随着后面整个行情走弱,这类骗局就不见了,或者说变成了老酒装新瓶的方式,诱导你去投资,最后这些项目大概率会跑路,比如我们之前揭露过的 MGC。它是把自己伪装成去中心化钱包的一个中心化钱包,诱导用户创建钱包或者把一些其他软件生成的密钥导入进去,你的助记词和私钥都被记录在服务器上,最后骗子把你所有资产都盗走,这就属于是诈骗类案件。但是你会发现他是把诈骗和盗窃这两个动作结合在一起。在 20、21 年,因为行情大爆发,这个骗局又升级了。比如前阵子二维码骗局。扫了二维码进入一个转账的页面,当你确认转账时,实际上你是在授权骗子转走你资产的权限。

另一类盗币事件,有很多情况是身边的人盗币或者说是一个团队共同管理私钥,从而导致这种盗币事件的发生。以前一些用户不了解私钥的重要性,会把助记词、私钥发到微信群里,或者说传到一些云服务器上,这种联网的传输行为都会导致他的资产被盗。但现在新型骗局出现了,你没有泄漏助记词和私钥,只是完成了一个授权,把自己账号里数字资产的权限给了别人,那么别人就可以盗走你的资产。这一类是对用户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对 imToken 来说,我们不仅要去处理这些案件,还要给用户一个答复。像前阵子我们揭露的 LCS 项目,当时接到用户的举报后,我们先是判断了一下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从用户的手里拿到了他下载的 LCS 软件安装包,交给我们安全部门同事做专业分析,发现它就是类似前面提到的 MGC,会记录用户的私钥再上传到服务器上。

我们找到原因后,反馈给用户,让他去报警的这一步才是困难的开始。用户会认为资产丢失的责任是在 imToken,imToken 应该帮助他们去报警并追回这种资产。这方面我们和公安、律师都有交流过,用户才是损失资产的主体,所以必须由用户去报警。报警立案后,首先我们 imToken 钱包方知道你的资产被盗是有凭有据的,不是你编造出来的。另外,用户只有在报警之后,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追回资产。

对于用户反馈的资产丢失、被盗事情的处理,我们肯定是第一时间尽力帮他找一些线索,同时建议他去报警。报警之后,如果警方有联系 imToken 的需求,我们会给用户一个官方的调证流程。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帮助用户追回资产,同时让他知道资产是怎么被盗的,让他以后能避开同样的骗局。

潘致雄:听起来你们工作量真的挺大的,因为你们用户基数也大。

小胖:是的,但这个就是职责所在吧。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这是我的本职工作,我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从我们公司的角度来讲,作为这个新兴行业的一家企业,这是该有的社会责任心。

 

4. 作为安全审计机构,一定监测到过非常多的应用问题和用户的资产问题,哪些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一般有哪些流程处理这类的安全问题?

Blue:目前,有很多 DeFi 项目找我们做审计。DeFi 项目里也有很多骗局,存在用户资产被盗的风险,比如一些项目方有权限直接把资金池里的钱转走。另外现在行业里有很多的跑路项目,相当于用户投钱给一个项目结果钱丢了,也算是诈骗的一种。

在 DeFi 世界里,用户资产受损的主要还是资产被盗导致的。最近各条公链上的项目方被盗事件层出不穷,当用户参与某个 DeFi 项目时,其实是把自己的资产授权给了这个项目。对这一点,用户可能存在一个理解上的误区,他认为资产是存放在 imToken 的钱包里,无法理解为什么项目方被黑了,他的资产也会丢失。实际上,当你参与一个 DeFi 项目时,你需要把资金授权给这个项目方,相当于你把自己的资产掌控权给了项目方。

当你被一个项目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时,项目方和黑客可能都在盯着你的本金,现在不少黑客都把 DeFi 当成了提款机。现在大部分项目方都愿意花钱去做安全审计,所以因为技术漏洞导致资产被盗的事件比以前少了。

 

5. 公安机关对于区块链行业中这些猖獗的诈骗现象是怎么应对的?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徐队:我看到直播间里有网友反映自己参与了某个项目被骗了,问警方会不会立案调查。我先介绍我们的办案流程吧。

对于所有诈骗案件、盗窃案件,我们都建议受害人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特别是涉及到传统资金领域的案件,在受骗后第一时间报案,有助于警方马上查明或冻结相关的资金资产,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对于涉及区块链的这类案件,流程也一样,受害人尽早报案,可以让警方有更多时间展开工作。另外,在报案前,我们建议受害人准备尽可能详细的信息,比如诈骗案件,受害人最好能提供相关平台信息或应用信息、资金流向、聊天记录(如图片、二维码、链接)等等。受害者提供越多信息,对于警方来说,在后续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就有越多可以查询分析的渠道。

现在我们针对这一类诈骗案件其实全国警方从上至下都非常重视,从公安部到各级省市县的公安机关,都在大力进行宣传防范。我们意识到现在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与日俱增。随着我们警方的不断打击,犯罪的生态也在不断变化。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有一个深切的感受,早前传统诈骗案件比较简单,我们通过查资金流,基本上就可以看到嫌疑人的所在地,比如他在某个 ATM 机取款了,这段时间我们警方基本上全年在出差抓捕嫌疑人。但现在,犯罪嫌疑人洗钱的手段方法不断升级,资金的追查难度也越来越大。随着境内可打击犯罪对象都被各地公安机关打击掉后,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藏匿在了境外,而且受疫情影响,我们即便是和有警务合作的国家,也很难出去进行跨境的有效打击。

所以从警方角度来看,我们希望更多地从防范入手,更加重视防范教育。所以这几年,警方在推广宣传防诈骗和加强公民的防骗意识上做了很多工作。大家应该在现实生活中,线上线下都看到过相关的宣传标语和视频,以及警方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宣传素材,而且我们和犯罪分子也在做技术上的对抗,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去拦截犯罪相关的资金或犯罪分子的通讯,在这方面,我们也在技术领域做更多探索和尝试。总体来说是这样子。

潘致雄:你们现在有对区块链链上数据的做分析和统计吗,还是主要从银行资金流向着手?

徐队:链上的数据统计我们近几年都是一直在尝试进行的,对于主流的几条链上的数据分析,各地警方也都比较熟悉了。对于链上的资金追查,我们也还在想更多办法,除了警方自己进行数据分析,我们也在和区块链行业内的相关机构进行合作。

 

6. 国家现在对于这类犯罪的定性是怎么定的?定性的标准与范畴有哪些?量刑是怎么样的?

徐队:区块链领域的犯罪案件不仅仅是对我们公安机关,对于公检法来说都是一次新的挑战。

因为在这类新的数字资产范畴的犯罪中,传统的关于价值的定义、定损、对真伪的判断、包括证据体系的建立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比如说最基础的,我们都知道链上数据是公开的,人人可查,那么如何把链上数据作为一种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提供给检察院或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这点,各地公安机关都还在探索。

前面我们介绍到各类区块链犯罪的时候,有一类是仿冒知名代币的案件。比如假 USDT,那么如何区分真假?首先真假 USDT 都是基于同一个技术标准发行的代币,即使是真的 USDT,我们目前的法律体系内也没有很明确的定义他的价值,很难找到相关的估价机构去定义哪个真那个假。

对这类案件,我们也在做一些尝试和探索,有点类似于摸着石头过河,但随着这类犯罪的增多,各地警方应该都会形成自己的方法来打击或侦办这类犯罪。等到法律上有明确定义,或是以政策会议纪要等等形式出台,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在区块链案件中进行司法实践。

 

7. 不论是安全团队还是钱包方,都会与警方有很多的配合,有哪些比较记忆深刻的案例?有没有三方联合处理什么案件?

小胖:从 imToken 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对用户还是对警方,只要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肯定是有求必应的。在警方这边,我们主要是提供两方面的帮助,一方面是做区块链知识科普,另一方面是提供我们能查询到的一些线索。

具体案件方面,比如之前的 PlusToken 和搬砖套利骗局等,我们也有协助警方进行一些工作。

关于搬砖套利的骗局,我们早期发现后,都会向社区做一个风险告知,同时主动去封禁一些同名的假币。在产品方面,imToken 2.0 的用户应该可以感到到我们在安全方面的更多工作。

早期 imToken 中显示的代币是通过代币的名称和代币的 Logo 做区分的,后来为了给用户更明确的提示,对于同名代币,比如对 USDT,我们会对之后的同名 USDT 代币后缀添加「Unknown」标记来帮助区分代币,如果确认一些同名代币是假币,我们就会把它标记成风险代币。

对于那些风险 DApp 的链接,我们在接到用户的举报后,会有安全部门的同事负责检查对应的 DApp 是否安全,比如是否涉及到传销、赌博等,如果确认存在风险,我们会第一时间对这类链接进行封禁。

给我印象比较深的一件事是,之前有一个很大的传销盘,叫 Fosage。我们在确认它是传销项目后,第一时间就把这个链接封禁了。但是有很多用户不理解,有些用户甚至发邮件指责我们违背了去中心化的原则,不该主观给一些项目做判断。但其实从我们的角度来讲,我们肯定是将用户的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

所以在安全方面,imToken 一直都是有投入的,只是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做的幕后工作,很多时候不会主动向社区或对外告知。但是喜欢 imToken 或者关注 imToken 的用户,应该能够发现 imToken 的点滴改变。

Blue:对于小胖说的这些我也深有感触。从 18 年初到 20 年底,我也是在 imToken 负责安全。

imToken 在安全上为用户考虑的是非常多的,imToken 一直的理念都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任何的产品改进或技术研发,如果遇到安全问题的话,都是以安全为先。刚才提到风险代币识别、风险 DApp 封禁,你现在去 imToken 打开一个 DApp,就可以看到它会优先提示你即将跳转到第三方网站,提醒注意风险。 

慢雾作为安全公司,如果公安需要配合,我们肯定是第一时间协助。比如一些和链上数据分析相关的、分析资产如何被盗的,黑客是如何进行技术攻击的等等,这些方面我们都会积极和警方配合,另外还会和警方做一些区块链方面的知识普及。

潘致雄:我注意到最近慢雾还上了央视。

Blue:确实国家层面或者说央视都注意到了区块链行业,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假币诈骗,几乎是零成本的。如果你想在以太坊上,或者一些智能合约链(BSC、Heco)上做发行,这是非常简单的。

现在智能合约很多,诈骗分子拿个模版,改个名字就直接搞定了。所谓代币发行,在 Uniswap 上无非是添加一个交易对,然后就可以有价格了。这也算是配合央视做了防诈骗的用户教育。

 

8. 当下区块链安全领域中,你觉得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去解决它?以及给大家一些安全建议

徐队:先分享一句话,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区块链领域让人一夜暴富的故事在挑逗着每个人的贪心。区块链领域可以说是新鲜事物萌发最多、最快的一个领域,投资者一定要多学多看多了解,时刻保持一颗警惕之心。不管我们警方做了多少防骗宣传,其实最后一点总结下来就是每个人要控制自己的贪心。

我比较喜欢一句话是,不要赚自己认知范围之外的钱。很多投资者或者受骗者,其实对那个领域并不了解,也不熟悉这个东西到底值不值钱,能不能赚钱。千万不要去赚自己认知范围之外的钱,这就是我的忠告。

小胖:我觉得防骗反诈从来不是单独一家公司的事情,而是整个行业的参与者,包括用户、公司甚至是执法机构,需要共同努力的。

用户需要主动去学习一些知识,跟上技术的发展脚步。其实骗子是比普通用户更「努力」地在学习相关知识的,因为他只有了解更多,才能把你诓进他的骗局。如果识破这些骗局的话,用户就要比他更聪明,更了解这个行业,懂得更多。

行业的从业者要有原则有底线,不要去赚黑心钱,你的所作所为迟早会被别人知道,到时在这个行业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

执法机构这段时间一直在积极地学习区块链知识。我在 18、19 年跟公安机关交流时,他们还不了解数字资产,认为区块链行业就是一个骗子行业。但到了 20、21 年我再跟警方去沟通交流的时候,发现有一些地方的警方或者刑侦经侦,他们对这个行业的理解是非常深入的,甚至紧跟着这个行业的热点。

普通用户、行业机构和执法机构需要一起行动,才能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单靠某一个人或单靠公安的监管和宣传。

Blue:首先天下肯定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人会平白无故给你空投代币。如果你能够买到七折ETH 或者九折的 USDT,那骗子为什么不自己去赚这个差价呢。如果你不想受骗,那就多看警方提供的防诈宣传片,多看 imToken 提供的防诈小知识。

其次,高额收益的背后也是巨大的风险,你参加的一个项目方,如果它的收益率达到了百分之几十万,是会被黑客盯上的。所以在参与项目时,一定要想一下盈利背后你要承担的本金被盗的风险。

最后讲下针对个人安全的防护。你去领空投或者参与项目进行转账时,最好是使用一些更安全的助记词、私钥的保管方法,比如硬件钱包或知名的数字资产钱包。

 

9. 不同地方警方对于数字资产被盗的立案标准不同,用户无法立案时,该怎么办

徐队:大家对这个有所误解,觉得好像是警方不愿意去立案。其实从公安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我们对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是有严格的检查机制的。如果的确有案件发生,而民警因个人原因不去受理,他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直播间里有很多人说自己所在地不予立案,这个一方面是全国各地的警方对区块链的了解还不一致。发达地区的警方对这类案件受理比较多,对区块链和数字资产有所了解,受害人去报案,警方会更理解他被盗或者被骗的一个过程。对于其他地区的警方而言,可能就比较难辨别受害者投资行为的真假。

另一方面,警方针对投资类的案件立案会更谨慎一点,会先判断是因为受害者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了资金损失,还是因为这个平台的确是诈骗性质的。所以大家在报案之前,要把这些可以帮助案件定性的证据材料准备齐全,提供给警方。比如项目方一开始承诺了一个收益率,但你并没有拿到钱。从这个角度出发,可能更能帮助警方把这个案件定性为一个诈骗案件。

最后

为了保障用户资产安全、打造优质加密生态,imToken 致力于普及安全资讯并提供解决方案。

imToken 是一款有温度、有责任的区块链数字资产管理工具,有严格的安全审计和风控措施保障用户资产安全,遍布 150 多个国家,超千万区块链爱好者的选择。

imToken 官方下载链接:https://token.im/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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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2021-07-06 11:0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来源:悄悄法律人转自:悄悄法律人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币案件为样本李 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田 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经典案例版)摘 要:近年来,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在全球席卷风靡,该领域犯罪呈“井喷式”爆发态势,已对传统司法构成法律和技术层面的双重挑战。在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五年来涉比特币犯罪案件进行分类梳理、个案切入、系统探析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掣肘司法办案的短板要素,聚焦拓宽电子调证、资金追查的实践思路,探索解决价值认定、行刑衔接的实务难点,从激活科技辅助办案的内生动力、提升精准打击犯罪的力度实效、凝聚全流域有效监管的共治力量等维度全面破解该刑事治理难题。关键词:比特币 虚拟货币 黑灰产业 非法集资 洗钱全文自中本聪首次提出比特币的概念以来,比特币俨然成为全球关注度最高的虚拟货币,其交易价格一路暴涨,更多人加入到炒币大军中。在人们普遍认知欠缺、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应对乏力的背景下,该领域违法行为日渐高发,犯罪新型化愈加显著,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已经对公民财产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近五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涉比特币类案件共计14件15人,涵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五个罪名。其中,科技类犯罪11件11人,侵财类犯罪有2件2人,其他类犯罪1件2人。在对比特币挖掘、投资、存储、交易过程中,法益侵犯更具复杂化、犯罪手段更具科技化、触犯罪名更具多样化。经梳理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属性、犯罪定性的争议体现在三个方面:移送与审查罪名不一致,捕诉罪名不一致、定性存在个案差异。除部分案件中将比特币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外,不乏存在以侵财类罪名审查认定的个案情况,如潘某敲诈勒索案,检法在罪名认定上达成共识。一、涉比特币领域犯罪的总体特征目前,中国是世界上虚拟货币交易量最多、买卖最活跃的国家之一。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 集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性、全球流通性、多对多交易等特征于一体,其既是网络犯罪的对象,亦是网络犯罪的工具。(一)黑灰产业成为犯罪技术支撑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逻辑,充分依托黑灰产技术,借助互联网拓宽犯罪半径,利用网络便利实施跨区域犯罪。作为首要技术工具,黑灰产业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或者软件为对象,以篡改代码、编写程序、制作“钓鱼网站”等为手段,成为滋生该领域犯罪的土壤。如[案例一]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1]。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雇佣,仿照币安网站(网址:www.binance.org.cn)制作“钓 鱼网站”,引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非法获取中安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密码等数据,导致该公司币安账户内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窃取,违法所得77117.92元。又如[案例二]潘某敲诈勒索案[2]。被告人潘某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以不给付比特币就对服务器进行 ddos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单位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勒索比特币。由此可见,黑灰产技术使得犯罪灵活隐蔽、无疆域特征明显。(二)“金融创新”暗藏非法集资陷阱以投资理财、代币发行融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该领域犯罪日渐呈现出手段多样化、隐蔽性较强、诱惑性明显、风险传播快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炒作热点概念,包装比特币理财项目,诱惑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所募集资金并未用于购买产品甚或卷钱跑路,投资人损失惨重,追赃挽损难以开展。如[案例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被告人马某某、柳某伙同他人,在青岛市东晖国际大酒店等地通过公开宣传及推介会等方式,以投资比特币理财产品(月息高达7 ~ 10%)获取高息高收益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比特币现金理财产品,并从中攫取高比例佣金。可见,涉比特币犯罪已蔓延渗透到金融领域,尤其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代币发行(ICO)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比特币为募集对象,规避金融监管,虚构翻新项目,实为诈骗他人钱财。(三)钱币交易成为洗钱犯罪新类型比特币具有的全球流通性和可兑换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温床”。在众多洗钱方式中,“跑分平台”受到犯罪分子的广泛青睐,已成为上下游非法资金流转的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通过创设非法网站,吸引用户注册并租用收款二维码,实现为上游犯罪洗钱。如[案例四]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温某某、郭某某等七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4]。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郭某某、常某某等人使用手机通过“火币”“库币”“比特币”等软件,多次使用自己和用他人身份开设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以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跑分”,涉案金额高达 900 万余元,致使上游犯罪难以查处,损失难以挽回。(四)虚假交易成为诈骗犯罪新套路犯罪分子或以“代炒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非法占有比特币,或以“充值投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以比特币方式投资,或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人为操纵涨幅,引诱被害人买进卖出,诈骗手法花样百出,骗术隐蔽难被识破。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三人诈骗案。该三人创设币土豆网站,并策划充值投票活动,即以比特币充值的方式,换取对其他虚拟货币交易的投票权,排名前三的虚拟货币可以上市交易,并承诺事后返还比特币,后嫌疑人操纵投票数量、制造服务器宕机假象,将被害人投资的比特币据为己有。(五)“监守自盗”凸显行业防范漏洞比特币的犯罪分子从业背景更具行业特性,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仲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5]。被告人仲某某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管理员,掌握公司内部所有系统的管理员权限,后使用TEAMVIEWER 软件远程控制公司电脑, 使用 ROOT 权限进入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后,将公司 100 个比特币转移至个人钱包,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部分比特币难以追回。又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6]。被告人安某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维护公司搜索服务器的工作便利,以技术手段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二、涉比特币领域刑事治理难题及成因分析近年来该领域犯罪频发,集中体现在犯罪分子或通过编写代码、增删应用程序非法获取比特币,或利用其支付结算功能掩饰上游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智能化致使侦查取证困境重重、司法面临严峻挑战。破解亟待解决的治理难题,不仅涉及对比特币实质属性的分析研判,更涉及对其法律适用、罪名判定、侦查取证等实务层面。(一)对比特币属性的认知差异成为司法重要分歧针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其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另一种认为其为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由于认知基点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类犯罪触犯罪名的不同认识。比如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认定为盗窃罪。而这一司法争议伴随着比特币从产生到发展的全过程,裁判分歧不仅仅体现在全国各地的裁判差异上,也体现在同一法院对相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上。政策文件的演变,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否定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对其“虚拟货币”地位的肯定,可见比特币已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而是兼具了“经济型”“价值型”的财产属性,但是否应完全纳入到虚拟财产的大范围中,司法实务界的争论远未结束。尽管部分裁判文书仍认为虚拟财产仅属于计算机数据,但笔者认为,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是否具有惩治意义也需要进一步考究。而对于涉及侵财类犯罪的刑法理论,也尚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加以变通和扩充。(二)资金链追查困难成为侦办案件的主要掣肘囿于比特币自身的独特属性,犯罪分子通过交易平台实现钱币交易,导致司法追查障碍重重。鉴于国家间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非法资金一旦流入他国金融系统将使得资金追踪难度大大增加。1. 比特币的匿名性为犯罪分子隐藏身份提供了便利。由于比特币的密码编码和对等网络结构,其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识别或者验证,部分交易平台仅限于辨别身份证的真伪并未做实质审核,致使洗钱者通常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假信息在交易平台上注册账户并购买比特币,后利用他人电子邮箱注册比特币钱包并实现流转。比如目前较为有名的币安网站,用户注册仅用邮箱即可,只在交易时才需要实名制。此外,比特币随机生成公钥私钥且可以“一次一密”,来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用户亦可同时拥有多个账号,因此在仅能显示电子钱包地址和转移数额的前提下,难以将比特币交易地址与账户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犯罪真实身份得以隐匿、可疑交易难以被追踪、控制与锁定。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举证也面临诸多困境,由于下载钱包客户端不需要进行任何实名认证,致使被害人是否系合法持有者也难以确认。2. 比特币多对多的交易属性,导致资金链多线条交织、资金掺杂不清、资金流向难查实。犯罪分子一旦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中,便通过比特币“混合”技术,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兑换交易,以此来模糊比特币的原始来源以及与支付账户之间的联系,使得洗白的比特币得以再次在经济领域中流通使用。比如, 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案件中, 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比特币钱包,最终将获取的比特币分层多次转移。3. 比特币交易的全球性及迅捷性,使其脱离传统的金融监管,交易跨境性十分明显。其交易系依靠软件自动完成,在短时间内可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极大地增加了调查难度。此外,由于对境外金融机构的鞭长莫及、对境外资产追查的应对乏力,也增加了执法机构确定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三)传统电子取证手段难以适应指控犯罪要求通过对五年来不捕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之所以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难以及时搭建犯罪全链条、难以追查资金下落,这其中除了有比特币特殊属性及跨境取证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侦查经验不足、审查技术薄弱、取证方式不完善等也严重制约了电子证据调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披露的网络犯罪大数据来看,网络犯罪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上游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等网络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迭代升级、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的背景下,传统电子取证方式遭遇瓶颈,面临电子证据存证难、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难、提取有效信息难、证据效力受质疑的困境。在涉比特币案件中,侦查机关抓下游易、抓上游难,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将提捕嫌疑人与比特币操纵人员建立实质关联,即便后续进行系列补证,也因错过最佳调证时机使得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此类案件侦破的首要关键,也将影响全案的整体走向和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如侵财类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虚拟货币钱包、虚拟机器软件及移动设备、网络浏览记录及缓存等不同载体记录的电子数据都可能与比特币存储、转移过程以及窃取或骗取手段息息相关。如科技类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操纵计算机到窃取数据、植入病毒再到比特币转移变现等,电子证据不仅贯穿犯罪全过程,更是始终与嫌疑人身份锁定、行为轨迹确立、犯罪场景还原等方面密不可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和保全电子证据,一旦原有存储介质被破坏或灭失, 通过技术手段很难恢复,势必会给侦查带来极大困难。此外,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是否有瑕疵,也将对庭审中能否顺利指控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科技类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制作过程是否排除了他人篡改数据的可能,提取到的电子痕迹是否系嫌疑人的自主操作也将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四)价值认定成为涉比特币侵财类案件的审查难点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价值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特别是在侵财类案件中标准不统一,不仅体现在全国范围内各地裁判认定的不同,也体现在同一地区对同类案件认定的不一致。这其中一方面要考量个案具体实际和侵权模式的不同,另一方面也与新技术维度下司法人员的法律认知差异有关。经梳理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案件发现,虽然大多数以科技类罪名诉判,但仍有一例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而且其他地方以盗窃罪、诈骗罪定案处理较为常见,由此对比特币价值的统一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其价格有着剧烈的浮动空间,这为司法认定带来极大难度。笔者认为,对比特币的价值认定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被害人的购买价格、比特币交易平台显示的价格,专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数额。但具体采纳哪一种认定方式,司法实践面临很大分歧。若以交易平台的价格来认定,由于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时刻处于浮动、且同一天也会有很大波动,仅以案发时价格来认定仍难以解决该问题。若以销赃价格认定,并非所有犯罪都有销赃环节,且销赃数额会低于实际市场价格。若以案发地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认证意见确定涉案金额,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比特币进行价格鉴定,亦很难被法庭采信。在我院办理的潘某敲诈勒索案中,即是采纳被害人购买价格作为犯罪金额,且由于嫌疑人多次采用同一手段实施犯罪,亦能满足“多次敲诈勒索”事实的认定。(五)监管薄弱引发涉比特币犯罪向国际蔓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及反洗钱规范。2013年12月3 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比特币洗钱风险的防范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要求交易平台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须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另一方面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其辖区内的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比特币交易平台予以重拳监管,国内相关平台已相继关闭。尽管如此,该领域犯罪仍屡增不减,黑灰产业成为首要保护伞,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资金链条蔓延国外、案件追查障碍重重、各种犯罪交织错综等都使得现有法律应对疲软乏力,难以从源头处及早遏制犯罪。比特币不仅可以脱离传统的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清算系统,而且其国际流通性特点意味着任何人可以在任意地点接入任意一台电脑即可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如果比特币服务提供商位于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地区,将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更加碎片化,增加资金追查的难度。需要重视的是,一些案件中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的身份及登陆地点无法确定, 致使传统刑事管辖面临诸多困境,且各国法律规定差异明显、保护力度参差不齐,也将导致追诉结果不同, 从而引发管辖权上的冲突。(六)涉比特币犯罪多样化对精准适用法律提出新挑战如前文所述,比特币不仅成为毒品、洗钱、走私、涉税、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或者手段,还可能成为侵财类及集资类犯罪的行为对象。比特币牵涉犯罪种类之多、触犯法益之复杂、社会危害性之大、理应引起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对于涉比特币犯罪的司法争议,既集中在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上,也集中在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上。对于通过科技手段窃取或骗取比特币的行为如何做刑法评价,系构成普通侵财类犯罪还是科技类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代币发行(ICO)的行为,由于投资人可以用比特币代替法币进行投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于经手管理比特币账户或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维护人员,其非法占有比特币的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因此对“占有转移”的认定标准、既遂形态的认定、法律性质的判断,此罪和彼罪的厘清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严峻挑战。三、应对涉比特币领域犯罪的对策及建议梳理总结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该领域办案情况, 部分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因证据存疑、定性争议,未能进入随后的诉讼环节,甚或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公检双方在案件定性上存有较大分歧。究其原因既有侦查方向偏差、犯罪预判不足、调证不充分等因素影响,但毋庸讳言的是,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着现时刑法理论如何应用于新型案件办理、传统技术取证如何有力指控犯罪等瓶颈制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路径寻求突破:(一)依托新型技术手段,实现非法资金全链追踪相较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亦存在追查链条长、可疑资金混同、转移过程复杂的特性,近年来对资金链条的追踪成为办理该领域案件的痛点和难点。利用买卖比特币洗钱、通过多次转账将资金转移过程复杂化,在增加追踪和监测非法资金流动难度的同时,也倒逼我们探索运用新技术手段创新资金追踪模式、重新搭建资金链体系。笔者认为,通过地址分析、链上监控来锁定用户身份、确定侦查范围系侦破该类案件的首要前提。虽然比特币使用者可以生成任意多的地址来隐匿身份, 但比特币在区块链上的存放、使用、交易以及变现都有迹可循。办案机关通过对比特币钱包关联注册信息的追踪,对网络 IP 地址、MAC 地址的分析,对聊天记录、浏览痕迹的提取,对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的解析等,依然可以找到线索进行追查,划定犯罪分子的落脚点范围。纾解难题还需从基底技术入手,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时间节点、资金数量和流向,提升交易图谱分析能力,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等方式找到关联线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第一,运用技术辅助办案,与专业区块链分析机构开展合作,在查阅区块链上虚拟货币账户信息、历史交易数据的基础上查清涉案账户间的虚拟货币转移过程。如在办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充分借助外脑力量,与区块链大数据分析公司率先合作,通过对区块链的合理追踪,打通了大部分资金转移环节。第二,向比特币交易平台调取详实交易数据。由于区块链上公开的比特币交易数据无法体现同一交易网站上的内部交易数据,特别是在比特币“多对多”的交易模式下,平台内部的资金流混同成为一大障碍,因此调取平台内交易数据具有关键意义。第三,开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有效纾解资金追查堵点。在洗钱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经过多重币币交易、钱币交易的环节,其中常通过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完成交易,因此调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后台数据对于查明账户交易信息、确定涉案资金走向很有助益。综上,笔者建议要运用新科技对抗新犯罪,借助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流、资金流挖掘上线、追踪资金去向,以此实现对涉案人员的全网打击、犯罪事实的精准指控。(二)创新电子存证模式,有效破解侦查取证难题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该领域案件犯罪类型多,涉案人员杂,隐蔽性极高,打击难度大,如何精准突破实现全链打击,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是重中之重。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研判,更需要从技术层面予以考量。在该领域案件的审查办理中,无论是对嫌疑人身份的锁定、资金链条的追踪,还是对涉案比特币的扣押,每一环节都对电子取证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较高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优质科技产品应用于案件侦查和电子取证工作,一些企业已经创新研发出针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存证产品及分析技术,这对于我们传统司法办案模式无疑提供了专业支撑和科技引擎。比如侦查部门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对储存在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破解,通过提取分析 IP 地址、服务器、相关聊天记录锁定犯罪分子从而有效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资金链条查证的过程,对涉案交易数据进行充分提取的过程如何保证数据保存的完整性,在与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调取交易数据后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再梳理,这些不仅对电子证据取证实体性提出要求,更对程序正当性提出较高标准。笔者认为,要充分规范现场勘验过程和存储介质使用,由具备足够专业技术的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必要时由第三方机构给予技术配合和智力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对涉案比特币扣押过程中如何保留其虚拟属性和法律属性的统一,如何确保扣押实质有效、扣押程序严格合法,这些都对公安机关电子取证方式提出新的考验。由于比特币虚拟性、中心化、分布式的属性,其以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如果想要冻结某个人的比特币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如若公安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对涉案比特币进行控制, 犯罪分子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钥私钥将比特币转移至境外。针对这一难点,我们在办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基于比特币独特属性创新传统扣押模式, 尝试性地确立了一种新型扣押模式,即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比特币转移至该地址,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掌握最终账户的公钥私钥,由此不仅避免了涉案比特币被转移的可能性,也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缴藏匿的比特币并予以合法控制。(三)着眼犯罪模式差异,审慎认定比特币价值比特币的价值评估问题不仅牵涉被告人的刑罚裁量,也涉及被害人的损失计算以及追赃挽损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显著特点和价值评估模式。笔者认为,在参照传统侵财类案件价值认定模式的同时,需要从个案犯罪特点、明晰犯罪阶段、实际占有状态、比特币存储载体等多维度进行研判。基于此,对比特币价值的司法认定可从几个层面进行考量:第一,若被害人被动交付或被窃取骗取存储于钱包内的比特币,或者嫌疑人系以后买方式而取得比特币,可以购买价格作为认定基础,以案发时比特币交易价格为参照依据。相较交易价格的极不稳定性,购买价格有交易记录佐证,更易被采信,如潘某敲诈勒索案遂采用该种认定方式。第二,若比特币已经较长时间存储于交易平台上,且被害人购买记录无法调取的情况下,虽然其后经过嫌疑人在多个平台网站,以及平台与钱包间的多次转换仍没有实现法币兑现,可以案发时交易价格为认定基础,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比特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没有相应的换算交易机制,其在同一交易平台的不同时间段,也会有明显涨幅,因此以市场交易中间价格作为评估标准更为合理。第三,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将非法占有的比特币进行了最终兑换,且有销赃记录予以佐证,此种情况下以嫌疑人的销赃数额认定较为客观。第四, 参照我国侵财类案件中价值认定方式,如被盗财物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但笔者认为目前并没有对比特币价值进行鉴定的专业权威机构,且《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否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出具依据是否客观,评估结论是否客观有待考证,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论证。然而,以上几种评估模式仍不能涵盖所有案件,以通过挖矿而原始取得的比特币为例,其价值就由于涉及挖矿设备成本、用电成本等多种因素制约而面临认定上的难题。(四)构筑社会共治格局,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该领域犯罪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从各省的已生效判决上来看,检法在定性及法律适用上日渐达成统一。但相较比特币日渐迅猛的发展态势、层出不穷的犯罪形式、迭代更新的犯罪手法,检察机关在精准打击新型犯罪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要做好网络信息技术与刑法原理的实务嫁接,依托科技案件专业化办案优势,结合个案发案特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是对于公检认定不一致案件,要及时沟通研判,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电子证据调取;对于新型犯罪原理研究方面,要借助专家力量,补强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短板;以个案借鉴、逐案沟通、类案总结的方式,就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积极与法院会商研判,对案件高发地区要及早统一诉判标准, 在法律规制内合理拓展刑罚适用的边界。单一维度依赖刑事法规规则只能治标、尚难治本,积极应对该领域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司法行政监管合力的构筑,前置法律法规的落实见效。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性文件, 但运用比特币洗钱仍处于反洗钱机制最为边缘的地带。笔者建议,在交易监管和防控风险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要把监控重点放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渠道上,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传统手段进行监控,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交易平台网站的监管,其中对境外网站和服务器的监管尤为关键, 必要时要采取封锁域名、更改访问地址等方式减少访问途径。此外,近年来比特币中介机构的兴起不容小觑,部分交易网站虽然注册地在境外,但仍以发布广告等方式在国内从事买卖居间服务,致使买卖双方在个人银行卡间实现资金流转,避开交易所环节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由此,充分了解中介商的运作机制, 形成对中介商的有效规制,对于阻断比特币洗钱以及其他类型犯罪大有裨益。与此同时,检视目前涉比特币犯罪案件的发展生态链,搭建行刑衔接机制、创新刑事路径探索已经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密切合作,必要时由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鉴定服务或者配合相关证据调取,逐一破解案件难点疑点问题,以此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梳理近年来该流域犯罪案件的典型发案特点、深入剖析掣肘新型案件办理的瓶颈因素,凝聚社会普遍共识,搭建共防共治平台更具突出意义。建议以日常交流互鉴、人才定期互动为契机, 充分改善涉网络信息技术及金融复合型人才的稀缺局面,这对于突破传统办案思路、适应新技术发展更具长远意义。注释:[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 0108刑初第215号。[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 0108刑初第725号。[3]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 0203刑初第596号。[4]参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 16刑终第172号。[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 0108刑初第1410号。[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 0108刑初第80号。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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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 29 0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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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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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2021-03-29 0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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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专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

  洗钱犯罪又现新手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更是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央行在发布此案时称,利用虚拟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洗钱犯罪的新手段。

  一边是比特币的“罪与罚”,另一边却是比特币价格的不断飙升。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一度冲破6万美元关口,随后又从6万美元巅峰跌回到5万美元附近,其暴涨暴跌的走势足以令很多人心惊胆战,就连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大呼“看不懂!”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比特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潜在风险与多大,在司法实践中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为此,《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予以解析。

  《证券日报》:在我国买卖、炒作比特币等虚拟币,以及买卖矿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打击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重要前提是有没有违反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一些以兑换比特币为业,赚取差价、造成客户重大损失、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报到最高法院,最终以“个案批复”的形式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

  对于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就现有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其他一些主流币或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的认识趋于同频,即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买卖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该类虚拟币是财物”,也并非买卖就是违法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投资者涉及其他虚拟币面临的财产风险和合同风险相对会更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

  《证券日报》:伴随比特币价格不断飙升,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是否有增加趋势?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普遍判决情况如何?

  肖飒: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

  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我近期处理的一个矿机失窃案例中,虽然国内已有判例,认定矿机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如(2019)鄂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但类似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涉及的难题仍非常多。例如,如何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后,诉讼终结前的挖矿收益放到哪里?取回矿机后,期间收益能否主张?如能主张,可否以法定货币支付?这些都是维权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

  《证券日报》:在比特币相关案件中,盗窃类案件是否普遍存在?

  肖飒: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涉比特币案例从2014年11月份起至2021年3月22日共发生超过2300件,刑事、民事案件的占比相当。从案由来看,在比特币涉刑案件中,盗窃罪占比过半,其他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罪名都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在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次是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

  《证券日报》:比特币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买卖比特币矿机,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肖飒:监管层一直通过各种形式提示相关投资的风险性。从法律地位来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场内交易证券一样,得到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和法律规范的保护,仅能通过《民法典》《刑法》等获得原则性保护,而且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如果未来《人民银行法》修订,对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交易进行限制或禁止,比特币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增加。

  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洗钱风险。市场上有些矿机厂商在出售矿机时,所收取的对价并不限于人民币,比特币、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或其他虚拟货币都在接受范围内。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洗钱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洗钱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

  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比如,该怎样计算收入、如何申报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遭到税收监管部门的质疑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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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比特币交易账户会被盗吗? - 知乎

你的比特币交易账户会被盗吗? - 知乎首发于薛洪言微语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你的比特币交易账户会被盗吗?薛洪言​​2020 年度新知答主假期的最后一天,写篇科普文吧,谈谈比特币交易账户的安全性问题。在不少投资者眼中,比特币交易既然全程记录在区块链中,而区块链是不可篡改的公开账本,怎么会被盗呢?既便被盗,不也可以追回来吗?所以,比特币账户的安全性,有啥可以担心的。而事实上,还真不是这样,类似的案例已经有很多。所以,作为一个比特币投资者,还真的要好好关注下比特币账户的安全问题。比特币被盗,背后的三大套路比特币本质上只是区块链上的一串字符,记录着该比特币诞生以来的所有交易记录,由于区块链属于去中心化的结构,用户通过一个公开的地址和只有自己知道的密钥来宣示所有权,某种程度上,谁掌握了这个密钥,谁就实质性地拥有了对应地址中的比特币资产。而区块链的防篡改特征,是指比特币的交易记录不可篡改,而非密钥不会丢失。同时,也正因为区块链不可篡改,密钥一旦丢失,也意味着不可能通过修改区块链记录来拿回比特币,所以,丢了,可能就真的丢了。结合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不难发现比特币被盗的三种套路。交易平台监守自盗很多投资者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自然也会把比特币存放在交易所账户之中。除了个别国家以发放牌照的方式将虚拟货币交易所纳入监管框架之内,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没有监管背书,也没有上线诸如资金存管、虚拟货币存管等防范措施,意味着如果交易所自身动了坏心思,“偷”你的比特币简直是探囊取物一般。举个例子,2014年2月24日,当时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 宣布其交易平台的65万个比特币已经被盗一空,随后Mt.Gox便宣布破产。而后来执法部门的调查发现,所谓的65万比特币被盗,其实只有7000个比特币因黑客攻击而失踪,其余的都被平台的内部人拿去了,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交易所遭受黑客攻击居心不良的交易平台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被盗案件源于黑客攻击。无论是交易所自身的密钥还是用户的密钥,都存放在交易所的钱包系统中,若系统被黑客攻破,导致密钥泄露,里面的比特币资产自然也就会不翼而飞。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力差异很大,对系统安全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因黑客攻击导致的丢币事件并不鲜见。2014年3月,美国数字货币交易所Poloniex被盗,损失12.3%的比特币,这次丢币便是由于黑客利用了交易平台的代码漏洞把资金偷走的。2015年2月14日,黑客利用比特儿从冷钱包填充热钱包的瞬间,将比特儿交易平台冷钱包中的所有BTC盗走,总额为7170BTC。2015年2月23日,比特币钱包运营商比特币存钱罐被盗,据比特币存钱罐官方表示,黑客于2014年6月30日入侵了平台的Linode账号,并修改了Linode账号密码和服务器的root密码,从而入侵了服务器并且获得了服务器的控制和管理权限,导致比特币被盗。用户交易账户被盗随着各大交易所加强系统安全的防护,交易所自身系统被黑客攻破的几率大幅下降,而用户自身交易账户被盗开始成为主要的丢币方式。用户与交易所之间主要通过登录名和密码建立联系,就像银行卡被盗刷、第三方支付账户会被盗用一样,若用户的登录名和密码泄露,就会出现虚拟货币账户被盗用的现象。而用户名和密码泄露则太容易了,比如用户设备中了木马病毒、多个平台用同一套用户名和密码遭受撞库袭击、交易平台自身的系统漏洞导致用户的账户和密码泄露等,都会导致交易账户的被盗用。比特币被盗后,还能追回来吗?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果账户里的比特币被盗,还能追的回来吗?其实,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如果是交易平台自身的监守自盗,直接向平台索赔就好了,所以,我们着重看看后面两种情况。在交易所系统被黑客攻击的情况下,难度较大。因为黑客一旦盗取比特币,接下来便会通过混币等手段把盗窃的比特币洗白,除非金额巨大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强力介入,否则追回的可能性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在追不回来的情况下,若损失金额很小,一般是交易所自行承担损失;若损失金额超过了交易所承受能力,为了避免交易所破产,一般采取所有用户按比例分摊损失的做法。比如说,如果交易所因黑客攻击损失了1万个比特币,且交易所无力承担损失,此时便进入损失公摊模式,若你的比特币资产在交易所中占比1%,则意味着你需要承担100个比特币的损失。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在区块链层面进行回滚操作,强制拿回被黑客偷走的比特币。不过,这样会导致区块链的硬分叉,也会影响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和去中心化特征,一般不被社区所接受。所以,这种情况只在以太坊TheDao事件中发生过一次,结果导致以太坊一分为二,出现了以太币ETH和以太经典ETC的分裂,影响很大,在比特币历史上,尚无先例,以后估计也不会出现类似案例。对于用户自身交易账户被盗的情况,相比交易所被黑客攻击,其金额和影响要小得多。在排除用户自身的原因(比如用户监守自盗,存在欺诈嫌疑)之后,负责任的交易所通常会主动承担损失。若用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则很有可能会陷入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2016年7月25日,北京海淀法院曾通告一个用户诉讼交易平台的案例,用户施先生在某平台被盗40余个比特币而向平台索赔41万元,而平台方则表示,事件起因是施先生的安全意识不足,同时丢失了资金密码和登录密码且未开启行业惯用的二次登录验证,并暗示不排除用户存在“监守自盗”行为的可能性。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才是王道站在交易所的角度,为了应对账户被盗风险,就如同第三方支付企业会搭建专门的欺诈风险防控体系,综合利用设备指纹验证、位置认证、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用户行为习惯分析、原卡进出、交易限额控制等手段进一步降低风险损失一样,除了加强用户风险意识教育(如定期修改密码、不在共用电脑上登录账户、设置复杂的密码等)之外,一般情况下,会采取绑定Google验证、设置交易密码、开启登录二次验证、同卡提现等手段防范欺诈风险,确保既便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对用户而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是王道。除了定期更换密码、不在共用电脑登录交易账户等之外,也要配合平台的各项账户安全措施,提高账户安全等级,降低资金损失风险。作者: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PS:欢迎去我的LIVE分享页,系统了解 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 相关知识发布于 2017-10-08 22:45比特币 (Bitcoin)盗刷​赞同 10​​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薛洪言微语享受深度思考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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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 29 09:22:57

来源:证券日报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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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2021-03-29 09:22:57

来源:

证券日报

  ——专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

  洗钱犯罪又现新手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更是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央行在发布此案时称,利用虚拟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洗钱犯罪的新手段。

  一边是比特币的“罪与罚”,另一边却是比特币价格的不断飙升。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一度冲破6万美元关口,随后又从6万美元巅峰跌回到5万美元附近,其暴涨暴跌的走势足以令很多人心惊胆战,就连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大呼“看不懂!”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比特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潜在风险与多大,在司法实践中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为此,《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予以解析。

  《证券日报》:在我国买卖、炒作比特币等虚拟币,以及买卖矿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打击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重要前提是有没有违反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一些以兑换比特币为业,赚取差价、造成客户重大损失、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报到最高法院,最终以“个案批复”的形式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

  对于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就现有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其他一些主流币或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的认识趋于同频,即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买卖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该类虚拟币是财物”,也并非买卖就是违法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投资者涉及其他虚拟币面临的财产风险和合同风险相对会更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

  《证券日报》:伴随比特币价格不断飙升,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是否有增加趋势?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普遍判决情况如何?

  肖飒: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

  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我近期处理的一个矿机失窃案例中,虽然国内已有判例,认定矿机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如(2019)鄂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但类似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涉及的难题仍非常多。例如,如何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后,诉讼终结前的挖矿收益放到哪里?取回矿机后,期间收益能否主张?如能主张,可否以法定货币支付?这些都是维权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

  《证券日报》:在比特币相关案件中,盗窃类案件是否普遍存在?

  肖飒: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涉比特币案例从2014年11月份起至2021年3月22日共发生超过2300件,刑事、民事案件的占比相当。从案由来看,在比特币涉刑案件中,盗窃罪占比过半,其他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罪名都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在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次是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

  《证券日报》:比特币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买卖比特币矿机,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肖飒:监管层一直通过各种形式提示相关投资的风险性。从法律地位来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场内交易证券一样,得到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和法律规范的保护,仅能通过《民法典》《刑法》等获得原则性保护,而且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如果未来《人民银行法》修订,对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交易进行限制或禁止,比特币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增加。

  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洗钱风险。市场上有些矿机厂商在出售矿机时,所收取的对价并不限于人民币,比特币、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或其他虚拟货币都在接受范围内。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洗钱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洗钱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

  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比如,该怎样计算收入、如何申报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遭到税收监管部门的质疑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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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目录1发展历程2货币交易▪购买方法▪交易方式▪消费方式▪支付案例3创始人物4产生原理5货币特征6应用7法律现状8各方声音9危害风险10法定货币国家11比特币城市12慈善活动13多方监管▪中国▪美国▪韩国▪法国▪日本▪卢森堡发展历程播报编辑比特币(3张)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同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越少越好,货币总量的固定导致的通缩并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2009年,比特币诞生的时候,区块奖励是50个比特币。诞生10分钟后,第一批50个比特币生成了,而此时的货币总量就是50。随后比特币就以约每10分钟50个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区块奖励减半为25个。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产出525万,即1050的50%)时,区块奖励再减半为12.5个。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约2100万个。 [7]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2014年2月25日,“比特币中国”的比特币开盘价格为3562.41元,截至下午4点40分,价格已下跌至3185元,跌幅逾10%。根据该平台的历史行情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27日,1比特币还能兑换5032元人民币。这意味着,该平台上不到一个月,比特币价格已下跌了36.7%。同年9月9日,美国电商巨头eBay宣布,该公司旗下支付处理子公司Braintree将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该公司已与比特币交易平台Coinbase达成合作,开始接受这种相对较新的支付手段。虽然eBay市场交易平台和PayPal业务还不接受比特币支付,但旅行房屋租赁社区Airbnb和租车服务Uber等Braintree客户将可开始接受这种虚拟货币。Braintree的主要业务是面向企业提供支付处理软件,该公司在2013年被eBay以大约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2017年1月22日晚间,火币网、比特币中国与OKCoin币行相继在各自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抑制投机,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各平台将于1月24日中午12:00起开始收取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固定费率收取,且主动成交和被动成交费率一致。 [9]5月5日,OKCoin币行网的最新数据显示,比特币的价格刚刚再度刷新历史,截止发稿前最高触及9222元人民币高位。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国三大比特币平台正式开始收取交易费。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公告称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同年12月17日,比特币达到历史最高价19850美元。2018年11月25日,比特币跌破4000美元大关,后稳定在3000多美元。 [10]11月19日,加密货币恢复跌势,比特币自2017年10月以来首次下探5000美元大关,原因是之前BCH出现硬分叉,且监管部门对首次代币发行(ICO)加强了审查。 [10]11月21日凌晨4点半,coinbase平台比特币报价跌破4100美元,创下了13个月以来的新低。2019年4月,比特币再次突破5000美元大关,创年内新高。5月12日,比特币近八个月来首次突破7000美元。 [11]5月14日,据coinmarketcap报价显示,比特币站上8000美元,24小时内上涨14.68%。 [12]6月22日 ,比特币价格突破10000美元大关。比特币价格在10200左右震荡,24小时涨幅近7%。 [13]6月26日,比特币价格一举突破12000美元,创下自2018年1月来近17个月高点。 [14]6月27日早间,比特币价格一度接近14000美元,再创年内新高。 [15]2020年2月10日,比特币突破了一万美元。据交易数据,比特币的价格涨幅突破3% [16]。3月12日,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stamp数据显示,19点44分,比特币最低价格已跌至5731美元 [17]。5月8日,比特币突破10000美元关口,创下2月份以来的新高 [18]。5月10日早上8点开始,比特币单价在半小时内从9500美元价位瞬间下跌了上千美元,最低价格跌破8200美元,最高价差超1400美元 [19]。7月26日下午6点,比特币短时极速拉升,最高触及10150.15USDT,日内最大涨幅超过4%,这是2020年6月2日以来首次突破1万美元关口 [20]。11月4日,比特币价格正式突破14000美元。11月12日晚,比特币价格突破16000美元,刷新2018年1月以来新高,一周涨超8.6%。比特币总市值突破2915亿美元。11月18日,比特币价格突破17000美元 [21]。12月1日,比特币价格报19455.31美元,24小时涨幅为5.05%。 [22]12月17日,比特币价格突破23000美元整数关口,刷新历史新高,日内涨幅超7.5%。 [23]截至12月27日19时20分,比特币报价28273.06美元。 [24]2021年1月8日,比特币涨至4万美元关口上方,最高至40402美元。 [25]2月16日,比特币再创历史新高,升至50000美元/枚上方。 [1]2月17日,据法新社伦敦消息,在一些重量级企业支持比特币后,这一虚拟货币在2021年升值近75%之后于当地时间16日首次突破5万美元大关。大约在格林尼治时间12时35分,比特币较前一日升值4.4%,达到50547.70美元的历史新高。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50000美元。 [1]2021年2月20日,比特币总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 [2-3]2021年2月22日,比特币价格线上突破58000美元/枚。 [4-5]2021年2月22日晚间,受做空资金反扑,比特币跌幅扩大,盘中一度跌破48000美元/枚,跌幅扩大至近17%。随后,多头资金迅速开始抄底,在半个小时内,比特币跌幅从17%回到6%。CoinGecko行情显示,截至北京时间2月23日0时左右,比特币报52878.42美元/枚,目前24小时跌幅达9%。 [6]3月3日,比特币日内涨超5%,站上51000美元/枚。 [29]3月13日,比特币24小时上涨约6%,站上60000美元/枚,市值约为1.1万亿美元。 [30]2021年5月19日,比特币跌幅扩大至18%,跌破35000美元/枚整数关口,日内连续跌破九道千元关口。 [31]2021年6月,萨尔瓦多通过《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法案,法案指出比特币在该国成为法定货币、并于政府公报上公布九十天后生效。 [33]9月7日,法案生效、比特币正式成为了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数字货币法定地位的国家。 [33] [37]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38]2021年10月,比特币重回50000美元/枚关口上方,创9月7日以来新高。 [41]截至10月20日,比特币时隔半年再创历史新高,涨破65000美元/枚,日内涨1.16%。 [43]2021年11月9日盘中,比特币再创历史新高,首次突破67000美元/枚。 [44]11月9日,Bitstamp平台报价显示,比特币达到68065.30美元/枚,而在过去24小时之内,最高曾达到68564.40美元/枚。 [46]11月13日,比特币市值超过了脸书和腾讯,挤进了世界前五。11月10日,比特币价格再创历史新高,首次逼近6.9万美元/枚。 [45]2022年1月,比特币周五继续下跌,跌破42000美元,触及2021年9月以来未见水平。 [54]2022年1月22日晚间,比特币日内一度跌破36000美元/枚,最大跌幅12.8%。 [57]2022年1月25日,据法新社华盛顿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周二呼吁萨尔瓦多改变政策,停止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理由是这种加密货币构成“巨大风险”。2022年2月,美国司法部宣布,查获价值约36亿美元的失窃比特币,并以涉嫌洗钱罪名逮捕了一对夫妇。 [58]2022年2月,比特币一度跌破35000美元,随着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打压风险偏好,提振避险需求,金价突破每盎司1940美元。 [59]2022年3月1日,据彭博社报道,美国财政部发布新规,禁止美国人向俄罗斯寡头和实体提供任何支持,包括通过使用数字货币或加密资产进行交易,该规则于3月1日生效。在新规发布的同一天,比特币价格短线拉升,从41800美元左右直接飙升至44000美元附近,24小时涨幅超14%。 [60]2022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能源委员会主席帕维尔·扎瓦尔尼(Pavel Zavalny)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俄罗斯愿意接受比特币作为其自然资源出口的支付方式。 [62]2022年3月25日,面对西方国家不断加大的制裁,俄罗斯正在考虑接受比特币作为其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支付方式。 [63]每经AI快讯,比特币站上47000美元/枚,为2022年1月4日以来首次。 [64]2022年3月,环保组织发起倡议,要求比特币改变其生产方式,减少其生产所带来的巨大耗电量。据悉,比特币的年耗电量比瑞典整个国家的年用电量还要高。比特币的主要竞争对手以太坊已经准备采用一种更环保低耗的生产方式,环保人士认为,比特币也需做出改变。 [65]北京时间2022年4月12日,加密货币市场迎来一次回撤。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24 小时内下跌 15%,最新报价为39682美元,自3月15日以来首次跌破 40,000 美元。与此同时,以太坊下跌 14%,最新报价为2969美元,自3月23 日以来首次跌破 3,000 美元大关。 [67]2022年5月27日,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表示,特斯拉的周边产品可以用狗狗币购买。 [69]9月,比特币一度上涨6.1%,价格突破2万美元关口。 [75]2022年6月13日,最新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报价短时触及25000美元一枚,并在该点位进行来回绞杀,24小时跌幅已达到7.4%,创下2020年12月26日以来的最低点。 [70]2022年6月14日,最新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短时跌破21000美元,最低触及20846美元,创2020年12月16日以来的最低点。 [71]2022年6月19日,据Bitstamp报价显示,比特币再次下破18000美元/枚,过去7天累计下跌36%,今年以来累计下跌62%。 [72]2022年6月30日,据Bitstamp报价显示,比特币跌破19000美元/枚。 [73]2022年7月13日的研报中表示,比特币的生产成本已从6月初的约24000美元降至现在的约13000美元。 [74]2023年2月2日报道,比特币突破24000美元/枚,续刷前期新高。 [76]2023年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各国应如何对待加密资产制定了一项九点行动计划,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加强货币政策框架来维护货币的主权和稳定,不授予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官方或法定货币地位”。 [77]2023年7月,glassnode发推称,比特币长期持有者持有1452万枚BTC,已达历史新高,相当于BTC流通供应量的75%。 [82]2023年8月17日,比特币回落至29000美元/枚下方,为8月7日以来首次,24小时内跌0.58%。 [84]2023年9月,比特币跌破25000美元/枚,日内跌逾3%。 [85]10月24日,比特币涨破35000美元/枚,日内涨近14%。 [86]2023年11月,行情显示,BTC突破38000美元/枚,现报38023.4美元/枚,24小时内涨近8%。 [87]2023年11月30日,比特币突破38000美元/枚,日内涨0.7%。 [93]2024年1月3日,比特币快速下挫,一度跌超10%,跌破41000美元。 [95]1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批准直接投资比特币的交易基金,但并未批准或认可比特币 [96]。1月20日消息,比特币升至42000美元/枚。 [97]1月30日消息,比特币向上突破43000美元/枚。 [98]2月9日,比特币向上突破47000美元/枚,日内涨3.64%。 [99]2月14日,比特币向上突破52000美元/枚,日内涨超6%。 [100]2月27日消息,比特币突破57000美元/枚,日内涨4.36% [101]。2月28日,比特币突破58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2月以来新高,日内涨2.35%。 [102]同日,比特币上触59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2月以来新高,日内涨4.12%。 [103]2月29日,比特币突破64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日内涨13%,本月迄今大涨近50%。 [104]2024年3月,比特币持续走高,日内涨近5%触及65000美元,创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2] [104-105]3月4日,比特币向上触及66000美元,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6]3月5日,比特币触及68000美元,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7]3月5日晚,比特币涨破69000美元/枚,创历史新高,累涨62.64%。 [108]3月8日晚间,比特币向上突破70000美元/枚,创历史新高。 [109]货币交易播报编辑购买方法比特币用户可以买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在用户“开采”比特币时,需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然后通过反复解谜密与其他淘金者相互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将会获得25个比特币。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系统是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并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交易方式比特币是类似电子邮件的电子现金,交易双方需要类似电子邮箱的“比特币钱包”和类似电邮地址的“比特币地址”。和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汇款方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直接付给对方。下列表格,列出了免费下载比特币钱包和地址的部分网站。比特币地址是大约33位长的、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一串字符,总是由1或者3开头,例如火币"1PCgrJSzxJTjtUUbijcvPjZ6FVS2jGeZnN"。比特币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时也不需要联网交换信息,可以离线进行。可用的比特币地址非常多。比特币地址和私钥是成对出现的,他们的关系就像银行卡号和密码。比特币地址就像银行卡号一样用来记录你在该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币。你可以随意的生成比特币地址来存放比特币。每个比特币地址在生成时,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该地址的私钥被生成出来。这个私钥可以证明你对该地址上的比特币具有所有权。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比特币地址理解成为银行卡号,该地址的私钥理解成为所对应银行卡号的密码。只有你在知道银行密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银行卡号上的钱。所以,在使用比特币钱包时请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钥。比特币的交易数据被打包到一个“数据块”或“区块”(block)中后,交易就算初步确认了。当区块链接到前一个区块之后,交易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在连续得到6个区块确认之后,这笔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转地得到确认了。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区块链在持续延长,而且新区块一旦加入到区块链中,就不会再被移走。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 。 中本聪预计,当数据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数据并不全部储存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用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消费方式许多面向科技玩家的网站,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交易。比如火币、币安、OKEx之类的网站,以及淘宝某些商店,甚至能接受比特币兑换美元、欧元等服务。毫无疑问,比特币已经成为真正的流通货币,而非腾讯Q币那样的虚拟货币。国外已经有专门的比特币第三方支付公司,类似国内的支付宝,可以提供API接口服务。可以用钱来买比特币,也可以当采矿者,“开采”它们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通过用电脑反复解密,与其他的淘金者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电脑能够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就会获得12.5个比特币。比特币是分散化的,需要在每个单位计算时间内创造固定数量比特币是每10分钟内可获得12.5个比特币。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达到2100万个。换句话说,比特币体制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译成编码可抵御通胀,防止他人搞破坏。支付案例在被投资者疯狂追逐的同时,比特币已经在现实中被个别商家接受。北京一家餐馆开启了比特币支付。这家位于朝阳大悦城的餐馆称,该店从2013年11月底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消费者在用餐结束时,把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转账到该店账户,即可完成支付,整个过程类似于银行转账。该餐馆曾以0.13个比特币结算了一笔650元的餐费。2014年1月,Overstock开始接受比特币,成为首家接受比特币的大型网络零售商。2017年虚拟货币资料货币符号发行时间创始人活跃市值比特币基础算法比特币BTC2009中本聪是2000亿美元是SHA-256以太币ETH2014维塔利克·布特林是320亿美元否Ethash瑞波币XRP2013克里斯·拉森是170亿美元是SHA-256柚子币EOS2017丹尼尔·拉里默是55亿美元否DPOS莱特币LTC2011李启威是75亿美元是Scrypt比特币现金BCH2017吴忌寒是75亿美元是SHA-256“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2013年10月29日在加拿大温哥华启用,办理加拿大元与比特币的兑换,迅速迎来排队办理业务的人群。“世界首台”这台自动提款机由美国机器货币公司制造,设在温哥华一家名为“潮流”的咖啡屋。提款机所有者之一名为米切尔·德米特,他从事比特币交易数年,另外两名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一家比特币交易公司。德米特说,这是世界首台比特币提款机。德米特和同伴都认为比特币提款机是商机,因为此前“没有比特币自动提款机,大家都是在网站上进行交易”。操作时,比特币用户输入类似银行PIN码的密码,登录网络比特币账户。通过提款机,用户可以从比特币账户中取出按比值对应的加拿大元现金,也可将现金存入比特币账户。比特币用户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使用比特币,与网络购物形式相似。缺乏监管但一些人担心比特币成为毒品交易、洗钱和其他不法活动的温床。一个名为“丝绸之路”的网站为不法分子以比特币交易搭建平台,本月初被美国当局关闭。美国警方2013年10月25日说,他们在这家网站站主罗斯·威廉·乌布利希的电脑里发现价值280万美元的比特币。路透社报道,这家网站2011年起运营,为不法分子搭建交易平台。网站有海洛因和其他毒品售卖,甚至提供杀手。超过90万名该网站注册用户用比特币进行毒品交易。法庭文件显示,这家网站在两年运营时间里达成价值12亿美元的比特币交易,每笔交易收取8%到15%的手续费。法新社报道,比特币尚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受到有效监管。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为“私人货币”的国家。创始人物播报编辑京都大学数学教授望月新一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比特币用分布式账本摆脱了第三方机构的制约,中本聪称之为“区块链”。用户乐于奉献出CPU的运算能力,运转一个特别的软件来做一名“挖矿工”,这会构成一个网络共同来保持“区域链”。这个过程中,他们也会生成新货币。买卖也在这个网络上延伸,运转这个软件的电脑争相破解不可逆暗码难题,这些难题包含好几个买卖数据。第一个处理难题的“矿工”会得到50比特币奖赏,相关买卖区域加入链条。跟着“矿工”数量的添加,每个迷题的艰难程度也随之进步,这使每个买卖区的比特币生产率保持约在10分钟一枚。2009年,中本聪设计出了一种数字货币,即比特币,风风火火的比特币市场起了又落,而其创始人“中本聪”的身份一直都是个谜,关于“比特币之父”的传闻牵涉到从美国国家安全局到金融专家,也给比特币罩上了神秘光环。据外媒报道称,计算机科学家TedNelson周日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他已经确定出,比特币的创始人是京都大学数学教授望月新一(Shinichi Mochizuki)。比特币的创始人一直以来使用的都是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假名,互联网领域也对其真实身份展开了大量推测。纳尔逊发布视频称,他已确定望月新一就是比特币的真正创始人。望月新一2013年因为证明ABC猜想而名声大噪。他高中时就读于菲利普埃克塞特学院,后者是美国最具声望的高中之一,仅仅两年后就毕业。望月新一16岁进入美国普林斯顿大学,22岁时以博士身份离校,33岁就成为正教授,这么年轻就获得正教授职称在学术界极为罕见。这个数学界的巨星可能已经攻破了该领域最为重要的难题之一。中本聪本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个人资料很少,尤其是近年几乎完全销声匿迹,因此其身世也变成了一个迷。2014年3月7日,当有人说比特币创始人是多利安·中本的新闻传出后,迅速成为互联网上最吸引人的消息。与外界揣测其可能是个虚构的名字不同,“中本聪”是个真实的名字,他是一名64岁的日裔美国人,他喜欢收集火车模型,曾供职大企业和美国军方,从事机密工作。在过去的40年中,中本聪从不在生活中用他的真名。根据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1973年的档案,在他23岁从加州州立理工大学毕业时,将自己的名字改为了多利安·普伦蒂斯·中本聪(Dorian Prentice Satoshi Nakamoto)。从那时起,他不再使用“聪”这个名字,而用多利安·中本S(Dorian S. Nakamoto)作为签名。也是在2014年,真正的发明人中本聪在网上发言否认:“我不是多利安·中本。”产生原理播报编辑疯狂涨势比特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矿工奖励来完成发行过程的。矿工在这里充当了货币发行方的角色,他们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又称为“挖矿“。所有的比特币交易都需要通过矿工挖矿并记录在这个账本中。矿工挖矿实际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算法,计算出符合要求的哈希值,从而争取到记账权。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试错的过程,一台计算机每秒产生的随机哈希碰撞次数越多,先计算出正确哈希值的概率就越大。最先计算出正确数值的矿工可以将比特币交易打包成一个区块,然后记录在整个区块链上,从而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这就是比特币的发行过程,同时它也激励着矿工维护区块链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设计者在设计比特币之初就将其总量设定为2100万枚。最开始每个争取到记账权的矿工都可以获得50枚比特币作为奖励,之后每4年减半一次。预计到2140年,比特币将无法再继续细分,从而完成所有货币的发行,之后不再增加。 [35]货币特征播报编辑分类特征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全世界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专属所有权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低交易费用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跨平台挖掘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优点完全去处中心化,没有发行机构,也就不可能操纵发行数量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匿名、免税、免监管。比特币完全依赖P2P网络,无发行中心,所以外部无法关闭它。比特币价格可能波动、崩盘,多国政府可能宣布它非法,但比特币和比特币庞大的P2P网络不会消失。健壮性无国界、跨境跨国汇款,会经过层层外汇管制机构,而且交易记录会被多方记录在案。但如果用比特币交易,直接输入数字地址,点一下鼠标,等待P2P网络确认交易后,大量资金就过去了。不经过任何管控机构,也不会留下任何跨境交易记录。山寨者难于生存由于比特币算法是完全开源的,谁都可以下载到源码,修改些参数,重新编译下,就能创造一种新的P2P货币。但这些山寨货币很脆弱,极易遭到51%攻击。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控制一种P2P货币网络51%的运算能力,就可以随意操纵交易、币值,这会对P2P货币构成毁灭性打击。很多山寨币,就是死在了这一环节上。而比特币网络已经足够健壮,想要控制比特币网络51%的运算力,所需要的CPU/GPU数量将是一个天文数字。缺点交易平台的脆弱性比特币网络很健壮,但比特币交易平台很脆弱。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而网站会遭到黑客攻击,或者遭到主管部门的关闭。交易确认时间长比特币钱包初次安装时,会消耗大量时间下载历史交易数据块。而比特币交易时,为了确认数据准确性,会消耗一些时间,与P2P网络进行交互,得到全网确认后,交易才算完成。价格波动极大由于大量炒家介入,导致比特币兑换现金的价格如过山车一般起伏。使得比特币更适合投机,而不是匿名交易。大众对原理不理解,以及传统金融从业人员的抵制。活跃网民了解P2P网络的原理,知道比特币无法人为操纵和控制。但大众并不理解,很多人甚至无法分清比特币和Q币的区别。“没有发行者”是比特币的优点,但在传统金融从业人员看来,“没有发行者”的货币毫无价值。应用播报编辑新型投资品2010年4月比特币第一次公开交易起,按当前最新交易价格450美元计算,比特币的市值在4年间上涨了15000倍。2013年始,比特币的价格突然一路飙升,一度突破7000元人民币。伴随着这一现象的是大量比特币被作为贮藏手段保存,这会加深人们对它的偏见。相对于支付手段和货币其他职能,比特币似乎更被当作了一款投机产品。 [88]比特币消费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中的物品。 [89]法律现状播报编辑德国:2013年6月底,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日本:2017年,日本政府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巴基斯坦:2022年1月12日,印度报业托拉斯消息,据巴基斯坦SAMAA电视台报道,根据在有关数字货币的案件听证会上提交给信德省高等法院(SHC)的报告,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和联邦政府已经决定禁止使用所有加密货币。 [55]新加坡:2022年1月19日路透社报道,由于新加坡金管局(MAS)限制加密货币的消费者广告,为数字代币交易提供便利平台的加密货币自动取款机(ATM)正在新加坡下线。加密货币ATM使用户可以用法定货币或政府发行的货币交易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支付代币。 [56]泰国:2022年3月23日,《联合早报》消息,泰国将禁止使用加密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并称数码资产的广泛使用威胁到国家的金融体系和经济。 [61]印尼:2022年4月,据路透报道,印尼一位税务官员表示,在数字资产交易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印尼计划从5月1日起对加密资产交易征收增值税,对此类投资的资本利得征收各0.1%的所得税。 [66]美国:2023年5月,美国CFTC主席Rostin Behnam表示, 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商品,BTC和ETH期货在交易所上市是”市场驱动的”,并以法律分析为理由。此外,Behnam抨击了SEC的加密货币监管方法,Behnam称,我非常强烈反对执法监管。俄罗斯:2022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能源委员会主席扎瓦尔尼表示,面对西方国家不断扩大制裁范围,俄罗斯正在考虑接受比特币作为其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支付方式 [78]。中国: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2013年10月15日,百度旗下百度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6]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7]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专题十二讲到“加密资产”。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禁止使用机构服务开展虚拟货币交易。 [34]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8]。在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50]2023年3月,《中国检察官》杂志(司法实务版)发文: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应予以保护,文章指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81]中国香港: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在此之前,港区政府曾表明要成为全球虚拟资产中心。 [83]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一项计划,以允许零售投资者交易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代币。香港证监会在一份咨询文件中表示,建议允许零售投资者在证监会许可的交易所交易大市值代币,前提是知识测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合理的风险敞口限制等保障措施到位 [80]。2023年6月1日,香港证监会《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生效,《指引》订明多项适用于持牌交易平台的标准和规定,包括稳妥保管资产、分隔客户资产、避免利益冲突及网络保安。 [83]各方声音播报编辑正面比特币目前进入模糊期,理性、强化货币性,将让比特币获得良性发展(2014年10月 人民网评)2014年博鳌亚洲论坛在海南博鳌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在对话《央行的未来》中表示,比特币像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资产,不太像支付货币,比如过去有人集邮,上面也写着价钱,但是他主要是收藏品,作为资产来作为交易,并不是支付性的货币 [79]。2015年11月,拥有诺贝尔奖提名资质的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学教授巴格万·乔德里(Bhagwan Chowdhry)公开表示,将比特币的缔造者“中本聪”推荐给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评审团队,在他心目中比特币对经济体系造成了巨大的颠覆式的影响。 [49]巴格万·乔德里说。“中本聪的贡献将会彻底改变我们对金钱的思考方式,很可能会颠覆央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并且将会破坏如西联这样高成本汇款的服务,彻底消除如Visa、MasterCard和Paypal他们收取2%-4%的中间人交易税,消除费事且昂贵的公证和中介服务,事实上它将彻底改变法律合约的方式。” [49]负面货币只是数据,让我们免于物物交换的不便。该数据与所有数据一样,都存在延迟和错误。这么说来,比特币和以太坊确实似乎高了。(2021年2月 埃隆·马斯克评) [28]2021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在推特上发布了一篇其发表在纽约时报上对比特币的评论 [32],克鲁格曼表示,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是一个庞氏骗局。克鲁格曼认为,自诞生起12年,加密货币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听说被用作支付手段,而不是投机交易,是与非法活动有关,比如洗钱或向关闭它的黑客支付比特币赎金。其在与加密货币或区块链的狂热者的多次会面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解决了什么问题,他认为至今仍然未听到明确的答案。 [32]危害风险播报编辑在没有任何政策干预的情况下,中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产生1.305亿公吨碳排放。比特币的高耗能特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在计算的过程中,比特币全网会消耗大量的电力能源和算力。 [34]利用清洁能源挖矿2021年3月,加拿大区块链公司开发出绿色比特币挖矿设施,由风能和太阳能提供电力 [52]。2021年10月,为减轻比特币“开采”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萨尔瓦多开始利用火山地热能发电,为“挖矿” 提供能源 [53]。法定货币国家播报编辑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批准将比特币作为该国法定货币,该法案于90天后即9月7日正式生效。2021年9月6日,萨尔瓦多总统布克尔通过社交网络宣布,萨政府当天分两次购入共400枚比特币,按当前行情价值约2100万美元 [36]。2021年9月,古巴央行(BCC)发布的2021年第215条决议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生效。加密货币目前已成为古巴商业交易的合法支付方式 [51]。2022年,中非共和国国民大会一致通过了一项法案,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 [68]2023年12月21日,阿根廷外交部长蒙迪诺在社交媒体平台X发文称:“我们批准并确认在阿根廷可使用比特币达成合约。” [94]比特币城市播报编辑2021年11月20日,萨尔瓦多总统纳伊布·布克尔宣布,萨尔瓦多打算发行比特币债券,以筹资建造全球第一座“比特币城”。 [48]2021年11月22日消息,萨尔瓦多计划建造以火山为动力的“比特币城市”。该国总统布克尔说,将在该国拉乌尼翁东部地区建设一座从火山中获取地热能的城市。该座城市除增值税外不征收任何税款。所征收的增值税一半用于发行债券,进而资助城市建设,另一半将用于支付垃圾收集等服务费用。布克尔表示,该项目将通过发行10亿美元的、由比特币支持的主权债券来筹措部分资金。 [47]慈善活动播报编辑在美国的大学足球大赛时,学生们会纷纷设计有特点的标语牌来吸引人们的目光。2013年12月,一名学生的标语牌上写着:HI MOM SEND(妈妈,给我汇款)。文字下面配上了比特币的标志和二维码(二维码中介绍了有关汇款的事项),这个画面还出现在了电视屏幕中。这名学生本人只是将此当作一个噱头,并没有真的想让谁给他汇比特币。但是,在打出标语的24小时内,他便收到了相当于20600美元(约226万日元)的比特币。看现场直播的人们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为他汇了款。这些钱最终都捐给了慈善组织。 [90]在与俄罗斯常年发生纷争的乌克兰街头,路障旁边的市民们都会立起“我们需要援助”的标语(上面印着比特币的二维码)。 [90]多方监管播报编辑中国中国相关部门一直在密切关注国内比特币业务的扩张,因为该业务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同时吸引了大量寻求快速获得利润的投机性个人投资者。中国对资本和外汇实施严格控制,2015年底中国比特币需求大幅增长,帮助推升了比特币在全球市场的价格,同时引发了监管机构的注意。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停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帮助比特币交易所从客户手中收取资金。 [91]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中国政府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一是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是承认其虚拟货币的地位。同时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政府允许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比特币的交易。二是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止比特币的投机性风险向金融机构传递。三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用比特币交易洗钱,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市场的监管,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用户。 [91]2014年4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特意提到了比特币,指出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任何有自己的开采算法、遵循P2P协议、限量、无中心管制的数字“货币”都有可能取代比特币。人民银行表示,从属性看,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很难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相关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比特币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比特币交易在中国有序地发展。 [91]美国2013年3月18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发布了《虚拟货币管理条例》,认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在美国开展业务需要获得所有的相关许可,并把MtGox(曾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商,承担着超过80%的比特币交易,现已破产)列为重要的监管对象。2013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冻结了MtGox的两个美国银行账户,指证该公司涉嫌为洗钱提供便利与无证经营货币转移业务。 [91]韩国2013年12月,韩国拒绝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合法的货币形式,将增加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控,特别是洗钱等犯罪活动。 [92]法国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核准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国际银行账号(Iban),使其接受政府监管并跻身准银行之列。 [92]日本2016年3月,日本金融厅考虑修改立法将电子货币(如比特币)作为付款方式的一种,使得电子货币“实现货币的功能”。 [92]卢森堡2016年4月,卢森堡批准比特币交易公司Bitstamp的营业执照,使之成为欧洲首家受到全面监管的比特币交易机构,将比特币正式纳入货币市场之中。 [9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比特币(加密数字货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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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目录1发展历程2货币交易▪购买方法▪交易方式▪消费方式▪支付案例3创始人物4产生原理5货币特征6应用7法律现状8各方声音9危害风险10法定货币国家11比特币城市12慈善活动13多方监管▪中国▪美国▪韩国▪法国▪日本▪卢森堡发展历程播报编辑比特币(3张)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同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越少越好,货币总量的固定导致的通缩并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2009年,比特币诞生的时候,区块奖励是50个比特币。诞生10分钟后,第一批50个比特币生成了,而此时的货币总量就是50。随后比特币就以约每10分钟50个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区块奖励减半为25个。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产出525万,即1050的50%)时,区块奖励再减半为12.5个。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约2100万个。 [7]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2014年2月25日,“比特币中国”的比特币开盘价格为3562.41元,截至下午4点40分,价格已下跌至3185元,跌幅逾10%。根据该平台的历史行情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27日,1比特币还能兑换5032元人民币。这意味着,该平台上不到一个月,比特币价格已下跌了36.7%。同年9月9日,美国电商巨头eBay宣布,该公司旗下支付处理子公司Braintree将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该公司已与比特币交易平台Coinbase达成合作,开始接受这种相对较新的支付手段。虽然eBay市场交易平台和PayPal业务还不接受比特币支付,但旅行房屋租赁社区Airbnb和租车服务Uber等Braintree客户将可开始接受这种虚拟货币。Braintree的主要业务是面向企业提供支付处理软件,该公司在2013年被eBay以大约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2017年1月22日晚间,火币网、比特币中国与OKCoin币行相继在各自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抑制投机,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各平台将于1月24日中午12:00起开始收取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固定费率收取,且主动成交和被动成交费率一致。 [9]5月5日,OKCoin币行网的最新数据显示,比特币的价格刚刚再度刷新历史,截止发稿前最高触及9222元人民币高位。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国三大比特币平台正式开始收取交易费。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公告称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同年12月17日,比特币达到历史最高价19850美元。2018年11月25日,比特币跌破4000美元大关,后稳定在3000多美元。 [10]11月19日,加密货币恢复跌势,比特币自2017年10月以来首次下探5000美元大关,原因是之前BCH出现硬分叉,且监管部门对首次代币发行(ICO)加强了审查。 [10]11月21日凌晨4点半,coinbase平台比特币报价跌破4100美元,创下了13个月以来的新低。2019年4月,比特币再次突破5000美元大关,创年内新高。5月12日,比特币近八个月来首次突破7000美元。 [11]5月14日,据coinmarketcap报价显示,比特币站上8000美元,24小时内上涨14.68%。 [12]6月22日 ,比特币价格突破10000美元大关。比特币价格在10200左右震荡,24小时涨幅近7%。 [13]6月26日,比特币价格一举突破12000美元,创下自2018年1月来近17个月高点。 [14]6月27日早间,比特币价格一度接近14000美元,再创年内新高。 [15]2020年2月10日,比特币突破了一万美元。据交易数据,比特币的价格涨幅突破3% [16]。3月12日,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stamp数据显示,19点44分,比特币最低价格已跌至5731美元 [17]。5月8日,比特币突破10000美元关口,创下2月份以来的新高 [18]。5月10日早上8点开始,比特币单价在半小时内从9500美元价位瞬间下跌了上千美元,最低价格跌破8200美元,最高价差超1400美元 [19]。7月26日下午6点,比特币短时极速拉升,最高触及10150.15USDT,日内最大涨幅超过4%,这是2020年6月2日以来首次突破1万美元关口 [20]。11月4日,比特币价格正式突破14000美元。11月12日晚,比特币价格突破16000美元,刷新2018年1月以来新高,一周涨超8.6%。比特币总市值突破2915亿美元。11月18日,比特币价格突破17000美元 [21]。12月1日,比特币价格报19455.31美元,24小时涨幅为5.05%。 [22]12月17日,比特币价格突破23000美元整数关口,刷新历史新高,日内涨幅超7.5%。 [23]截至12月27日19时20分,比特币报价28273.06美元。 [24]2021年1月8日,比特币涨至4万美元关口上方,最高至40402美元。 [25]2月16日,比特币再创历史新高,升至50000美元/枚上方。 [1]2月17日,据法新社伦敦消息,在一些重量级企业支持比特币后,这一虚拟货币在2021年升值近75%之后于当地时间16日首次突破5万美元大关。大约在格林尼治时间12时35分,比特币较前一日升值4.4%,达到50547.70美元的历史新高。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50000美元。 [1]2021年2月20日,比特币总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 [2-3]2021年2月22日,比特币价格线上突破58000美元/枚。 [4-5]2021年2月22日晚间,受做空资金反扑,比特币跌幅扩大,盘中一度跌破48000美元/枚,跌幅扩大至近17%。随后,多头资金迅速开始抄底,在半个小时内,比特币跌幅从17%回到6%。CoinGecko行情显示,截至北京时间2月23日0时左右,比特币报52878.42美元/枚,目前24小时跌幅达9%。 [6]3月3日,比特币日内涨超5%,站上51000美元/枚。 [29]3月13日,比特币24小时上涨约6%,站上60000美元/枚,市值约为1.1万亿美元。 [30]2021年5月19日,比特币跌幅扩大至18%,跌破35000美元/枚整数关口,日内连续跌破九道千元关口。 [31]2021年6月,萨尔瓦多通过《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法案,法案指出比特币在该国成为法定货币、并于政府公报上公布九十天后生效。 [33]9月7日,法案生效、比特币正式成为了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数字货币法定地位的国家。 [33] [37]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38]2021年10月,比特币重回50000美元/枚关口上方,创9月7日以来新高。 [41]截至10月20日,比特币时隔半年再创历史新高,涨破65000美元/枚,日内涨1.16%。 [43]2021年11月9日盘中,比特币再创历史新高,首次突破67000美元/枚。 [44]11月9日,Bitstamp平台报价显示,比特币达到68065.30美元/枚,而在过去24小时之内,最高曾达到68564.40美元/枚。 [46]11月13日,比特币市值超过了脸书和腾讯,挤进了世界前五。11月10日,比特币价格再创历史新高,首次逼近6.9万美元/枚。 [45]2022年1月,比特币周五继续下跌,跌破42000美元,触及2021年9月以来未见水平。 [54]2022年1月22日晚间,比特币日内一度跌破36000美元/枚,最大跌幅12.8%。 [57]2022年1月25日,据法新社华盛顿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周二呼吁萨尔瓦多改变政策,停止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理由是这种加密货币构成“巨大风险”。2022年2月,美国司法部宣布,查获价值约36亿美元的失窃比特币,并以涉嫌洗钱罪名逮捕了一对夫妇。 [58]2022年2月,比特币一度跌破35000美元,随着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打压风险偏好,提振避险需求,金价突破每盎司1940美元。 [59]2022年3月1日,据彭博社报道,美国财政部发布新规,禁止美国人向俄罗斯寡头和实体提供任何支持,包括通过使用数字货币或加密资产进行交易,该规则于3月1日生效。在新规发布的同一天,比特币价格短线拉升,从41800美元左右直接飙升至44000美元附近,24小时涨幅超14%。 [60]2022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能源委员会主席帕维尔·扎瓦尔尼(Pavel Zavalny)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俄罗斯愿意接受比特币作为其自然资源出口的支付方式。 [62]2022年3月25日,面对西方国家不断加大的制裁,俄罗斯正在考虑接受比特币作为其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支付方式。 [63]每经AI快讯,比特币站上47000美元/枚,为2022年1月4日以来首次。 [64]2022年3月,环保组织发起倡议,要求比特币改变其生产方式,减少其生产所带来的巨大耗电量。据悉,比特币的年耗电量比瑞典整个国家的年用电量还要高。比特币的主要竞争对手以太坊已经准备采用一种更环保低耗的生产方式,环保人士认为,比特币也需做出改变。 [65]北京时间2022年4月12日,加密货币市场迎来一次回撤。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24 小时内下跌 15%,最新报价为39682美元,自3月15日以来首次跌破 40,000 美元。与此同时,以太坊下跌 14%,最新报价为2969美元,自3月23 日以来首次跌破 3,000 美元大关。 [67]2022年5月27日,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表示,特斯拉的周边产品可以用狗狗币购买。 [69]9月,比特币一度上涨6.1%,价格突破2万美元关口。 [75]2022年6月13日,最新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报价短时触及25000美元一枚,并在该点位进行来回绞杀,24小时跌幅已达到7.4%,创下2020年12月26日以来的最低点。 [70]2022年6月14日,最新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短时跌破21000美元,最低触及20846美元,创2020年12月16日以来的最低点。 [71]2022年6月19日,据Bitstamp报价显示,比特币再次下破18000美元/枚,过去7天累计下跌36%,今年以来累计下跌62%。 [72]2022年6月30日,据Bitstamp报价显示,比特币跌破19000美元/枚。 [73]2022年7月13日的研报中表示,比特币的生产成本已从6月初的约24000美元降至现在的约13000美元。 [74]2023年2月2日报道,比特币突破24000美元/枚,续刷前期新高。 [76]2023年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各国应如何对待加密资产制定了一项九点行动计划,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加强货币政策框架来维护货币的主权和稳定,不授予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官方或法定货币地位”。 [77]2023年7月,glassnode发推称,比特币长期持有者持有1452万枚BTC,已达历史新高,相当于BTC流通供应量的75%。 [82]2023年8月17日,比特币回落至29000美元/枚下方,为8月7日以来首次,24小时内跌0.58%。 [84]2023年9月,比特币跌破25000美元/枚,日内跌逾3%。 [85]10月24日,比特币涨破35000美元/枚,日内涨近14%。 [86]2023年11月,行情显示,BTC突破38000美元/枚,现报38023.4美元/枚,24小时内涨近8%。 [87]2023年11月30日,比特币突破38000美元/枚,日内涨0.7%。 [93]2024年1月3日,比特币快速下挫,一度跌超10%,跌破41000美元。 [95]1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批准直接投资比特币的交易基金,但并未批准或认可比特币 [96]。1月20日消息,比特币升至42000美元/枚。 [97]1月30日消息,比特币向上突破43000美元/枚。 [98]2月9日,比特币向上突破47000美元/枚,日内涨3.64%。 [99]2月14日,比特币向上突破52000美元/枚,日内涨超6%。 [100]2月27日消息,比特币突破57000美元/枚,日内涨4.36% [101]。2月28日,比特币突破58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2月以来新高,日内涨2.35%。 [102]同日,比特币上触59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2月以来新高,日内涨4.12%。 [103]2月29日,比特币突破64000美元/枚,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日内涨13%,本月迄今大涨近50%。 [104]2024年3月,比特币持续走高,日内涨近5%触及65000美元,创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2] [104-105]3月4日,比特币向上触及66000美元,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6]3月5日,比特币触及68000美元,续刷2021年11月以来新高。 [107]3月5日晚,比特币涨破69000美元/枚,创历史新高,累涨62.64%。 [108]3月8日晚间,比特币向上突破70000美元/枚,创历史新高。 [109]货币交易播报编辑购买方法比特币用户可以买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在用户“开采”比特币时,需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然后通过反复解谜密与其他淘金者相互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将会获得25个比特币。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系统是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并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交易方式比特币是类似电子邮件的电子现金,交易双方需要类似电子邮箱的“比特币钱包”和类似电邮地址的“比特币地址”。和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汇款方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直接付给对方。下列表格,列出了免费下载比特币钱包和地址的部分网站。比特币地址是大约33位长的、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一串字符,总是由1或者3开头,例如火币"1PCgrJSzxJTjtUUbijcvPjZ6FVS2jGeZnN"。比特币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时也不需要联网交换信息,可以离线进行。可用的比特币地址非常多。比特币地址和私钥是成对出现的,他们的关系就像银行卡号和密码。比特币地址就像银行卡号一样用来记录你在该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币。你可以随意的生成比特币地址来存放比特币。每个比特币地址在生成时,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该地址的私钥被生成出来。这个私钥可以证明你对该地址上的比特币具有所有权。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比特币地址理解成为银行卡号,该地址的私钥理解成为所对应银行卡号的密码。只有你在知道银行密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银行卡号上的钱。所以,在使用比特币钱包时请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钥。比特币的交易数据被打包到一个“数据块”或“区块”(block)中后,交易就算初步确认了。当区块链接到前一个区块之后,交易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在连续得到6个区块确认之后,这笔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转地得到确认了。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区块链在持续延长,而且新区块一旦加入到区块链中,就不会再被移走。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 。 中本聪预计,当数据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数据并不全部储存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用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消费方式许多面向科技玩家的网站,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交易。比如火币、币安、OKEx之类的网站,以及淘宝某些商店,甚至能接受比特币兑换美元、欧元等服务。毫无疑问,比特币已经成为真正的流通货币,而非腾讯Q币那样的虚拟货币。国外已经有专门的比特币第三方支付公司,类似国内的支付宝,可以提供API接口服务。可以用钱来买比特币,也可以当采矿者,“开采”它们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通过用电脑反复解密,与其他的淘金者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电脑能够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就会获得12.5个比特币。比特币是分散化的,需要在每个单位计算时间内创造固定数量比特币是每10分钟内可获得12.5个比特币。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达到2100万个。换句话说,比特币体制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译成编码可抵御通胀,防止他人搞破坏。支付案例在被投资者疯狂追逐的同时,比特币已经在现实中被个别商家接受。北京一家餐馆开启了比特币支付。这家位于朝阳大悦城的餐馆称,该店从2013年11月底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消费者在用餐结束时,把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转账到该店账户,即可完成支付,整个过程类似于银行转账。该餐馆曾以0.13个比特币结算了一笔650元的餐费。2014年1月,Overstock开始接受比特币,成为首家接受比特币的大型网络零售商。2017年虚拟货币资料货币符号发行时间创始人活跃市值比特币基础算法比特币BTC2009中本聪是2000亿美元是SHA-256以太币ETH2014维塔利克·布特林是320亿美元否Ethash瑞波币XRP2013克里斯·拉森是170亿美元是SHA-256柚子币EOS2017丹尼尔·拉里默是55亿美元否DPOS莱特币LTC2011李启威是75亿美元是Scrypt比特币现金BCH2017吴忌寒是75亿美元是SHA-256“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2013年10月29日在加拿大温哥华启用,办理加拿大元与比特币的兑换,迅速迎来排队办理业务的人群。“世界首台”这台自动提款机由美国机器货币公司制造,设在温哥华一家名为“潮流”的咖啡屋。提款机所有者之一名为米切尔·德米特,他从事比特币交易数年,另外两名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一家比特币交易公司。德米特说,这是世界首台比特币提款机。德米特和同伴都认为比特币提款机是商机,因为此前“没有比特币自动提款机,大家都是在网站上进行交易”。操作时,比特币用户输入类似银行PIN码的密码,登录网络比特币账户。通过提款机,用户可以从比特币账户中取出按比值对应的加拿大元现金,也可将现金存入比特币账户。比特币用户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使用比特币,与网络购物形式相似。缺乏监管但一些人担心比特币成为毒品交易、洗钱和其他不法活动的温床。一个名为“丝绸之路”的网站为不法分子以比特币交易搭建平台,本月初被美国当局关闭。美国警方2013年10月25日说,他们在这家网站站主罗斯·威廉·乌布利希的电脑里发现价值280万美元的比特币。路透社报道,这家网站2011年起运营,为不法分子搭建交易平台。网站有海洛因和其他毒品售卖,甚至提供杀手。超过90万名该网站注册用户用比特币进行毒品交易。法庭文件显示,这家网站在两年运营时间里达成价值12亿美元的比特币交易,每笔交易收取8%到15%的手续费。法新社报道,比特币尚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受到有效监管。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为“私人货币”的国家。创始人物播报编辑京都大学数学教授望月新一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比特币用分布式账本摆脱了第三方机构的制约,中本聪称之为“区块链”。用户乐于奉献出CPU的运算能力,运转一个特别的软件来做一名“挖矿工”,这会构成一个网络共同来保持“区域链”。这个过程中,他们也会生成新货币。买卖也在这个网络上延伸,运转这个软件的电脑争相破解不可逆暗码难题,这些难题包含好几个买卖数据。第一个处理难题的“矿工”会得到50比特币奖赏,相关买卖区域加入链条。跟着“矿工”数量的添加,每个迷题的艰难程度也随之进步,这使每个买卖区的比特币生产率保持约在10分钟一枚。2009年,中本聪设计出了一种数字货币,即比特币,风风火火的比特币市场起了又落,而其创始人“中本聪”的身份一直都是个谜,关于“比特币之父”的传闻牵涉到从美国国家安全局到金融专家,也给比特币罩上了神秘光环。据外媒报道称,计算机科学家TedNelson周日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他已经确定出,比特币的创始人是京都大学数学教授望月新一(Shinichi Mochizuki)。比特币的创始人一直以来使用的都是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假名,互联网领域也对其真实身份展开了大量推测。纳尔逊发布视频称,他已确定望月新一就是比特币的真正创始人。望月新一2013年因为证明ABC猜想而名声大噪。他高中时就读于菲利普埃克塞特学院,后者是美国最具声望的高中之一,仅仅两年后就毕业。望月新一16岁进入美国普林斯顿大学,22岁时以博士身份离校,33岁就成为正教授,这么年轻就获得正教授职称在学术界极为罕见。这个数学界的巨星可能已经攻破了该领域最为重要的难题之一。中本聪本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个人资料很少,尤其是近年几乎完全销声匿迹,因此其身世也变成了一个迷。2014年3月7日,当有人说比特币创始人是多利安·中本的新闻传出后,迅速成为互联网上最吸引人的消息。与外界揣测其可能是个虚构的名字不同,“中本聪”是个真实的名字,他是一名64岁的日裔美国人,他喜欢收集火车模型,曾供职大企业和美国军方,从事机密工作。在过去的40年中,中本聪从不在生活中用他的真名。根据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1973年的档案,在他23岁从加州州立理工大学毕业时,将自己的名字改为了多利安·普伦蒂斯·中本聪(Dorian Prentice Satoshi Nakamoto)。从那时起,他不再使用“聪”这个名字,而用多利安·中本S(Dorian S. Nakamoto)作为签名。也是在2014年,真正的发明人中本聪在网上发言否认:“我不是多利安·中本。”产生原理播报编辑疯狂涨势比特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矿工奖励来完成发行过程的。矿工在这里充当了货币发行方的角色,他们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又称为“挖矿“。所有的比特币交易都需要通过矿工挖矿并记录在这个账本中。矿工挖矿实际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算法,计算出符合要求的哈希值,从而争取到记账权。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试错的过程,一台计算机每秒产生的随机哈希碰撞次数越多,先计算出正确哈希值的概率就越大。最先计算出正确数值的矿工可以将比特币交易打包成一个区块,然后记录在整个区块链上,从而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这就是比特币的发行过程,同时它也激励着矿工维护区块链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设计者在设计比特币之初就将其总量设定为2100万枚。最开始每个争取到记账权的矿工都可以获得50枚比特币作为奖励,之后每4年减半一次。预计到2140年,比特币将无法再继续细分,从而完成所有货币的发行,之后不再增加。 [35]货币特征播报编辑分类特征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全世界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专属所有权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低交易费用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跨平台挖掘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优点完全去处中心化,没有发行机构,也就不可能操纵发行数量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匿名、免税、免监管。比特币完全依赖P2P网络,无发行中心,所以外部无法关闭它。比特币价格可能波动、崩盘,多国政府可能宣布它非法,但比特币和比特币庞大的P2P网络不会消失。健壮性无国界、跨境跨国汇款,会经过层层外汇管制机构,而且交易记录会被多方记录在案。但如果用比特币交易,直接输入数字地址,点一下鼠标,等待P2P网络确认交易后,大量资金就过去了。不经过任何管控机构,也不会留下任何跨境交易记录。山寨者难于生存由于比特币算法是完全开源的,谁都可以下载到源码,修改些参数,重新编译下,就能创造一种新的P2P货币。但这些山寨货币很脆弱,极易遭到51%攻击。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控制一种P2P货币网络51%的运算能力,就可以随意操纵交易、币值,这会对P2P货币构成毁灭性打击。很多山寨币,就是死在了这一环节上。而比特币网络已经足够健壮,想要控制比特币网络51%的运算力,所需要的CPU/GPU数量将是一个天文数字。缺点交易平台的脆弱性比特币网络很健壮,但比特币交易平台很脆弱。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而网站会遭到黑客攻击,或者遭到主管部门的关闭。交易确认时间长比特币钱包初次安装时,会消耗大量时间下载历史交易数据块。而比特币交易时,为了确认数据准确性,会消耗一些时间,与P2P网络进行交互,得到全网确认后,交易才算完成。价格波动极大由于大量炒家介入,导致比特币兑换现金的价格如过山车一般起伏。使得比特币更适合投机,而不是匿名交易。大众对原理不理解,以及传统金融从业人员的抵制。活跃网民了解P2P网络的原理,知道比特币无法人为操纵和控制。但大众并不理解,很多人甚至无法分清比特币和Q币的区别。“没有发行者”是比特币的优点,但在传统金融从业人员看来,“没有发行者”的货币毫无价值。应用播报编辑新型投资品2010年4月比特币第一次公开交易起,按当前最新交易价格450美元计算,比特币的市值在4年间上涨了15000倍。2013年始,比特币的价格突然一路飙升,一度突破7000元人民币。伴随着这一现象的是大量比特币被作为贮藏手段保存,这会加深人们对它的偏见。相对于支付手段和货币其他职能,比特币似乎更被当作了一款投机产品。 [88]比特币消费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中的物品。 [89]法律现状播报编辑德国:2013年6月底,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日本:2017年,日本政府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巴基斯坦:2022年1月12日,印度报业托拉斯消息,据巴基斯坦SAMAA电视台报道,根据在有关数字货币的案件听证会上提交给信德省高等法院(SHC)的报告,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和联邦政府已经决定禁止使用所有加密货币。 [55]新加坡:2022年1月19日路透社报道,由于新加坡金管局(MAS)限制加密货币的消费者广告,为数字代币交易提供便利平台的加密货币自动取款机(ATM)正在新加坡下线。加密货币ATM使用户可以用法定货币或政府发行的货币交易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支付代币。 [56]泰国:2022年3月23日,《联合早报》消息,泰国将禁止使用加密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并称数码资产的广泛使用威胁到国家的金融体系和经济。 [61]印尼:2022年4月,据路透报道,印尼一位税务官员表示,在数字资产交易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印尼计划从5月1日起对加密资产交易征收增值税,对此类投资的资本利得征收各0.1%的所得税。 [66]美国:2023年5月,美国CFTC主席Rostin Behnam表示, 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商品,BTC和ETH期货在交易所上市是”市场驱动的”,并以法律分析为理由。此外,Behnam抨击了SEC的加密货币监管方法,Behnam称,我非常强烈反对执法监管。俄罗斯:2022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能源委员会主席扎瓦尔尼表示,面对西方国家不断扩大制裁范围,俄罗斯正在考虑接受比特币作为其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支付方式 [78]。中国: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2013年10月15日,百度旗下百度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6]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7]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专题十二讲到“加密资产”。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禁止使用机构服务开展虚拟货币交易。 [34]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8]。在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50]2023年3月,《中国检察官》杂志(司法实务版)发文: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应予以保护,文章指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81]中国香港: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在此之前,港区政府曾表明要成为全球虚拟资产中心。 [83]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一项计划,以允许零售投资者交易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代币。香港证监会在一份咨询文件中表示,建议允许零售投资者在证监会许可的交易所交易大市值代币,前提是知识测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合理的风险敞口限制等保障措施到位 [80]。2023年6月1日,香港证监会《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生效,《指引》订明多项适用于持牌交易平台的标准和规定,包括稳妥保管资产、分隔客户资产、避免利益冲突及网络保安。 [83]各方声音播报编辑正面比特币目前进入模糊期,理性、强化货币性,将让比特币获得良性发展(2014年10月 人民网评)2014年博鳌亚洲论坛在海南博鳌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在对话《央行的未来》中表示,比特币像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资产,不太像支付货币,比如过去有人集邮,上面也写着价钱,但是他主要是收藏品,作为资产来作为交易,并不是支付性的货币 [79]。2015年11月,拥有诺贝尔奖提名资质的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学教授巴格万·乔德里(Bhagwan Chowdhry)公开表示,将比特币的缔造者“中本聪”推荐给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评审团队,在他心目中比特币对经济体系造成了巨大的颠覆式的影响。 [49]巴格万·乔德里说。“中本聪的贡献将会彻底改变我们对金钱的思考方式,很可能会颠覆央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并且将会破坏如西联这样高成本汇款的服务,彻底消除如Visa、MasterCard和Paypal他们收取2%-4%的中间人交易税,消除费事且昂贵的公证和中介服务,事实上它将彻底改变法律合约的方式。” [49]负面货币只是数据,让我们免于物物交换的不便。该数据与所有数据一样,都存在延迟和错误。这么说来,比特币和以太坊确实似乎高了。(2021年2月 埃隆·马斯克评) [28]2021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在推特上发布了一篇其发表在纽约时报上对比特币的评论 [32],克鲁格曼表示,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是一个庞氏骗局。克鲁格曼认为,自诞生起12年,加密货币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听说被用作支付手段,而不是投机交易,是与非法活动有关,比如洗钱或向关闭它的黑客支付比特币赎金。其在与加密货币或区块链的狂热者的多次会面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解决了什么问题,他认为至今仍然未听到明确的答案。 [32]危害风险播报编辑在没有任何政策干预的情况下,中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产生1.305亿公吨碳排放。比特币的高耗能特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在计算的过程中,比特币全网会消耗大量的电力能源和算力。 [34]利用清洁能源挖矿2021年3月,加拿大区块链公司开发出绿色比特币挖矿设施,由风能和太阳能提供电力 [52]。2021年10月,为减轻比特币“开采”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萨尔瓦多开始利用火山地热能发电,为“挖矿” 提供能源 [53]。法定货币国家播报编辑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批准将比特币作为该国法定货币,该法案于90天后即9月7日正式生效。2021年9月6日,萨尔瓦多总统布克尔通过社交网络宣布,萨政府当天分两次购入共400枚比特币,按当前行情价值约2100万美元 [36]。2021年9月,古巴央行(BCC)发布的2021年第215条决议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生效。加密货币目前已成为古巴商业交易的合法支付方式 [51]。2022年,中非共和国国民大会一致通过了一项法案,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 [68]2023年12月21日,阿根廷外交部长蒙迪诺在社交媒体平台X发文称:“我们批准并确认在阿根廷可使用比特币达成合约。” [94]比特币城市播报编辑2021年11月20日,萨尔瓦多总统纳伊布·布克尔宣布,萨尔瓦多打算发行比特币债券,以筹资建造全球第一座“比特币城”。 [48]2021年11月22日消息,萨尔瓦多计划建造以火山为动力的“比特币城市”。该国总统布克尔说,将在该国拉乌尼翁东部地区建设一座从火山中获取地热能的城市。该座城市除增值税外不征收任何税款。所征收的增值税一半用于发行债券,进而资助城市建设,另一半将用于支付垃圾收集等服务费用。布克尔表示,该项目将通过发行10亿美元的、由比特币支持的主权债券来筹措部分资金。 [47]慈善活动播报编辑在美国的大学足球大赛时,学生们会纷纷设计有特点的标语牌来吸引人们的目光。2013年12月,一名学生的标语牌上写着:HI MOM SEND(妈妈,给我汇款)。文字下面配上了比特币的标志和二维码(二维码中介绍了有关汇款的事项),这个画面还出现在了电视屏幕中。这名学生本人只是将此当作一个噱头,并没有真的想让谁给他汇比特币。但是,在打出标语的24小时内,他便收到了相当于20600美元(约226万日元)的比特币。看现场直播的人们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为他汇了款。这些钱最终都捐给了慈善组织。 [90]在与俄罗斯常年发生纷争的乌克兰街头,路障旁边的市民们都会立起“我们需要援助”的标语(上面印着比特币的二维码)。 [90]多方监管播报编辑中国中国相关部门一直在密切关注国内比特币业务的扩张,因为该业务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同时吸引了大量寻求快速获得利润的投机性个人投资者。中国对资本和外汇实施严格控制,2015年底中国比特币需求大幅增长,帮助推升了比特币在全球市场的价格,同时引发了监管机构的注意。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停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帮助比特币交易所从客户手中收取资金。 [91]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中国政府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一是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是承认其虚拟货币的地位。同时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政府允许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比特币的交易。二是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止比特币的投机性风险向金融机构传递。三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用比特币交易洗钱,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市场的监管,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用户。 [91]2014年4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特意提到了比特币,指出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任何有自己的开采算法、遵循P2P协议、限量、无中心管制的数字“货币”都有可能取代比特币。人民银行表示,从属性看,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很难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相关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比特币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比特币交易在中国有序地发展。 [91]美国2013年3月18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发布了《虚拟货币管理条例》,认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在美国开展业务需要获得所有的相关许可,并把MtGox(曾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商,承担着超过80%的比特币交易,现已破产)列为重要的监管对象。2013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冻结了MtGox的两个美国银行账户,指证该公司涉嫌为洗钱提供便利与无证经营货币转移业务。 [91]韩国2013年12月,韩国拒绝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合法的货币形式,将增加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控,特别是洗钱等犯罪活动。 [92]法国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核准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国际银行账号(Iban),使其接受政府监管并跻身准银行之列。 [92]日本2016年3月,日本金融厅考虑修改立法将电子货币(如比特币)作为付款方式的一种,使得电子货币“实现货币的功能”。 [92]卢森堡2016年4月,卢森堡批准比特币交易公司Bitstamp的营业执照,使之成为欧洲首家受到全面监管的比特币交易机构,将比特币正式纳入货币市场之中。 [9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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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 29 09:22:57

来源:证券日报

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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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罪与罚”:所涉刑事案中盗窃罪过半

2021-03-29 09:22:57

来源:

证券日报

  ——专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

  洗钱犯罪又现新手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更是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央行在发布此案时称,利用虚拟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洗钱犯罪的新手段。

  一边是比特币的“罪与罚”,另一边却是比特币价格的不断飙升。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一度冲破6万美元关口,随后又从6万美元巅峰跌回到5万美元附近,其暴涨暴跌的走势足以令很多人心惊胆战,就连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大呼“看不懂!”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比特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潜在风险与多大,在司法实践中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为此,《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予以解析。

  《证券日报》:在我国买卖、炒作比特币等虚拟币,以及买卖矿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打击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重要前提是有没有违反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一些以兑换比特币为业,赚取差价、造成客户重大损失、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报到最高法院,最终以“个案批复”的形式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

  对于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就现有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其他一些主流币或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的认识趋于同频,即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买卖非比特币类虚拟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该类虚拟币是财物”,也并非买卖就是违法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投资者涉及其他虚拟币面临的财产风险和合同风险相对会更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

  《证券日报》:伴随比特币价格不断飙升,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是否有增加趋势?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普遍判决情况如何?

  肖飒: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

  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我近期处理的一个矿机失窃案例中,虽然国内已有判例,认定矿机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如(2019)鄂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但类似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涉及的难题仍非常多。例如,如何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后,诉讼终结前的挖矿收益放到哪里?取回矿机后,期间收益能否主张?如能主张,可否以法定货币支付?这些都是维权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

  《证券日报》:在比特币相关案件中,盗窃类案件是否普遍存在?

  肖飒: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涉比特币案例从2014年11月份起至2021年3月22日共发生超过2300件,刑事、民事案件的占比相当。从案由来看,在比特币涉刑案件中,盗窃罪占比过半,其他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罪名都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在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次是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

  《证券日报》:比特币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买卖比特币矿机,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肖飒:监管层一直通过各种形式提示相关投资的风险性。从法律地位来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场内交易证券一样,得到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和法律规范的保护,仅能通过《民法典》《刑法》等获得原则性保护,而且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如果未来《人民银行法》修订,对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交易进行限制或禁止,比特币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增加。

  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洗钱风险。市场上有些矿机厂商在出售矿机时,所收取的对价并不限于人民币,比特币、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或其他虚拟货币都在接受范围内。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洗钱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洗钱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

  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比如,该怎样计算收入、如何申报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遭到税收监管部门的质疑和审查。

【纠错】

【责任编辑: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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